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城鄉低保審批許可權下放工作實施方案

根據《合肥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2020年工作要點》(合改委發〔2020〕2號)和《合肥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合民〔2020〕33號)檔案精神,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大力推進社會救助領域改革創新,實現低保審批和監督管理職能有效分離,提高公共服務水平,決定在全市組織開展城鄉低保審批許可權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巢湖市城鄉低保審批許可權下放工作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0年8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0年8月14日
  • 發布單位:巢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部署,持續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以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按照“依法合規、權責統一、提高效率、方便民眾”的目標要求,形成制度健全完善、政策銜接配套、標準科學合理、補助水平適度、資金籌集落實、管理規範有序、服務優質高效的城鄉低保工作機制。
二、基本原則
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原則,堅持應保盡保、動態管理原則,堅持分類施保、統籌兼顧原則,堅持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原則
三、下放內容
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批權。城鄉低保審批權委託下放後,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巢湖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施細則》等要求,落實低保申請受理、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公開公示、審核審批、動態管理及審批結果匯總上報備案等工作。
四、審批流程及資金髮放
(一)申請受理。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應提交《申請書》《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及授權書》《家庭收入情況和財產狀況聲明》及戶口本、身份證、殘疾證、醫療證明、醫藥費單據、土地(山林、漁場)確權材料、通訊費單據等有關材料。村(居)社會救助專乾代為受理。申請人家庭與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家庭有近親屬關係的,應當如實申明,並填寫備案登記表。
村(居)民委員會應及時了解轄區內居民生活情況,發現符合低保救助條件的,應告知其救助政策,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等無法自主申請的,應主動協助其申請。
村(居)社會救助專乾應核實相關材料,符合條件且材料齊全的應在安徽省低保信息系統中完成錄入工作;材料不齊備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齊相關材料;明顯不符合低保條件的,應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村(居)民委員會核查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及家庭經濟狀況後,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符合條件的,上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審批。
(二)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申請受理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家庭經濟狀況調查(信息核對時間不計入工作日)。
1、信息核對。村(居)社會救助專乾核實相關信息後,填寫人員信息核對表並報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匯總後通過市民政部門委託核對機構,對低保申請人家庭及贍養人家庭的經濟狀況進行核對,並出具核對報告。
根據核對情況,對申請人及其贍養人家庭收入、財產無異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入戶調查;有異議的,通知申請人提供相關佐證材料;明顯不符合低保條件的,通知拳盛狼申請人領回申雅套煮記請材料並說明理由。
2、入戶調查。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蘭捉頌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並填寫入戶調查表。入戶調查率需達100%。參與調查人員不少於2人,原則上鄉鎮(街道)社會救助經辦人員1人,村(居)社會救助專乾1人,調查結果由被調查人和調查人現場簽字確認。
3、收入核算。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村(居)民委員會根據入戶調查和信息核對情況,對照《巢湖市城鄉居騙墓滲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施細則》相關規定進行收入核算。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淨收入、財產淨收入、轉移淨收入。
(三)民主評議。戶籍地鄉鎮人民催熱碑頁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對申請人聲明的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以及入戶調查結果的客觀性、真實性進行民主評議。由村(居)民委員會指導村(居)民小組開展初評,村民小組參評人員3-5人。初評結論由村(居)民小組長簽字並上報村(居)民委員會。
村(居)民委員會組織開展民主評議,民主評議小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包村(居)幹部、包片幹部、村(居)社會救助專乾、阿習頌村(居)黨組織和村(居)民委會成員、熟悉村(居)民情況的黨員代表、村(居)民代表等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參加評議人數的三分之一,村(居)民委員會成員不多於三分之一。每次民主評議小組成員人數不得少於9人(評議成員人數應為單數)。得票不低於參加評議人數的三分之二票為通過。
對民主評議未獲通過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原因。對民主評議爭議較大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腳晚重新組織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或信息核對。對於家庭收入、財產狀況符合低保條件,但民主評議未獲通過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必要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直接入戶調查並作出認定。
(四)審核。根據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入戶調查、民主評議等情況,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會同村(居)民委員會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集中審核,提出審核建議,並在申請人所在村(居)民小組和村(居)民委員會公示欄同步公示,公示期為7天(辦結時限不包括公示期限)。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將低保申請材料報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並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重新公示。
(五)審批。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村(居)民委員會上報材料後,依據現行低保政策,通過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分管民政負責人任副組長,人大、紀檢、民政、扶貧、殘聯等部門參加的審批領導小組會議集體研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對符合條件的,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公開欄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戶主姓名、保障人數、保障類別、擬保障金額等,公示期為7天(辦結時限不包括公示期限)。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出審批決定,並在省低保信息系統中完成審批。對批准給予低保的,自批准之日次月起發放低保金,並通過系統列印發放低保證。對公示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重新組織調查核實。
(六)長期末端公示。低保家庭成員、保障人數、保障類別、保障金額等信息需在申請人所在村(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公示欄、市政府部門網站及“陽光村務”微權監督服務平台按月長期公示。村(居)民委員會要設定統一的固定社會救助公示欄,公示內容包括:戶主姓名、家庭人口數、保障類別及保障金額。
(七)上報備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低保人員名冊及資金髮放表、每月調整名冊、分類匯總表及統計表、審批會議記錄等,當月報市民政部門備案。每月低保資金髮放表需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簽字後報送市民政部門。
(八)資金髮放。市民政部門每月通過低保信息系統,按月提供低保金髮放清單,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後委託銀行等金融機構打卡發放,確保月底前發放到位。
五、動態管理
(一)調整變更。每月開展一次新申請低保人員審核審批,將符合條件的困難民眾及時納入低保保障;對在冊低保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決定增發、減發或者停發低保金;對死亡人員自次月起停發低保金。動態調整表格及資料,及時報市民政部門備案。
(二)年度覆核。建立低保對象分類管理和年度覆核制度。結合年度提標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對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開展定期核查,按照A、B類家庭每年核查一次,C類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重新核定保障人口、類別及金額。年度覆核按照個人申請、信息核對、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審核審批程式組織實施。年度覆核資料和總結報市民政部門備案。
六、檔案管理
按照“誰審批、誰存檔、誰管理”要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妥善保管審批檔案、台賬和報表。建立低保檔案分級管理制度,市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別對低保工作資料歸類、建檔。低保檔案應當齊全完整、統一規範、安全有序,並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保存或者處置。
七、強化監督
(一)信訪核查。市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健全完善舉報核查制度。對接到的投訴舉報,應逐一核查,並在15個工作日核心查完畢,及時向舉報人出示反饋核查結果。對於查出的違法違紀行為,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二)實行“三公開”制度。市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堅持政策公開、資金公開、保障對象公開,建立統計報表制度、信息反饋制度、熱線電話制度。完善面向公眾的低保對象信息查詢機制,在固定社會救助公示欄、政府入口網站及“陽光村務”微權監督服務平台等進行公開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三)抽查檢查。市民政部門隨機抽查核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最低生活保障的結果。市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審核審批程式等進行檢查,防止把關不嚴、優親厚友、虛報冒領或截留侵占等行為。
(四)績效考核。市民政部門採取年終績效評價的方式,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低保工作成效進行考核,績效評價指標包括工作保障、工作管理和工作效果等方面,涵蓋能力建設、資金保障、對象管理、工作創新、社會效果等內容。績效評價結果將納入市委市政府對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年度目標考核之中,占有一定分值。
八、工作職責
(一)村(居)社會救助專乾。負責受理個人申請,核實有關材料真實性,進行政策宣傳以及主動發現報告等工作。
(二)村(居)民委員會。負責做好城鄉低保申請受理、信息核對、入戶調查、收入核算、民主評議、申報材料收集與信息錄入、公示公開、動態管理、信訪處理和低保政策宣傳等具體工作;指導村(居)民小組做好新申請對象初評工作;及時掌握轄區內居民的生活狀況,主動告知並協助符合條件的家庭申請低保救助。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城鄉低保審核審批責任主體,具體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負責實施。主要負責宣傳、貫徹、落實各項低保政策;負責本轄區內的城鄉低保審核審批、資金髮放造冊等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低保入戶調查、收入核算與評估、民主評議與公示、申報材料與動態管理等相關業務工作;負責低保檔案、信息台賬和報表等資料管理;負責本轄區內低保信訪與違紀違規查處等工作。
(四)市民政部門。市民政部門負責最低生活保障監管主體責任。制定本市低保相關政策,市民政部門主要負責城鄉低保政策的修訂完善、宣傳解釋,督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貫徹落實;開展全市低保工作業務指導與調研,採取多種方式強化監管責任;按政策履行信息核對手續,加強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建設與管理;向市財政部門申請資金做好社會化打卡發放,按規定做好相關服務等工作。
(五)市財政部門。最佳化和調整支出結構,足額保障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及時做好低保資金打卡發放。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市民政部門要全力做好審批許可權下放業務指導、跟蹤督查,並積極探索社會救助政府購買服務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切實履行低保審批權主體責任,主要負責人要親自過問部署此項工作,分管負責人要具體抓好落實,確保此項工作依法有序、順利開展。
(二)配強力量,強化培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所轄村(居)民委員會要配強社會救助工作力量,建立專職社會救助工作隊伍,並保持相對穩定。社會救助工作人員配備、調整要報市民政局備案。市民政部門要定期組織業務知識培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加強對服務對象的宣傳,提高民眾政策的知曉率,確保救助政策真正落到實處。
(三)嚴格要求,統一標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嚴格按照《巢湖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施細則》和本方案規定執行與落實低保政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得自定政策、自定標準。
(四)強化監管,嚴肅紀律。要加強監督管理,規範城鄉低保審核審批程式,嚴防出現“人情保、政策保、錯保、漏保”等現象。要堅持“誰簽字、誰負責”,對不嚴格執行低保政策而造成不良影響,失職瀆職的,從嚴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五)兜底保障,有效銜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進一步提高兜底保障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落實落細農村低保等社會救助兜底保障政策,持續深化低保專項治理,實現救助對象精準、因戶施策精準、資金補助精準,確保社會救助兜底保障不漏一戶、不落一人。
(六)平穩下放,跟蹤服務。市民政部門在審批許可權委託下放後,應全力支持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低保業務工作,全程跟蹤服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確保此項工作依法有序、順利開展,做到嚴格把關、規範履職、高效對接。
3、收入核算。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村(居)民委員會根據入戶調查和信息核對情況,對照《巢湖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施細則》相關規定進行收入核算。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淨收入、財產淨收入、轉移淨收入。
(三)民主評議。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對申請人聲明的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以及入戶調查結果的客觀性、真實性進行民主評議。由村(居)民委員會指導村(居)民小組開展初評,村民小組參評人員3-5人。初評結論由村(居)民小組長簽字並上報村(居)民委員會。
村(居)民委員會組織開展民主評議,民主評議小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包村(居)幹部、包片幹部、村(居)社會救助專乾、村(居)黨組織和村(居)民委會成員、熟悉村(居)民情況的黨員代表、村(居)民代表等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參加評議人數的三分之一,村(居)民委員會成員不多於三分之一。每次民主評議小組成員人數不得少於9人(評議成員人數應為單數)。得票不低於參加評議人數的三分之二票為通過。
對民主評議未獲通過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原因。對民主評議爭議較大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組織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或信息核對。對於家庭收入、財產狀況符合低保條件,但民主評議未獲通過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必要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直接入戶調查並作出認定。
(四)審核。根據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入戶調查、民主評議等情況,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會同村(居)民委員會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集中審核,提出審核建議,並在申請人所在村(居)民小組和村(居)民委員會公示欄同步公示,公示期為7天(辦結時限不包括公示期限)。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將低保申請材料報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並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重新公示。
(五)審批。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村(居)民委員會上報材料後,依據現行低保政策,通過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分管民政負責人任副組長,人大、紀檢、民政、扶貧、殘聯等部門參加的審批領導小組會議集體研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對符合條件的,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公開欄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戶主姓名、保障人數、保障類別、擬保障金額等,公示期為7天(辦結時限不包括公示期限)。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出審批決定,並在省低保信息系統中完成審批。對批准給予低保的,自批准之日次月起發放低保金,並通過系統列印發放低保證。對公示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重新組織調查核實。
(六)長期末端公示。低保家庭成員、保障人數、保障類別、保障金額等信息需在申請人所在村(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公示欄、市政府部門網站及“陽光村務”微權監督服務平台按月長期公示。村(居)民委員會要設定統一的固定社會救助公示欄,公示內容包括:戶主姓名、家庭人口數、保障類別及保障金額。
(七)上報備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低保人員名冊及資金髮放表、每月調整名冊、分類匯總表及統計表、審批會議記錄等,當月報市民政部門備案。每月低保資金髮放表需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簽字後報送市民政部門。
(八)資金髮放。市民政部門每月通過低保信息系統,按月提供低保金髮放清單,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後委託銀行等金融機構打卡發放,確保月底前發放到位。
五、動態管理
(一)調整變更。每月開展一次新申請低保人員審核審批,將符合條件的困難民眾及時納入低保保障;對在冊低保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決定增發、減發或者停發低保金;對死亡人員自次月起停發低保金。動態調整表格及資料,及時報市民政部門備案。
(二)年度覆核。建立低保對象分類管理和年度覆核制度。結合年度提標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對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開展定期核查,按照A、B類家庭每年核查一次,C類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重新核定保障人口、類別及金額。年度覆核按照個人申請、信息核對、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審核審批程式組織實施。年度覆核資料和總結報市民政部門備案。
六、檔案管理
按照“誰審批、誰存檔、誰管理”要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妥善保管審批檔案、台賬和報表。建立低保檔案分級管理制度,市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別對低保工作資料歸類、建檔。低保檔案應當齊全完整、統一規範、安全有序,並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保存或者處置。
七、強化監督
(一)信訪核查。市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健全完善舉報核查制度。對接到的投訴舉報,應逐一核查,並在15個工作日核心查完畢,及時向舉報人出示反饋核查結果。對於查出的違法違紀行為,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二)實行“三公開”制度。市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堅持政策公開、資金公開、保障對象公開,建立統計報表制度、信息反饋制度、熱線電話制度。完善面向公眾的低保對象信息查詢機制,在固定社會救助公示欄、政府入口網站及“陽光村務”微權監督服務平台等進行公開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三)抽查檢查。市民政部門隨機抽查核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最低生活保障的結果。市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審核審批程式等進行檢查,防止把關不嚴、優親厚友、虛報冒領或截留侵占等行為。
(四)績效考核。市民政部門採取年終績效評價的方式,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低保工作成效進行考核,績效評價指標包括工作保障、工作管理和工作效果等方面,涵蓋能力建設、資金保障、對象管理、工作創新、社會效果等內容。績效評價結果將納入市委市政府對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年度目標考核之中,占有一定分值。
八、工作職責
(一)村(居)社會救助專乾。負責受理個人申請,核實有關材料真實性,進行政策宣傳以及主動發現報告等工作。
(二)村(居)民委員會。負責做好城鄉低保申請受理、信息核對、入戶調查、收入核算、民主評議、申報材料收集與信息錄入、公示公開、動態管理、信訪處理和低保政策宣傳等具體工作;指導村(居)民小組做好新申請對象初評工作;及時掌握轄區內居民的生活狀況,主動告知並協助符合條件的家庭申請低保救助。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城鄉低保審核審批責任主體,具體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負責實施。主要負責宣傳、貫徹、落實各項低保政策;負責本轄區內的城鄉低保審核審批、資金髮放造冊等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低保入戶調查、收入核算與評估、民主評議與公示、申報材料與動態管理等相關業務工作;負責低保檔案、信息台賬和報表等資料管理;負責本轄區內低保信訪與違紀違規查處等工作。
(四)市民政部門。市民政部門負責最低生活保障監管主體責任。制定本市低保相關政策,市民政部門主要負責城鄉低保政策的修訂完善、宣傳解釋,督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貫徹落實;開展全市低保工作業務指導與調研,採取多種方式強化監管責任;按政策履行信息核對手續,加強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建設與管理;向市財政部門申請資金做好社會化打卡發放,按規定做好相關服務等工作。
(五)市財政部門。最佳化和調整支出結構,足額保障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及時做好低保資金打卡發放。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市民政部門要全力做好審批許可權下放業務指導、跟蹤督查,並積極探索社會救助政府購買服務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切實履行低保審批權主體責任,主要負責人要親自過問部署此項工作,分管負責人要具體抓好落實,確保此項工作依法有序、順利開展。
(二)配強力量,強化培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所轄村(居)民委員會要配強社會救助工作力量,建立專職社會救助工作隊伍,並保持相對穩定。社會救助工作人員配備、調整要報市民政局備案。市民政部門要定期組織業務知識培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加強對服務對象的宣傳,提高民眾政策的知曉率,確保救助政策真正落到實處。
(三)嚴格要求,統一標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嚴格按照《巢湖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施細則》和本方案規定執行與落實低保政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得自定政策、自定標準。
(四)強化監管,嚴肅紀律。要加強監督管理,規範城鄉低保審核審批程式,嚴防出現“人情保、政策保、錯保、漏保”等現象。要堅持“誰簽字、誰負責”,對不嚴格執行低保政策而造成不良影響,失職瀆職的,從嚴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五)兜底保障,有效銜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進一步提高兜底保障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落實落細農村低保等社會救助兜底保障政策,持續深化低保專項治理,實現救助對象精準、因戶施策精準、資金補助精準,確保社會救助兜底保障不漏一戶、不落一人。
(六)平穩下放,跟蹤服務。市民政部門在審批許可權委託下放後,應全力支持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低保業務工作,全程跟蹤服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確保此項工作依法有序、順利開展,做到嚴格把關、規範履職、高效對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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