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釋放

工作釋放是指使犯人重新適應社會的一種監禁替代措施。其基本內容是讓犯人白天在社會上從事正常的工作,晚上返回監獄。1850—1870年間,英國的沃爾特·克羅夫頓和喬舒亞·傑布創製了工作釋放計畫。作為愛爾蘭監獄管理制度的一部分。1869年紐約州的監獄長蓋洛德·霍布爾去英國學習愛爾蘭的監獄管理制度。1870年在美國監獄協會第一屆年會上就考察結果作出報告。佛蒙特州於1906年開始運用工作釋放方法。1913年威斯康星州通過承認工作釋放方法的方案,其對象僅適用於輕罪的犯人。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中期,工作釋放的方法在美國流行,其對象擴大到重罪犯人。

1965年美國國會通過《犯人改造法案》。授權聯邦監獄局制定工作釋放及休假計畫。英國、法國、挪威、瑞典、日本等國都規定了類似的制度。例如瑞典的《監內矯正法》規定:“為了使地方監所的在押犯能夠適應社會生活,可以準許他在工作時間內到監所外去工作、學習或參加職業訓練,或從事其他特別安排的活動。這些監獄應做特別的努力以促進此種活動。”工作釋放的目的主要是:緩和犯人從監獄生活到社會生活的過渡;按犯人獲釋後可能得到的就業機會,安排同樣的工作;給犯人以經濟來源,使其由耗稅者轉為納稅者。從而減輕社會負擔;幫助犯人供養家庭,使他們不再依賴公共救濟金,有助於財政基金的積累;使監獄官員確定罪犯是否可以獲得假釋;工作釋放的犯人可以關押在輕度警戒的監所中,修建和維修這類監所比較省錢。但是,從效果來看,目前工作釋放是否能夠減少累犯率尚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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