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特困人員認定審批許可權下放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兜底線、織密網、建機制”的要求,進一步完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提升特困救助供養工作水平,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皖政〔2016〕102號)、《安徽省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皖民社救字〔2017〕129號),以及《合肥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實施方案》(合民〔2020〕34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巢湖市特困人員認定審批許可權下放工作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0年8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0年8月14日
  • 發布單位:巢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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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放內容
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審批權。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審批權委託下放後,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安徽省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等檔案要求,落實特困供養申請受理、信息核對、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民主評議、公開公示、審核審批、動態管理及審批結果匯總上報備案等工作。
二、對象認定及保障標準
(一)認定範圍
具有我市戶籍的城鄉老年人、殘疾人,同時具備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三個條件的,可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符合特困人員供養條件和孤兒認定條件的,應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不再認定為特困人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1.擁有大中型、小型汽車(不含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的;2.現金資產(含儲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價證券等金融資產(含家庭擁有的高檔收藏品)總價值超過當地月低保標準24倍的;3.通過離婚、贈與等形式放棄或轉讓應得財產份額,或放棄應得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等經濟利益的;4.擁有經營性房屋或私有住房總計達到2套及以上的(人均住房面積低於當地平均水平的除外),均不能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
(二)保障標準
1、基本生活標準。基本生活標準包括各級財政補助資金、救助供養對象領取的基礎養老金、養老服務補貼、高齡津貼、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個人財產性收入等。由合肥市級人民政府公布本地區年度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確定財政補助標準。
2、照料護理標準。對經評估為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員,分別按照全護理、半護理兩個檔次發放護理補貼。具體發放標準依據合肥市年度相關檔案執行。
三、實施程式
(一)申請受理
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應當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村(居)社會救助專乾代為受理。
申請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勞動能力、生活來源、財產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的書面聲明,承諾所提供信息真實、完整的承諾書,殘疾人還應當提供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證》。申請人應當填寫個人申請書並履行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了解掌握轄區內居民的生活情況,發現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應當告知其救助供養政策,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等無法自主申請的,應當主動幫助其申請。
村(居)社會救助專乾應當對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核查,符合條件且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補齊所有規定材料。明顯不符合特困供養條件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通過初步調查核實,指導村民小組進行初評,完成初審工作。符合條件的將相關材料上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審批。
(二)審核程式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過信息核對(信息核對時間不計入工作日)、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民主評議等方式,對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實際生活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狀況等進行調查核實。入戶調查率需達100%。根據核對報告及調查結果,完成對申請對象的集中審核工作,提出審核意見,並及時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和村(居)民小組公示欄同步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不計入審核工作日)。
申請人以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調查核實和集中審核工作。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將申請、調查核實、民主評議等相關材料報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對公示有異議的,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重新公示。
(三)審批程式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全面審查上報的申請材料、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依據現行特困供養政策,通過審批領導小組會議集體研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並作出審批決定。
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申請,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公開欄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不計入審批工作日)。對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予批准,並將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及時予以批准,發給《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建立救助供養檔案,從批准之日下月起給予救助供養待遇。對公示有異議的,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
對於擁有承包土地或者參加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員,應當給予農村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待遇。
四、加強管理
(一)加強動態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月開展新申請特困人員審核審批工作,將符合條件的人員及時納入保障範圍。
特困人員因生活自理能力發生變化的、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供養條件的、因供養需求發生變化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准並公示後,在次月給予相應調整。
供養對象每年都應進行複查核實。結合年度提標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對轄區內所有特困對象的家庭經濟狀況、實際生活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狀況開展全面核查,重新核定對象類別、供養形式及保障金額,按實際進行動態調整。
特困人員名冊、月資金髮放表、月動態調整表、審批會議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應按月報送市民政部門備案。其中,月資金髮放表和月動態調整表需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簽字後報送市民政部門。年度覆核相關資料也應按要求及時報送市民政部門備案。
(二)加強資金管理。特困供養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市民政部門按月提供特困供養金髮放清冊,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後發放。分散供養人員的特困生活補助資金通過涉農資金“一卡通”發放。集中供養人員生活補助資金由市財政部門直接撥付到鄉鎮(街道)財政所專戶。
(三)加強檔案管理。特困人員檔案應齊全完整,做到一人一檔,供養對象實行鄉鎮(街道)、村(居)兩級檔案規範化管理;鄉鎮(街道)應建立特困供養對象基礎信息資料庫,並負責基礎信息資料庫的日常維護及管理。
(四)加強監督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特困供養實施情況要按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市民政部門隨機抽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特困人員認定情況;建立健全績效考評機制,加強特困人員救助供養保障範圍、供養標準、動態管理等監督考核。同時會同其他相關部門,定期開展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特困供養工作的專項檢查,切實保障特困對象基本生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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