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農村五保戶供養工作試行辦法》是山西省人民政府1985年6月3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簡介,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4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06-03
【生效日期】1985-06-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06-03
【生效日期】1985-06-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西省農村五保戶供養工作試行辦法
(1985年6月3日晉政發〔1985〕54號)
內容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農村現行的五保供養辦法,保障五保戶的生活,體現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根據《憲法》策四十五條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做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責任,也是每個村民應盡的義務。
對因年老、疾病、殘廢而喪失勞動能力,又無依無靠、無任何經濟收入的農村公民(含無人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孤兒),應採取多種供養形式,保障他們的生活,做到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孤兒保教)。
喪失勞動能力的老人,有成年子女者,按《憲法》、《婚姻法》之規定,由成年子女贍養;子女因常年患病或殘疾無力贍養的,也應五保。
對因年老、疾病、殘廢而喪失勞動能力,又無依無靠、無任何經濟收入的農村公民(含無人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孤兒),應採取多種供養形式,保障他們的生活,做到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孤兒保教)。
喪失勞動能力的老人,有成年子女者,按《憲法》、《婚姻法》之規定,由成年子女贍養;子女因常年患病或殘疾無力贍養的,也應五保。
第三條確定五保戶,須由五保戶本人申請,村民委員會審查同意,鄉(鎮)人民政府批准,發給《五保供養證書》。《五保供養證書》由省統一印製,以縣人民政府名義發放,鄉(鎮)人民政府承辦。
第四條對五保戶實行五保,可以由鄉、村集體供養,也可以由親友或其他人供養。集體供養、親友或其他人供養,都要簽訂《五保供養協定》和《遺贈扶養協定》。其中集體供養,除舉辦敬老院外,還可採取其他靈活多樣的辦法。
第五條集體供養的五保戶所需一切費用,由鄉(鎮)人民政府統一從公益金中提留,建立鄉(鎮)五保專項基金。五保戶的口糧、蔬菜、副食品等生活標準,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五保戶所在地的經濟狀況,保證達到當地民眾的平均生活水平。
五保戶由親友或其他人供養的,供養人要負擔五保戶生養死葬所需的全部費用和日常生活所需的一切勞務。
五保戶的住房維修、用水、糧食加工等勞務,由村民委員會派義務工承辦或由負責供養的親友或其他人承辦;五保戶患病,由村民委員會派專人或由負責供養的親友或其他人護理和就醫治療:五保戶去世,由村民委員會或負責供養的親友或其他人本著節儉原則妥善安葬,有火化條件的要推行火葬。所需醫療費和喪葬費,屬於集體供養的,從鄉(鎮)五保專項基金中支付;屬於親友或其他人供養的,由供養人支付。
孤兒到入學年齡,要安排就學。十六周歲前的學習費用,屬於集體供養的,從鄉(鎮)五保專項基金中支付;屬於親友或其他人供養的,由供養人支付。
五保戶由親友或其他人供養的,供養人要負擔五保戶生養死葬所需的全部費用和日常生活所需的一切勞務。
五保戶的住房維修、用水、糧食加工等勞務,由村民委員會派義務工承辦或由負責供養的親友或其他人承辦;五保戶患病,由村民委員會派專人或由負責供養的親友或其他人護理和就醫治療:五保戶去世,由村民委員會或負責供養的親友或其他人本著節儉原則妥善安葬,有火化條件的要推行火葬。所需醫療費和喪葬費,屬於集體供養的,從鄉(鎮)五保專項基金中支付;屬於親友或其他人供養的,由供養人支付。
孤兒到入學年齡,要安排就學。十六周歲前的學習費用,屬於集體供養的,從鄉(鎮)五保專項基金中支付;屬於親友或其他人供養的,由供養人支付。
第六條五保戶的房屋及其他財產,受法律保護。
五保戶去世,其財產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處理。按照《五保供養協定》和《遺贈扶養協定》,屬於鄉、村集體供養的,由五保戶所在村村民委員會繼承;屬於親友或其他人供養的,由供養人繼承。
五保戶去世,其財產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處理。按照《五保供養協定》和《遺贈扶養協定》,屬於鄉、村集體供養的,由五保戶所在村村民委員會繼承;屬於親友或其他人供養的,由供養人繼承。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都要建立五保戶檔案,建立五保工作責任制。要選派責任心強、積極熱情、作風正派的幹部和民眾負責做好五保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每年都要組織檢查,對成績顯著的予以表彰、獎勵;對剋扣、勒索、侵占五保戶財物,刁難、虐待五保戶等行為,要嚴肅處理。造成五保戶非正常死亡者,要追究責任。
第八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情況作出補充規定。
第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