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縣國土資源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屬於非盈利性組織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嵩明縣國土資源局
- 時間:2010年
- 屬性:縣政府工作部門
- 地址:上海市
簡介,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簡介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對自然資源的保護和管理。
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國家、省、市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負責組織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重大問題的調研,擬訂實施意見和辦法。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開發整治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等專項規劃;組織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礦泉水和地熱水資源的調查評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審核農、林、水綜合治理和村莊、集鎮、城市的開發利用等規劃。
(三)組織基本農田劃定,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土地開發、復墾、整理和檢查驗收,負責耕地占補平衡工作。
(四)組織實施土地收購儲備、土地使用權出讓、管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作價出資和交易,對國有土地作價入股的股權進行管理;負責組織全縣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評測、更新和定期公示。
(五)制定農用地轉用方案,受理使用土地申請,辦理土地徵用、劃撥手續。
(六)指導、管理各鎮國土資源管理所行使土地、礦產與測繪執法工作,調處重大土地權屬和礦業權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七)組織實施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發證工作;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采可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工作和礦產儲量審批、認定、登記管理工作。
(八)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地質遺蹟保護;依法實施對礦泉水、地熱水的勘察、監測、保護與開發的審批(審核)、發證工作。
(九)對全縣測繪工作實施行政管理。
(十)負責國土資源管理中各項規費的徵收工作。
(十一)執行國土資源信息化標準和指導下級部門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二)履行對各鎮國土資源所垂直管理的職責。
(十三)按乾管許可權做好局機關、授權機構、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十四)承擔國土資源實行資產化管理的職能。
(十五)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嵩明縣國土資源局機關設7個內設機構和機關黨支部。
(一)嵩明縣國土資源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行政事務,負責公文審核、重要檔案起草、重要會議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宣傳、督查、機要、保密、保衛工作和局機關的文印工作;負責信訪工作和視窗日常管理工作;貫徹落實有關幹部、人事、教育工作方針、政策、法規,研究制定局機關、直屬單位幹部、人事、職工教育工作管理辦法;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保險和人事檔案管理工作;管理系統內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其它行政後勤事務;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嵩明縣國土資源局財務(審計)科
負責與市、縣財政部門的聯繫與協調;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系統財務管理工作,組織財務會計活動,建立健全全局財務會計管理體系;擬訂相關資金需求預測,合理籌措、分配調度資金計畫;編制全局財務預算,並按批准的預算執行,定期主持開展全局經濟活動分析;監督檢查局屬各部門的財務運作、管理和資金收支情況,定期對其進行內部審計;負責全局的資產管理工作。
(三)嵩明縣國土資源局法規宣傳監察科
組織開展國土資源管理工作中重大問題和發展戰略的調查研究,提出政策性意見;組織協調局內有關制度、規定的起草工作;編制普法規劃和擬訂有關國土資源管理辦法、措施;組織法制宣傳和法制培訓工作;指導國土資源監察大隊工作,承辦聽證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應訴工作;承擔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復工作。
(四)嵩明縣國土資源局規劃科
組織編制實施全縣國土開發整治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和地熱水、礦泉水開發利用保護規劃;審核指導檢查各鎮基本農田保護規劃編制及實施工作;負責審核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農、林、水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及其他專項規劃的用地規模;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用地意見;擬訂土地供應計畫和年度土地開發復墾計畫、農地轉用計畫和退耕計畫,並對各項計畫實施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國土資源管理的綜台統計工作。
(五)嵩明縣國土資源局地籍與測繪科
草擬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土地資源調查(土地詳查和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開展土地資源調查評價、統計監測數據分析工作;組織實施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土地調查登記發證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登記公開查詢、土地登記代理工作;負責地籍信息系統建設,管理和指導基層工作。承擔國土資源實行資產化管理的工作。
貫徹執行測繪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編制和實施縣級基礎測繪規劃;管理測繪市場和地圖市場;審核縣域內平面坐標系統;負責測繪資格證書、測繪工作證的初審;負責縣轄區內的測量標誌和測繪成果管理;做好測繪任務登記管理;指導下級測繪部門開展業務工作;行使法定的測繪行政處罰權;負責地籍測量、勘測定界測量成果的檢查驗收和審核認定工作。
(六)嵩明縣國土資源局土地利用與耕地保護科
組織實施耕地保護和土地開發、復墾、整理的政策、法規;擬定管理辦法、措施和技術要求;承辦需縣批准和上報市、省、國務院審批的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和土地開發項目的審查、匯總、報批工作;負責本縣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庫的建設,指導和檢查驗收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工作,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負責管理本縣耕地占補平衡工作。
負責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轉讓和政府收購土地使用權管理;監督指導規範土地市場和地產交易行為;代表本級政府對國有土地作價入股的股權進行管理;指導和管理農村集體非農用地使用權流轉工作;組織實施土地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負責對地價評估機構評估結果的備案和監督管理。
(七)嵩明縣國土資源局礦產資源與地質環境保護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辦法;開展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監測;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按規定負責採礦權立項審查報批檔案的審核或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等管理工作;參與礦業權評估機構的資格認定,確認採礦權評估結果;組織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管理工作;依法徵收採礦權價款、採礦權使用費等;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認定、登記、統計及資料的匯總;參與審批開辦礦山企業的立項報告,負責審核礦山閉坑地質報告;負責轄區地質勘查活動的監督管理。保護合法的探礦權、採礦權;協助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
擬訂並組織實施地熱水、礦泉水資源開發利用管理辦法;開展地熱水、礦泉水資源調查、評價、監測,並對開採利用實施監督管理;按規定負責地熱水、礦泉水供水井鑿井立項審查報批檔案的審核或審批;憑取水許可證辦理相應的採礦許可證;依法徵收地熱水、礦泉水資源採礦權使用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負責地熱水、礦泉水採礦權轉讓的登記、審批工作;協助編制地熱水、礦泉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
貫徹落實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管理措施和技術要求,對地質環境進行監督管理;組織認定和保護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景觀、地質遺蹟;負責礦山地質環境監督及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和防治管理工作;管理和監督專項資金使用;按規定負責工程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管理工作;協助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人員編制
嵩明縣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1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