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協同有關部門制定轄區內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並監督執行。
(二)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全縣環境保護規劃。擬定和實施縣重點區域和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及生態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全縣環境功能區劃。參與審核城市總體規劃、開發區、城區改造中環境保護內容。
(三)負責對全縣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等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組織全縣環境質量狀況調查和污染源調查工作,提出污染源限期治理建議;調查處理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協調縣內跨行政區域的污染糾紛。
(四)監督管理全縣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綜合協調並監督檢查自然保護區的環境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及珍稀瀕危物種的保護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區和生態農業建設,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
(五)負責全縣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工作。組織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排污收費、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限期治理等環境管理制度的實施;審批限額內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及區域開發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登記表)。
(六)負責全縣環境監測、環境統計、環境信息工作。建立環境監測制度,組織全縣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掌握環境質量狀況和發展趨勢,編報全縣環境質量報告書。
(七)組織開展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在中國小、成人教育、培訓中開展環境教育和社會環境宣傳教育工作。
(八)承辦縣人大、縣政協有關環境保護的議案、提案及處理民眾有關環境保護的來信來訪。
(九)承辦縣環境保護委員會的具體工作和縣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