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始成員,理事單位,戰略生態合作,創立背景,創立願景,行業貢獻,推進安卓適配,提升安卓環境,推進64位生態,推進大屏適配,金標認證,認證標準,金標權益,標準能力開源,Audio標準,ROI編碼,Haptic,標準規範檔案,金標認證標準,地震預警規範,大屏適配白皮書,Active,Webview,聯盟章程,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智慧財產權管理,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創始成員
小米、OPPO、vivo、騰訊、阿里、百度
理事單位
小米、OPPO、vivo、騰訊、阿里、百度
戰略生態合作
中國聯通、新浪、步步高、聯想、WPS、嗶哩嗶哩、鬥魚、芒果
創立背景
隨著技術的革新,行業的不斷壯大,共同構建更加堅實、健康、高效的軟硬體技術環境,已經成為各大智慧型終端及網際網路廠商不得不面臨的迫切命題。為此,小米、OPPO、vivo、騰訊、阿里、百度等生態軟硬體企業,於2020年聯合發起創立移動智慧型終端生態聯盟(Intelligent Terminal Alliance,簡稱“金標聯盟”),旨在通過強化移動網際網路生態內各大企業間的密切聯繫與溝通,形成統一的行業標準,維護開放生態,對行業賦能,同時提升用戶體驗效果以及安全性能。
移動智慧型終端生態聯盟旨在以國家產業政策為導向,以市場為驅動,以服務開發者企業為主體,搭建搭載智慧型終端的軟體生態平台和技術標準。促進聯盟成員企業的軟體生態研發、設計、集成、服務等水平,探索和構建智慧型終端產業的下一代軟體生態,提升中國智慧型終端軟體產業的競爭力,促進技術進步、提高生產效率,支持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加快發展。
移動智慧型終端生態聯盟立足於搭建智慧型終端設備的軟體生態平台和技術標準,服務上下游生態企業,支撐政府決策,推進智慧型終端軟體產業發展。
移動智慧型終端生態聯盟任務是著力聚集產業生態各方力量,聯合開展智慧型終端軟體的技術標準生態研究,共同探索軟體在聯盟技術標準生態下的新技術、新模式和新機制,推進技術、產業與套用研發,開展試點示範,廣泛開展產業合作,形成智慧型終端軟體技術標準生態的服務平台。
創立願景
融合全球產學研力量,共建泛終端軟體生態,共同構建用戶更穩定,更安全,更便捷的套用體驗,提升用戶的整體感知。
行業貢獻
推進安卓適配
以兼容性標準為導線,與業界共同分享和介紹新系統的新特性及新功能。進而更好地提升了新系統公測前後的軟體套用適配率,加速開發者對新系統的版本適配工作,從而減少搭載新軟體版本機型公測以及新機型上市後兼容性問題。
提升安卓環境
金標聯盟確立金標認證服務,旨在甄選出符合兼容性標準、穩定性標準、安全標準、隱私標準、性能標準、功耗標準等方面均達到行業領先水平的套用。獲得金標聯盟認證的套用在小米、OPPO、 vivo的套用商店上將會獲得優先推薦,提升套用服務品質的同時,提高用戶信任感與認同感。
推進64位生態
Android套用生態系統過渡至64位架構,對提高終端設備體驗至關重要。ARM V9 IP架構已經限制32位套用的運行,在新平台上,32位套用僅能運行在小核心上,導致32位套用在性能與功耗等方面出現明顯的體驗問題。2023年,新ARM V9 IP架構只支持64位套用運行,為用戶帶來多達20%的潛在性能提升。高通和聯發最新的旗艦移動晶片平台,只有64位套用才能正常發揮最佳性能。在未來,中低端移動晶片平台也將逐步停止對32位套用的支持。支持64位架構,意味著可以為用戶提供更快、更豐富的體驗。移動套用生態系統向64位的遷移,意味著性能提升和功耗最佳化,從而為終端用戶提供更快的套用載入速度、更高的幀率和更負責的沉浸式體驗。
作為金標聯盟成員,為了進一步推進國內Android套用生態過渡至64位架構,更好地提升Android套用性能體驗、降低Android套用的負面影響,金標聯盟成員:小米、OPPO、vivo共同宣布,將於2022年4月起,將落實32位套用的相關限制,分階段推進這一進程。
第一階段:
自2022年04月01日起,在小米、OPPO、vivo套用商店新上架套用不允許單獨上架32位套用包,可支持採用兼容包或雙包上傳,遊戲類套用暫不受限制。更新包暫允許單獨發布32位套用更新包,產品端會進行強提示。
第二階段:
自2022年07月01日起,在小米、OPPO、vivo套用商店新上架遊戲不允許單獨上架32位套用包,可支持採用兼容包或雙包上傳。
第三階段:
自2022年10月01日起,在小米、OPPO、vivo套用商店套用更新包不允許單獨更新32位套用包,可支持採用兼容包或雙包更新,遊戲類套用暫不受限制。
第四階段:
自2022年12月01日起,在小米、OPPO、vivo套用商店遊戲套用更新包不允許單獨更新32位套用包,可支持兼容包或雙包更新。
推進大屏適配
智慧型手機尺寸已演進到單手便捷操作的極限,直板手機發展進入瓶頸,摺疊屏手機成為潛在需求,是行業發展新方向。
而隨著OLED薄膜封裝、鉸鏈設計等關鍵技術的突破,摺疊手機發展有了良好的技術支撐。此外在摺疊手機認知度日漸提高的背景下,摺疊屏手機順利步入大眾市場。
在有技術支撐與市場需求的雙重保障下,摺疊屏手機銷量呈爆發上漲趨勢,國內主流廠商瞄準市場紅利加緊發展摺疊屏手機,自2019年起,中國摺疊屏手機出貨量呈連續上漲趨勢,預計2025年中國摺疊屏手機出貨量超1400萬。
總體來看,摺疊屏市場將迎來不錯的發展態勢,而隨著技術的突破創新,摺疊屏將呈現更新穎更符合市場需求的形態。在主流廠商推廣下,摺疊屏手機價格日趨親民,市場普及性會更高。
超大屏既是摺疊屏優勢,但同時也成為軟體開發者的難點,用戶期待軟體能夠更好適配摺疊屏。
移動智慧型終端生態聯盟提出大屏適配兩原則和三要素,共同構成大屏適配標準:
兩原則:
體驗延續原則
● 跨設備體驗延續
同一套用在不同的螢幕上運行時,界面布局、設計風格應當有所關聯與延續,以帶給用戶一致的認知與相似的使用體驗。
● 跨螢幕運行連續
摺疊屏手機具備多種使用姿態。在顯示方向、螢幕大小等發生變化時,套用應當能夠隨之實時改變布局,並保留用戶的瀏覽位置或套用狀態。
體驗提升原則
在更大的螢幕上,用戶應當獲得一些體驗提升,主要體現於以下方面
● 更多內容
利用更大的顯示空間,呈現更多內容,減少翻頁或滾動頻次,提高內容獲取效率。
● 更加沉浸
對於圖片、視頻、遊戲等內容,可利用更大尺寸優勢,將部分內容顯示得更大、更清晰,為用戶提供更強沉浸感。
● 更高效率
藉助更大螢幕提高使用效率。比如降低頁面跳轉頻次,支持跨套用快捷拖拽分享。
三要素:
布局(多列展示、嵌入式布局、分欄展示、左右布局、橫屏拉寬)
多任務(分屏、小窗)
輸入方式(手寫筆適配、鍵盤適配、滑鼠適配)
2022年12月09日,移動智慧型終端生態聯盟套用商店正式上線大屏專區,套用軟體上架標準:
● 大屏顯示:核心功能頁面無嚴重的界面呈現問題,用戶可以完成核心功能操作。套用核心頁面布局正常,非核心頁面布局存在輕微錯亂但不影響使用。
● 大小屏切換:良好適配需要達到大小屏切換可接續的能力,不會出現顯示或功能異常,無顯示過大變形,頁面元素明顯變少問題。
金標認證
認證標準
甄選出符合兼容性標準、穩定性標準、安全標準、隱私標準、性能標準、功耗標準等方面均達到行業領先水平的套用。獲得金標聯盟認證的套用在小米、OPPO、 vivo的套用商店上將會獲得優先推薦,提升套用服務品質的同時,提高用戶信任感與認同感。
金標權益
● 行業認同:
通過金標認證,表示套用在各指標和要求上達到行業標準,並處於領先地位。
● 用戶信任:
獲得金標則表示其安全與隱私完全遵循相關標準,提升用戶信任,讓用戶放心。
● 套用市場推介:
通過認證的套用詳情頁擁有金標角標,且小米、OPPO、 vivo三家商店已設立金標專區。
● 系統服務優先:
將優先獲得系統服務能力的支持,能夠優先適配新系統性能。
● 生態參與優先:
在生態建設方面能夠優先獲得參與資格,並扮演重要角色。
金標認證套用將獲得潛在資源位、首頁Banner、套用金剛位、精選頁插屏、套用角標、套用內標籤等強曝光和推廣資源,實現開發者和消費者之間良性循環的雙贏。
標準能力開源
為了讓開發者可以使用更多的系統能力,並降低接入成本,移動智慧型終端生態聯盟制定了開放能力的統一標準。
Audio標準
統一開放三方接口API,Mic數位訊號直接輸入IC,實現幾乎無延時。
ROI編碼
RoiEncodeUnit是ROI編碼能力開放接口,支持調用系統編碼器的ROI功能,三方可通過RoiEncode實現ROI編碼功能,通過ROI編碼功能控制視頻重點關注區域的碼率分配情況,提升重點關注區域的視頻質量,弱化背景信息,提升視頻整體感官。
Haptic
HapticPlayer是一套波形的生成框架,可以通過參數或者HE格式為設備定製豐富的效果。
標準規範檔案
金標認證標準
● 套用兼容性標準
套用兼容性標準目的是提升Android套用體驗,營造良好的Android套用使用環境,推動Android套用軟體運行在手機上的健康發展,建立安全可靠、值得信賴、健康的套用生態環境體系。
● 套用穩定性標準
Android套用的穩定性是構建Android套用體驗的重要一環,直接影響用戶體驗,本標準旨在構建一套Android套用穩定性測試衡量方法,牽引生態內所有套用的穩定性質量改進,構建共同的穩定和體驗良好的套用生態。
● 套用性能標準
用戶對Android套用的性能體驗敏感度和要求越來越高,為給用戶提供更極致的套用使用體驗,本標準旨在構建一套Android套用性能測試衡量標準與方法,牽引生態內所有套用的性能質量改進,共同構建良好的套用生態編制。
● 套用功耗標準
此功耗標準的目的是提升Android套用體驗,營造良好的Android套用使用環境,推動Android套用軟體運行在手機上的健康發展,通過規範化Android套用軟體功耗指標、設備資源使用、套用本身行為,提升用戶使用設備的時長體驗及溫升體驗。
● 套用安全技術要求
移動套用軟體是移動智慧型終端安全架構中關鍵的要素之一,其種類和數量持續增長,全面影響著現代社會的方方面面,成為不可替代的公共基礎軟設施。但因為惡意套用的安裝和運行,對移動智慧型終端的作業系統安全性、穩定性和用戶數據安全等產生了負面影響。在移動智慧型終端上通過安裝安全可信的套用是抵禦惡意套用的威脅的重要保障,也是在移動智慧型終端硬體和作業系統之間建立起信任傳鏈條的基礎。
移動套用軟體開發者和運營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電信和網際網路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4號)、《移動智慧型終端套用軟體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工信部信管函〔2016〕407號)、《關於開展APP侵害用戶權益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信管函〔2019〕337號)、《關於開展縱深推進APP侵害用戶權益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工信部信管函〔2020〕164號)、《App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行為認定方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要求,本著提升產品和服務的,要將安全貫穿到產品設計、開發、運營管理全流程全環節。
本標準僅給出了移動套用軟體應滿足的安全技術要求,對其的具體技術實現方式、測試方法等不作規定。關於移動智慧型終端的硬體安全要求,可參見GB/T 35278-2018和TAF-WG4-AS0015;作業系統軟體安全性要求,可參見GB/T 34976-2017;用戶數據安全可參加GB/T 34978-2017和GB/T 35273-2020。本標準中,凡涉及密碼算法的相關內容,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密碼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
● 個人隱私信息保護標準
信息技術的發展和網際網路套用的普及,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便利,但同時,對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等進行不當或不合法處理的現象也屢見不鮮。
因此,為提升網際網路產品和服務的服務質量,增強用戶對網際網路產品和服務的信任,規範各組織、機構、單位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等個人信息處理者所有的個人信息的行為,本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信息安全技術-個人信息安全規範》、《App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行為認定方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指南,提出了最大程度地保障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隱私保護相關原則、條款和要求。
本標準中的具體事項,法律法規如另有規定,需遵照其規定執行。
● 套用大屏標準
大屏標準的目的是提升Android套用在大屏設備,例如平板設備和摺疊屏設備上的套用體驗,推動Android套用在大屏設備上的健康發展,建立安全可靠、值得信賴、健康的套用生態體系。
地震預警規範
中國地震活動頻度高、強度大、震源淺、分布廣,是一個地震災害嚴重的國家。地震預報是世界難題,且短期內還難以攻克。地震預警是減少地震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有效方式之一。
地震預警指的是地震發生時,當監測網內的感測器監測到地震波,利用電波比地震波快的原理,在破壞性地震波到達之前提前給用戶傳送預警信息。地震預警套用的關鍵之一在於如何快速準確地將預警信息觸達給用戶。在智慧型設備全面普及的時代,智慧型終端設備是非常重要的地震預警信息觸達用戶的渠道。通過在智慧型終端作業系統或套用軟體預置地震預警功能,可以提高觸達率,提升用戶體驗,進一步加強地震預警成果的套用,產生更好的減災效益、社會效益、民生效益和科技效益。本標準旨在規範智慧型終端設備及套用軟體提供地震預警功能的安全性、穩定性以及產品體驗等要求,規範各設備生產企業及服務提供方遵循要求提供地震預警服務,保證地震預警服務統一的用戶體驗。
大屏適配白皮書
移動智慧型終端生態聯盟針對手機套用在摺疊屏、平板等大屏的適配指南。包括顯示適配、界面布局指南、開發指導等內容,用於引導設計師與開發者快速將自己的套用適配到大屏設備上,並在小米、OPPO、vivo等多品牌大屏設備上保持一致而良好的使用體驗。
Active
Android從12L開始支持通過Jetpack Window實現activity嵌入功能,對於大屏體驗有很大的提高。小米、OPPO、vivo都支持Jetpack Window實現activity嵌入,希望開發者儘快適配android activity嵌入方案,提高套用在大屏設備的用戶體驗。在閱讀適配文檔時,建議開發者結合android WindowManager demo一起理解,便於儘快熟悉activity嵌入新功能。
Webview
● 基於App內容形式,合理配置WebView組件,保證WebView隨套用從摺疊到展開全螢幕,有合理的視窗展示。
● 雙屏到摺疊狀態切換,建議三方套用動態監聽視窗變化,通知WebView刷新頁面
● 合理配置WebView設定項,保證自適應顯示效果
● 合理獲取User-Agent用於設定頁面
聯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聯盟的名稱為移動智慧型終端生態聯盟,英文縮寫:ITGSA。本聯盟是在自願、平等、互利合作的基礎上,由(以下順序按公司名稱首字拼音順序排列)阿里巴巴網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里")、百度線上網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度")、OPPO廣東移動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OPPO")、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維沃移動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vivo")、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小米")自願聯合發起成立的開放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二條本聯盟旨在以國家產業政策為導向,以市場為驅動,以服務開發者企業為主體,制定技術標準,搭建智慧型終端的生態平台。促進聯盟成員企業的生態研發、設計、集成、服務等水平,探索和構建智慧型終端產業的下一代生態,提升中國智慧型終端產業的競爭力,促進技術進步、提高生產效率,支持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加快發展。
第三條本聯盟及其會員應本著守法、誠信、合規的原則參與本聯盟的一切事務,積極建設合規的市場競爭環境。
第四條本聯盟接受上級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聯盟秘書處設在【北京】。
第二章
聯盟任務與主要工作
第六條本聯盟立足於制定技術標準,搭建智慧型終端設備的生態平台,服務上下游生態企業,支撐政府決策,推進智慧型終端產業發展。
第七條本聯盟任務是著力聚集產業生態各方力量,聯合開展智慧型終端的技術標準生態研究,共同探索在聯盟技術標準生態下的新技術、新模式和新機制,推進技術、產業與套用研發,開展試點示範,廣泛開展產業合作,形成智慧型終端生態的服務平台。
第八條聯盟主要工作內容:
(一)開展智慧型終端生態涉及的技術標準、政策法律、產業預研、安全合規、智慧財產權等領域的研究。
(二)開展智慧型終端生態涉及的技術標準的前期研究及標準探索、標準制定、標準發布,有力推動移動行業的高水平發展及業務創新。
(三)開展對符合聯盟技術標準的生態企業進行【金標認證】與技術交流。
(四)品牌推廣:通過重大活動、網站、專業媒體等形式拓展聯盟品牌以及影響力。
(五)其他聯盟相關工作。
第三章
聯盟會員及其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本聯盟由會員單位組成,會員包括:理事會成員、戰略生態合作夥伴和普通會員。
第十條申請加入本聯盟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行政主管部門正式批准成立的企、事業單位、協定組織;
(二)擁護本聯盟的章程,有加入本聯盟的意願;
(三)在本聯盟的技術標準生態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四)履行會員義務,積極參加活動。
第十一條申請加入聯盟會員程式:
(一)下載、填寫申請加入聯盟材料:《移動智慧型終端生態聯盟新會員申請表》;
(二)申請人將《移動智慧型終端生態聯盟新會員申請表》電子版傳送至聯盟秘書處進行審核;
(三)通過審核的申請單位,即可將《移動智慧型終端生態聯盟新會員申請表》紙質版材料簽字、蓋章後提交聯盟秘書處;
(四)成為聯盟正式會員後,可享受會員相關權利並履行相關義務,可以自願申請加入聯盟技術工作組。
第十二條理事會成員
(一)聯盟發起單位自動成為理事會成員。
(二)在聯盟內作出貢獻的戰略生態合作夥伴,可由理事會成員提名,經理事會全票通過即可成為理事會成員。新增的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1.參與討論聯盟的戰略方向、重大事項;
2.在聯盟官網/官方材料展示會員單位LOGO;
3.提議成立聯盟下設的工作組和重大立項;
4.聯盟會員單位可在其自有平台及產品相應宣傳頁面展示本聯盟LOGO,但不可用於本章程約定之外的商業用途;
5.擁有聯盟秘書處和工作組負責人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6.擁有聯盟技術標準立項權、起草權及投票權;
7.聯盟資源共享。
(四)理事會成員履行下列義務:
1.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2.在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3.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4.不從事損害本團體合法利益的活動;
5.不得泄露涉及本團體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6.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7.遵守聯盟關於數據使用、隱私與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具體請參見《ITGSA數據使用、隱私與個人信息保護協定》的內容。
第十三條戰略生態合作夥伴
(一)承認本章程的會員單位,提出申請,經理事會成員全體投票通過後,即可成為戰略生態合作夥伴。戰略生態合作夥伴任期2年,當上述任期屆滿時,經理事會成員1/2表決通過後,可連任。
(二)戰略生態合作夥伴享有下列權利:
1.在聯盟官網/官方材料展示會員單位LOGO;
2.聯盟會員單位可在其自有平台及產品相應宣傳頁面展示本聯盟LOGO,但不可用於本章程約定之外的商業用途。可參與聯盟秘書處工作;
3.參與聯盟下設的工作組或項目;
4.可參與聯盟技術標準制定;
5.擁有聯盟秘書處和工作組負責人被選舉權;
6.聯盟內公開資源共享;
(三)戰略生態合作夥伴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聯盟章程、執行聯盟決議;
2.全力維護聯盟的權益和聲譽,不得以聯盟名義從事有損行業聲譽和侵害客戶利益的活動;
3.積極參加聯盟組織的各類活動,並給予必要的支持和幫助;
4.不得泄露涉及本團體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5.指定專人負責同聯盟秘書處聯繫,以利開展日常工作;
6.每年最後一個季度末向聯盟繳納下一年會費;
7.遵守聯盟關於數據使用、隱私與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具體請參見《ITGSA數據使用、隱私與個人信息保護協定》的內容。
第十四條普通會員
(一)認可聯盟發布的技術標準,完成聯盟官網註冊,滿足【第十條】會員必備條件,並且完成【第十一條】會員申請,即可成為普通會員。普通會員無任期限制。
(二)普通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可在聯盟官網展示LOGO;
2.可參與聯盟下設的工作組或項目;
3.可參與聯盟技術標準制定;
4.聯盟內公開資源共享。
(三)普通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聯盟章程、執行聯盟決議;
2.全力維護聯盟的權益和聲譽,不得以聯盟名義從事有損行業聲譽和侵害客戶利益的活動;
3.積極參加聯盟組織的各類活動,並給予必要的支持和幫助;
4.不得泄露涉及本團體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5.遵守聯盟關於數據使用、隱私與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具體請參見《ITGSA數據使用、隱私與個人信息保護協定》的內容。
6.理解並同意,聯盟審核會員及其產品的行為並不免除會員對上傳內容的合法、不侵權等的擔保責任,同樣並不意味著聯盟對其審核結果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包括對會員的資質、其產品承擔任何保證或法律責任,會員須對其上傳的產品、內容負全部責任
第十五條會員有義務向聯盟披露其提供的產品及服務的詳細信息會員向聯盟提供的內容應當滿足所有可適用的出口管制法律法規要求。
第十六條會員單位退會及除名
(一)會員退會自由,退會時應書面通知聯盟秘書處,經理事會成員討論通過後,履行有關手續,終止會員資格;
(二)會員單位因重大違法違紀被其它行政管理部門取消經營許可,則其會員資格自動取消;
(三)會員退出或被取消會員資格,已經提供的活動經費不予退還;
(四)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聯盟組織架構
第十七條聯盟組織機構包括理事會、技術標準工作組、職能工作組,理事會下設秘書處。
第十八條聯盟理事會由聯盟理事會成員組成,聯盟理事會是聯盟的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審議、批准和修改聯盟章程;
(二)審議聯盟發展規劃和工作方針;
(三)審議聯盟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決定聯盟技術標準的發布;
(五)決定聯盟的變更和終止;
(六)任命和罷免秘書處和工作組負責人;
(七)負責組織召開理事會會議和會員大會等會議;
(八)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九)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十)決定聯盟工作組和項目的設定;
(十一)監督聯盟資金使用、項目實施;
(十二)決議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各聯盟理事會成員單位可指派1位委託人(自然人)擔任聯盟理事會代表,代表本聯盟理事會成員單位行使理事會成員權利,履行理事會成員義務,聯盟成員單位任命、變更聯盟理事會代表或其許可權的,應當出具書面任命書或證明函。
第二十條榮譽理事長:榮譽理事長由聯盟理事會成員單位投票選舉產生,任期2年,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出席理事會的,可書面委託一名代表出席,並有委託投票權。理事會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二十二條本聯盟設立秘書處作為日常辦事機構, 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各項決議,負責組織、管理、協調聯盟的各項工作;
(二)負責籌備理事會會議和會員大會等會議的召開;
(三)起草聯盟工作計畫,報理事會審議;
(四)起草聯盟年度工作報告,定期向理事會匯報;
(五)負責聯盟成員加入與退出申請的受理;
(六)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批准;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秘書處成員可由理事會推薦產生,或由會員單位向理事會申請,經理事會成員過半數表決通過後,向全體會員公示。
第二十四條秘書長應當由聯盟理事會派代表擔任,秘書長人選由理事會成員單位提名,經全部理事會成員和戰略生態合作夥伴成員單位推選產生;經理事會成員單位提名,獲理事會成員單位過半數以上表決投票以上的聯盟理事會代表,為秘書長有效候選人,理事會成員和戰略生態合作夥伴成員單位推選票數最多的有效候選人當選聯盟秘書處秘書長;聯盟秘書處常設秘書長1名秘書長任期2年,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技術標準工作組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研究、制定相關技術標準;
(二)起草工作組計畫,報理事會審議;
(三)負責工作組會議的籌備和召開;
(四)對本工作組的標準進度和質量負責,在標準立項、審查等各關節,應嚴格把關;
(五)起草工作組工作報告,定期向理事會匯報;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技術標準工作組成員可由理事會推薦產生,或由會員單位向理事會申請,經理事會成員過半數表決通過後,向全體會員公示。標準工作的決策、投票、立項等事項,成員單位需指定一名代表參與標準工作組的決策投票。標準制定工作經過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職能工作組主要職責如下:
(一)負責聯盟推廣、活動策劃組織、信息傳播;
(二)起草工作組計畫,報理事會審議;
(三)負責工作組會議的籌備和召開;
(四)對本工作組的項目進度和質量負責;
(五)起草職能組工作報告,定期向理事會匯報;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職能工作組成員由可由理事會推薦產生,或由會員單位向理事會申請,經理事會成員過半數表決通過後,向全體會員公示。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本聯盟經費由聯盟理事會成員單位和戰略生態合作夥伴共同分擔,用於支付聯盟日常運維費用、線下活動費用及其他聯盟相關事務所需費用。理事會成員單位和戰略生態合作夥伴所承擔聯盟經費按照《移動智慧型終端生態聯盟經費管理辦法(暫定名)》執行。
第三十條本聯盟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本聯盟經費由聯盟秘書處統一管理、專款專用,不得使用在聯盟規定的範圍以外,接受聯盟理事會監督。
第三十二條本聯盟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本聯盟活動中形成的智慧財產權、標準、成果等,其歸屬、使用,基於國家有關規定,按照《移動智慧型終端生態聯盟智慧財產權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和終止後的資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聯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理事會提前一年提出終止協定。
第三十五條聯盟終止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在聯盟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會成員可以退出聯盟:
(一)理事會成員書面通知聯盟秘書處退出聯盟的;
(二)理事會成員連續12個月不參加聯盟活動,視為自動退出;
(三)發生理事會成員難以繼續參加聯盟的事由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經理事會全部成員通過後生效。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的最終解釋權屬移動智慧型終端生態聯盟理事會。
智慧財產權管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移動智慧型終端生態聯盟(以下簡稱“聯盟”)重視並尊重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的各項合法權益,同時也鼓勵建立開放、透明、可預期的智慧財產權環境,促進相關的標準化及產業化運用。根據《移動智慧型終端生態聯盟章程》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於聯盟制定和修訂技術標準的整個過程。
第二條本辦法是聯盟章程的必要組成部分,適用於聯盟所有會員。
第二章
定義
第三條除非另有規定,本辦法中的詞語定義如下:
1. “會員”是指《移動智慧型終端生態聯盟章程》第九條所規定的組成聯盟的所有會員單位。本辦法中的會員包括會員及其關聯者。
2. “關聯者”是指任何直接或間接被一方控制、與該方受共同控制、或者控制該方的任何法律實體;“控制”這一用語的含義指通過契約安排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擁有至少百分之五十(50%)的投票權的公司股票、股權或其它證券,或直接或間接的擁有選舉或委派董事會多數董事,或有權決定一方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方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3. “標準草案”是指聯盟技術標準工作組提出的建議或檔案草案,且標題為“標準草案”的。
4. “最終標準”是指被聯盟理事會採納和批准頒布的標準草案以及由聯盟理事會採納和批准頒布的對最終標準的更新或修訂。
5. “符合部分”僅指有關產品或服務中執行並符合最終聯盟標準的所有相關規範性要求的特定部分,這些規範性要求應當在最終標準中明確公開,並且其目的是為了使產品或服務能夠實現該最終標準所提出的技術方案。
6. “必要專利”是指根據授權或公布專利的所在國法律,被實施最終標準的符合部分不可避免地侵犯的專利。專利不可避免地遭到侵犯,是指該侵權行為不可能在實施最終標準時通過採用另一個技術上可行的不侵權的實施方式予以避免。
7. “被許可方”:指經專利權人的直接或間接授權,獲準實施權利人之專利的必要專利所覆蓋的符合部分的法律實體。
8. “提案”:指以書面(包括電子媒體)形式向/為聯盟技術標準工作組正式提交的任何材料、建議和其他相關提交檔案,用於提議某一標準草案的全部或部分內容、或對標準草案或最終標準進行補充或修訂。
9. “參與”:指聯盟技術標準工作組會員正式申請並且得到批准,在工作組完成某一標準草案前,該會員可以參加、提出提案或以其他方式接觸到工作組的工作,而不管該會員是否事實上參加、提出提案或審閱了工作組的工作。
第三章
專利
第四條本聯盟標準的最終草案正式發布之前,應給予所有會員不少於三十天的審閱期,以便會員就該標準草案所涉及的智慧財產權問題進行全面審閱,會員應該根據誠信原則,就實施聯盟標準所需要的必要專利,在審閱期間或聯盟規定截止日期(不得晚於三十天的審閱期)前向聯盟進行披露。會員披露的專利信息應當包括:
(1) 專利權人,專利申請號或專利授權號;
(2) 涉及專利的標準信息(包括:標準名稱、版本號、章節號(可選)等)。
第五條聯盟鼓勵會員基於誠信原則儘早披露會員及其關聯者所知悉的實施聯盟標準所需要的必要專利(含專利申請)信息,而不論該必要專利和專利申請是否由該會員擁有或控制。該披露義務並不意味著會員有承擔專利檢索和分析的義務,而僅以會員派出參加標準制訂工作的人員個人所知為基礎。
第六條如果非本聯盟會員單位或個人持有必要專利引起本聯盟注意的,聯盟秘書長將代表理事會與該非聯盟會員專利權利人積極聯繫,尋求有效途徑獲得相應的專利許可聲明。如果該專利持有人拒絕在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基礎上許可標準實施者實施其必要專利或者在聯繫之日起3個月內未能同意許可,秘書長應提交理事會,經理事會成員單位一致同意後尋求其他解決方案,包括但不限於:
(1)如標準未發布,應尋求採用可行的替代方案;如無替代方案,應通知理事會進行表決是否暫停或停止該標準的研發和公布,同時尋求其他解決方案。
(2)如標準已經公布,應尋求採用可行的替代方案;如無替代方案,聯盟應通過理事會表決停止該標準的套用推廣或廢止該標準。
第七條會員及其關聯者向本聯盟書面提交必要專利信息披露的同時,也應當向本聯盟書面提交必要專利許可聲明,該許可聲明應當包括聯盟會員同意在對其所持有的必要專利進行許可時,基於對等原則,在公平合理無歧視(FRAND)的基礎上向聯盟其他會員授予不可撤銷的,非排他的,不可轉讓的,不可再許可的,全球範圍的許可,以允許這些會員製造、委託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出口符合部分。
第八條會員在簽署“聯盟會員加入承諾書”的同時,應當默認同意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許可聲明履行許可義務。如果會員針對標準草案中所涉及的一個或多個特定必要專利選擇“拒絕在公平合理無歧視的基礎上許可其所持有的必要專利”,該會員必須在標準草案審閱期間或聯盟規定的截止日期(不得晚於三十天的審閱期)之前另行作出許可排除聲明,並在許可聲明中明確寫明不提供許可的特定專利的相關信息,該信息包含:
(1)專利權人和/或申請人的身份;
(2)專利號或專利申請號;
(3)涉及專利的標準信息(包括:標準名稱、版本號、章節號(可選)等)。
第九條聯盟在收到會員的上述帶有“拒絕在公平合理無歧視的基礎上許可其所持有的必要專利”的聲明後,應當由標準工作組對該標準草案進行相應修改;如果會員在其聲明中未按本條款要求提供相關信息或者會員在審閱期截止日之前或聯盟規定截止日期(不得晚於三十天的審閱期)前沒有做出聲明,就涉及的必要專利將適用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履行許可義務。會員及非會員向聯盟提交的專利許可聲明及本章程下的承諾均是不可撤銷的,直到由於標準內容的變化導致已作出實施許可聲明的必要專利對於標準的實施不再是必要的,會員與標準實施者可自行協商對該專利的許可進行變更或維持不變。
第十條會員及其關聯者轉讓必要專利所有權的,應將本聯盟內的聲明、承諾及相關義務納入轉讓契約,由專利受讓者繼續遵守、履行。
第十一條本辦法中的對等原則包括但不限於:當被許可方拒絕就其擁有或控制的必要專利向已經做出許可承諾的會員提供許可時,或者被許可方有違反在先契約義務情況出現時,該會員可以就其必要專利不向該被許可方提供許可或撤銷已經授予該被許可方的許可。
第四章
著作權
第十二條會員向聯盟提交的與聯盟標準相關的標準提案、標準草案、技術報告、解決方案、白皮書等檔案的行為,視為不可撤銷的、永久的、覆蓋全球範圍內的、免費的、非排他的、不可分許可的、不附帶任何其他條件的許可本聯盟及其他會員以制定、發布、推廣相關技術標準、非盈利為目的使用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但許可僅限於套用於以下目的及範圍:
(一)用於聯盟內部的交流;
(二)用於標準技術的研發制定及評估;
(三)用於標準的發布及推廣;
第十三條本聯盟及其各工作機構所制定的標準、發布的報告、白皮書等輸出檔案的著作權歸本聯盟所有。聯盟不可撤銷的、永久的、覆蓋全球範圍內的、免費的、非排他的、不可分許可的、不附帶任何其他條件的許可本聯盟會員以非盈利為目的使用這些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互認標準及合作制定標準的著作權按照互認協定及合作協定確定。非會員獲取和使用本協會未發布的標準及文稿,需事先徵得聯盟同意。
第十四條未經聯盟同意,任何會員均不得出版或發行標準草案或最終標準的全部或部分內容、或其他任何演繹作品。
第五章
商標和標識
第十五條以聯盟名義申請或註冊的相關商號、商標、標識、域名等,其智慧財產權應當歸屬聯盟所有,並由聯盟統一管理。
第十六條 聯盟相關標識根據使用範圍以及標識作用的不同,分為聯盟標識和產品認證標識兩類。加入聯盟的會員,在遵守聯盟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可以在對外宣傳推廣活動中、公司網站上使用相應的聯盟標識,用以表明該聯盟的會員身份。任何人使用本聯盟註冊的商標,應當事先徵得本聯盟秘書處的書面同意。
第十七條產品通過聯盟認證的會員,可以在與聯盟或其指定的實體簽署基於公平合理無歧視性原則的商標授權使用協定的前提下,在其產品上使用產品認證標識。
第十八條聯盟作為商標權人有權對使用產品認證標識的產品進行抽檢,對於抽檢發現不能滿足產品認證要求的產品,聯盟有權要求該產品單位限期提交新產品進行認證,若認證結果仍不合格,聯盟有權立即終止與該廠商簽署的商標授權許可協定。
第十九條聯盟有權對聯盟相關標識進行變更或修改。
第六章
許可義務的存續
第二十條會員根據第七條、第八條提供許可的承諾在會員終止或撤銷其在聯盟的會員資格之後對於下列必要專利仍應繼續有效:
1. 與該會員就併入某一最終標準的任何版本的標準草案提出的提案有關的任何必要專利,條件是提供許可的承諾僅限於該標準草案,以及最終標準中為了向前兼容該標準草案所必需的部分;
2. 該會員的與併入某一最終標準的任何版本的標準草案有關的其提案之外的任何必要專利,該標準草案在該會員的聯盟會員資格存續期間可供其審閱,條件是該會員或前會員應有權在該標準草案可供審閱之日起三十天內根據第七條或第八條的規定做出聲明,並且提供許可的承諾僅限於該標準草案,以及最終標準中為了向前兼容該標準草案所必需的部分。
3. 與某一後續最終標準有關的必要專利,但僅限於與該最終標準以下部分有關的必要專利:(1)該部分是為了向前兼容,且在該會員的聯盟會員資格存續期間被採納的某一最終標準所必需的;(2)該會員就在先採納的該最終標準對該必要專利已經承諾了許可義務。
除本條明確規定之外,撤銷或終止會員資格的會員沒有義務許可任何其他必要專利。
第二十一條如果聯盟解散,會員同意在解散後(根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就必要專利提供許可,但僅限於該會員在解散之前有義務提供許可的最終標準。
第二十二條會員資格終止、聯盟解散、或者本辦法終止的,對於會員在此之前已經授予的專利許可沒有任何影響,除非有關的專利許可契約另有約定。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三條所有會員同意,除了本辦法中明確約定應提供的許可外,本辦法並不構成會員就任何智慧財產權的許可、豁免或其他權利對任何其他方的授予或提供,不論是以直接或暗示、禁止反悔或其他的方式。
第二十四條對本辦法的任何修改必須遵循聯盟章程的有關規定。會員應當有至少三十天時間以決定是否接受有關修改(“接受期間”),該期間自會員接到有關修改的書面通知之日起算(可以通過電子郵件通知)。如果在審核期滿時聯盟未收到會員的書面通知,將視該會員已接受該修改版本。所有通過明示或者暗示方式接受修改版本的會員均需簽署會員承諾書予以確認。在接受期間結束之前退出聯盟的任何會員不受修改後的智慧財產權政策的約束。
第二十五條對於專利權利人提供給聯盟的必要專利信息及專利許可聲明,本聯盟通過適當的程式和方式向會員及公眾公開。本聯盟不負責必要專利有效性及適用性審查,也不保證必要專利信息的真實性與完整性。
第二十六條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本聯盟不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證,包括但不限於不侵犯第三方智慧財產權保證、標準實施產品的商品性保證和適用性保證等。
第二十七條本聯盟不對會員或者第三方承擔任何因本辦法造成的直接的、間接的、 特殊的、附帶的、懲罰性的或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不論該損害是關於契約、侵權、擔保或其他方面,以及不論該會員或者第三方是否被提前告知了產生損害的可能性,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購買替代產品或服務而產生的費用、利潤損失、無法使用或數據丟失等。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並受其管轄和解釋,且不考慮法律衝突。本辦法的最終解釋權歸聯盟所有。
第二十九條會員如有違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可視為對本辦法的違約,聯盟有權採取合理措施進行救濟,以維護聯盟權益以及保證聯盟發展目標的實施。
第三十條聯盟不介入標準實施過程中的專利許可事宜,其應由專利權利人與標準實施者自行協商解決。對於因實施標準引起涉及專利問題的有關爭議,由相應機構解決。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經聯盟理事會通過後自2022年6月20日開始施行,適用於聯盟所有智慧財產權相關活動。針對本辦法的任何修正案,其生效日為修正案公布之日,其效力與本辦法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