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釋放是指使犯人重新適應社會的一種監禁替代措施。其基本內容是讓犯人白天在社會上從事正常的工作,晚上返回監獄。1850—1870年間,英國的沃爾特·克羅夫頓和喬舒亞·傑布創製了工作釋放計畫。作為愛爾蘭監獄管理制度的一部分。1869年紐約州的監獄長蓋洛德·霍布爾去英國學習愛爾蘭的監獄管理制度。1870年在美國監獄協會第一屆年會上就考察結果作出報告。佛蒙特州於1906年開始運用工作釋放方法。1913年威斯康星州通過承認工作釋放方法的方案,其對象僅適用於輕罪的犯人。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中期,工作釋放的方法在美國流行,其對象擴大到重罪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