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開展APP侵害用戶權益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開展APP侵害用戶權益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是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的通知。聚焦人民民眾反映強烈和社會高度關注的APP侵犯用戶權益行為,重點對APP違規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不合理索取用戶許可權,為用戶賬號註銷設定障礙方面開展規範整治工作。

2019年11月6日,工信部發布《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開展APP侵害用戶權益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開展APP侵害用戶權益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
  • 發布機構:工業和信息化部
  • 成文日期:2019年10月31日
  • 發布日期:2019年11月6日
通知全文,通知解讀,

通知全文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開展APP侵害用戶權益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信管函〔2019〕3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國網際網路協會,各相關單位:
當前,APP違規收集個人信息、過度索權、頻繁騷擾、侵害用戶權益等問題突出,民眾反映強烈,社會關注度高。結合2019年信息通信行業行風建設暨糾風工作安排,我部決定組織開展APP侵害用戶權益專項整治行動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整治內容
依據《網路安全法》、《電信條例》、《規範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市場秩序若干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0號)、《電信和網際網路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4號)和《移動智慧型終端套用軟體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工信部信管〔2016〕407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要求,聚焦人民民眾反映強烈和社會高度關注的侵犯用戶權益行為,重點對以下四個方面8類問題開展規範整治工作。
(一)違規收集用戶個人信息方面
1.“私自收集個人信息”。即APP未明確告知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獲得用戶同意前,收集用戶個人信息。
2.“超範圍收集個人信息”。即APP收集個人信息,非服務所必需或無合理套用場景,超範圍或超頻次收集個人信息,如通訊錄、位置、身份證、人臉等。
(二)違規使用用戶個人信息方面
3.“私自共享給第三方”。即APP未經用戶同意與其他套用共享、使用用戶個人信息,如設備識別信息、商品瀏覽記錄、搜尋使用習慣、常用軟體套用列表等。
4.“強制用戶使用定向推送功能”。即APP未向用戶告知,或未以顯著方式標示,將收集到的用戶搜尋、瀏覽記錄、使用習慣等個人信息,用於定向推送或精準行銷,且未提供關閉該功能的選項。
(三)不合理索取用戶許可權方面
5.“不給許可權不讓用”。即APP安裝和運行時,向用戶索取與當前服務場景無關的許可權,用戶拒絕授權後,套用退出或關閉。
6.“頻繁申請許可權”。即APP在用戶明確拒絕許可權申請後,頻繁申請開啟通訊錄、定位、簡訊、錄音、相機等與當前服務場景無關的許可權,騷擾用戶。
7.“過度索取許可權”。即APP在用戶未使用相關功能或服務時,提前申請開啟通訊錄、定位、簡訊、錄音、相機等許可權,或超出其業務功能或服務外,申請通訊錄、定位、簡訊、錄音、相機等許可權。
(四)為用戶賬號註銷設定障礙方面
8.“賬號註銷難”。即APP未向用戶提供賬號註銷服務,或為註銷服務設定不合理的障礙。
二、整治對象
本次專項整治工作主要面向兩類對象:一是APP服務提供者,主要檢查是否存在前述8類問題;二是APP分發服務提供者,含套用商店和基礎電信企業門市等承擔APP分發功能的各類企業,主要檢查是否落實《移動智慧型終端套用軟體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工信部信管〔2016〕407號)等有關要求。
三、工作安排
專項整治工作時間為通知印發之日至2019年12月20日。分三個階段實施:
(一)企業自查自糾階段(通知印發之日起至11月10日)。APP服務提供者對照前述8類問題認真開展自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APP分發服務提供者組織對所分發APP進行全面檢查,對存在問題的違規套用軟體予以督促整改,拒不改正的應組織予以下架處理。
(二)監督抽查階段(2019年11月11日至11月30日)。我部將組織第三方檢測機構對APP進行技術檢測和檢查,重點抽測與民眾生活密切相關、下載使用量較大的APP產品和分發平台。對民眾反映強烈、難以接受、認為不合理的APP,我部將組織電信用戶委員會、中國網際網路協會以及相關媒體機構開展用戶和專家評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開展檢查工作,並將結果報部(信息通信管理局)。
(三)結果處置階段(2019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我部將對存在問題的APP統一進行通報,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具體措施包括責令整改、向社會公告、組織APP下架、停止APP接入服務,以及將受到行政處罰的違規主體納入電信業務經營不良名單或失信名單等。
四、工作要求
(一)切實提高思想認識。各單位要堅決貫徹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切實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視本次專項整治工作,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細化整治措施,著力解決民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務求取得實效。
(二)暢通用戶投訴渠道。專項整治工作期間,各企業應暢通用戶投訴渠道,完善投訴處理服務機制和流程。中國網際網路協會應通過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投訴平台12321舉報中心接受民眾投訴,及時匯總處理用戶反映的相關問題。
(三)鞏固建立長效機制。APP用戶量大、影響面廣、耦合性強,規範管理工作涉及主體多、鏈條長,需要企業自律、社會監督和政府監管的協同共治。各單位要以此次專項整治工作為契機,不斷總結經驗、分析原因、舉一反三、鞏固成效,為後續規範行業管理奠定基礎。
特此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9年10月31日

通知解讀

《通知》聚焦人民民眾反映強烈和社會高度關注的APP侵犯用戶權益行為,重點對APP違規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不合理索取用戶許可權,為用戶賬號註銷設定障礙方面開展規範整治工作。
在違規收集用戶個人信息方面,“私自收集個人信息”。即APP未明確告知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獲得用戶同意前,收集用戶個人信息。“超範圍收集個人信息”。即APP收集個人信息,非服務所必需或無合理套用場景,超範圍或超頻次收集個人信息,如通訊錄、位置、身份證、人臉等。
在違規使用用戶個人信息方面,“私自共享給第三方”。即APP未經用戶同意與其他套用共享、使用用戶個人信息,如設備識別信息、商品瀏覽記錄、搜尋使用習慣、常用軟體套用列表等。“強制用戶使用定向推送功能”。即APP未向用戶告知,或未以顯著方式標示,將收集到的用戶搜尋、瀏覽記錄、使用習慣等個人信息,用於定向推送或精準行銷,且未提供關閉該功能的選項。
在不合理索取用戶許可權方面,“不給許可權不讓用”。即APP安裝和運行時,向用戶索取與當前服務場景無關的許可權,用戶拒絕授權後,套用退出或關閉。“頻繁申請許可權”。即APP在用戶明確拒絕許可權申請後,頻繁申請開啟通訊錄、定位、簡訊、錄音、相機等與當前服務場景無關的許可權,騷擾用戶。“過度索取許可權”。即APP在用戶未使用相關功能或服務時,提前申請開啟通訊錄、定位、簡訊、錄音、相機等許可權,或超出其業務功能或服務外,申請通訊錄、定位、簡訊、錄音、相機等許可權。
在為用戶賬號註銷設定障礙方面,“賬號註銷難”。即APP未向用戶提供賬號註銷服務,或為註銷服務設定不合理的障礙。
《通知》明確,專項整治工作時間為通知印發之日至2019年12月20日。專項整治工作期間,各企業應暢通用戶投訴渠道,完善投訴處理服務機制和流程。中國網際網路協會應通過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投訴平台或12321舉報中心接受民眾投訴,及時匯總處理用戶反映的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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