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管理和協調全區進出口業務,制定全區進出口年度調控目標並組織實施;研究和推廣各種新的國際貿易方式。
(四)管理和協調全區利用外資工作,綜合協調全區招商引資和投資促進事宜;負責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其變更契約章程的初審工作,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契約、章程的情況;協調解決外商投資環境中的有關問題。
(五)管理和協調全區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工作。
(六)初審本區各類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管理和協調加工貿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市有關加工貿易的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加工貿易項目的核准和管理。
(七)指導協調本區對外經貿領域的中介服務機構、外經貿行業各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的相關工作。
(八)負責對全區涉外部門人員進行對外政策和外事紀律的教育,制定全區外經貿行業專業人才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
(九)協調全區重大外事工作和涉外活動,負責或協助處理本區重大涉外事務。認真貫徹執行《涉外人員守則》;配合紀檢、監察和保密部門檢查涉外紀律及保密制度的執行情況;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違反涉外紀律問題的處理意見和建議。
(十)辦理因公出國(赴港、澳)任務批件和邀請外國人來華工作的有關事宜,負責為本區各部門、各單位因公出國人員辦理護照、申辦簽證。負責辦理因公赴香港、澳門人員的相關手續。
(十一)了解和檢查全區因公出國、赴港澳團組和人員在國外(港澳)活動情況,定期綜合全區因公出國、赴港澳和邀請外國人來訪情況,並向區委、區政府和上級主管機關報告。
(十二)管理和指導有關部門的外國專家管理工作,辦理聘請外國專家確認件(文教類、經濟類)和外國專家證。
(十三)負責全區與外國友好城市、友好區(縣)以及其他結好單位的有關工作;指導本區民間對外交往工作。
(十四)負責組織接待來我區訪問的國賓、黨賓和其他重要外賓;接待來我區進行公務活動的外國駐華外交人員。統籌安排和協調區委、區政府領導的重要外事活動。
(十五)負責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