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判

州判為中國古代文官官職名,在清朝之位階約為從七品。州判職能通常為地方衙門輔佐主官的基層官員編制,不過也為外派直隸州知州的左右手,如台灣府台東直隸州的州判。1912年清朝滅亡後,該官職廢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州判
  • 分類:清朝知州的佐官
  • 屬於:直隸州的,相當於同知
  • 官職廢除時間:1912年
州判職責,州判選拔,

州判職責

清朝知州佐官。屬於直隸州的,相當於同知;屬於散州的,則與州判分掌糧務、水利、海防、巡捕諸事,均從七品官。

州判選拔

直隸州的州判例應由恩貢拔貢副貢生除授,任滿後若考核優異者可以升任國子監典簿、典籍、翰林院待詔、京府教授、外縣知縣、外府教授等。
州判州判
散州的州判除由恩拔副貢生除授外,漢軍外郎、鴻臚寺主簿鳴贊、漢軍九品筆帖式按察司知事府經歷縣丞布政司照磨府知事縣主簿府州縣的訓導、布政司庫大使、鹽課司大使批驗所大使、倉大使亦可升任。散州的州判任滿考核優異者,可以升任光祿典簿兵馬司副指揮京縣縣丞、外縣知縣、布政司經歷、布政司理問、州同鹽運司運判、按察司經歷、布政司都事、鹽運司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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