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機構改革方案

山西省機構改革方案

《山西省機構改革方案》是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檔案。

改革後,山西省委省政府機構總計60個其中:省委機構18個,省政府機構42個(辦公廳和組成部門23個,直屬特設機構1個,直屬機構13個,部門管理機構5個)。

2018年10月18日,山西省委召開常委會擴大會議,傳達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山西省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機構改革方案
  • 批准機關:黨中央、國務院
  • 發文機關: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 印發日期:201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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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部署

2018年10月18日上午,山西省委召開常委會擴大會議,傳達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山西省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審議《山西省機構改革實施方案(送審稿)》《山西省機構改革動員大會方案(送審稿)》和全省機構改革動員大會講話。

機構設定

省委

山西省委設定紀檢監察機關1個,計入機構限額的工作機關14個(設在相關部門的省委議事協調機構的辦事機構不計入機構限額)。其中,紀律檢查委員會與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辦公廳掛省檔案局牌子;組織部掛省公務員局牌子;宣傳部掛省政府新聞辦公室、省新聞出版局(省著作權局)、省電影局牌子;統一戰線工作部掛省宗教事務局(省民族事務委員會)、省政府僑務辦公室牌子;政策研究室掛省國家資源型經濟轉型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掛省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牌子;軍民融合發展委員會辦公室掛省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局牌子,規格為副廳級;台灣工作辦公室掛省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省政府港澳事務辦公室牌子;教育工作委員會與省教育廳合署辦公,不計入機構限額。
此外,設定工作機關管理的機關3個。其中,機要局(省國家密碼管理局)、保密委員會辦公室(省國家保密局)由辦公廳管理;省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由宣傳部管理。

省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設定工作部門37個。其中,辦公廳和組成部門23個,直屬特設機構1個,直屬機構13個。自然資源廳掛綠化委員會牌子;交通運輸廳掛民航機場管理局牌子;應急管理廳掛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牌子;市場監督管理局掛知識產權局牌子;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掛省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牌子;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掛政務信息管理局牌子。醫療保障局機構規格為副廳級。
此外,設定部門管理機構5個。其中,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由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小企業發展促進局由工業和信息化廳管理;監獄管理局由司法廳管理;林業和草原局由自然資源廳管理;藥品監督管理局由市場監督管理局管理。

方案內容

對應黨中央和國務院機構改革,調整最佳化相應機構和職能
建立健全和最佳化省委對重大工作的領導體制和機制
組建省監察委員會;將省委法治建設領導小組改為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員會、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改為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省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改為省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省委財經領導小組改為省委財經委員會、省委外事工作領導小組改為省委外事工作委員會、省委國家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改為省委國家安全委員會,作為省委議事協調機構;組建省委審計委員會、省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作為省委議事協調機構。
加強省委職能部門的統一歸口協調管理職能
省委組織部統一管理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統一管理公務員工作;省委宣傳部統一管理新聞出版和電影工作;省委統戰部統一管理民族宗教和僑務工作。
新組建和最佳化職責的機構
組建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省應急管理廳;重新組建省司法廳;最佳化省審計廳的職責;組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醫療保障局、省林業和草原局;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併,按照中央有關部署,配合做好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
其他不再設立的機構
不再設立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省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有關職責交由省委政法委員會承擔。不再設立省委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有關職責交由省委政法委員會、省公安廳承擔;不再設立省對外宣傳辦公室,有關職責交由省委宣傳部承擔。
與中央和國家機關機構基本對應的其他機構和因地制宜設定的機構
與中央和國家機關機構基本對應的其他機構
省委辦公廳、省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省委巡視工作辦公室作為省委工作機關;省政府辦公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教育廳、省科學技術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商務廳、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省統計局、省信訪局、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作為省政府工作部門。其中,重新組建省科學技術廳;組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將省委省政府信訪局更名為省信訪局,由省委辦公廳管理的機關調整為省政府直屬機構;將省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改為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作為省政府直屬機構,加掛省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牌子。
因地制宜設定的機構
省委軍民融合發展委員會辦公室、省委台灣工作辦公室、省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省委老幹部局作為省委工作機關;省委機要局、省委保密委員會辦公室、省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作為省委工作機關管理的機關;省廣播電視局、省體育局、省政府研究室、省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省能源局、省文物局、省人民防空辦公室、省扶貧開發辦公室作為省政府工作部門;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省小企業發展促進局、省監獄管理局作為省政府部門管理機構。其中,將省委軍民融合發展委員會辦公室由依託省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辦公室設立調整為依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設立,作為省委工作機關;將省委台灣工作辦公室由省委辦公廳管理的機關調整為省委工作機關;組建省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將省委老幹部局由省委組織部管理的機關調整為省委工作機關,歸口省委組織部管理;將省委保密委員會辦公室(省國家保密局)由省委辦公廳的內設機構調整為省委辦公廳管理的機關;將省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由省委宣傳部的內設機構調整為省委宣傳部管理的機關;組建省廣播電視局,作為省政府直屬機構,歸口省委宣傳部領導;組建省政府研究室,作為省政府直屬機構;組建省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加掛省政務信息管理局牌子;組建省能源局,作為省政府直屬機構;將省扶貧開發辦公室由省農業廳的部門管理機構調整為省政府直屬機構;組建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作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部門管理機構;將省中小企業局更名為省小企業發展促進局,作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的部門管理機構;省交通運輸廳加掛省民航機場管理局牌子;將省檔案局的行政職能劃歸省委辦公廳,省委辦公廳對外加掛省檔案局牌子。
深化省人大、政協機構改革和群團組織改革
深化省人大機構改革:為健全人大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完善人大專門委員會設定,組建省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將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更名為省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
深化省政協機構改革:為最佳化政協專門委員會設定,更好發揮其作為專門協商機構的作用,將省政協農村委員會、省政協文史和學習委員會、省政協教科文衛體委員會分別更名為省政協農業和農村委員會、省政協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省政協教科衛體委員會。
深化群團組織改革:省級群團組織改革要與黨政機構改革相結合,改革機構設定、最佳化管理模式、創新運行機制,促進黨政機構同群團組織功能有機銜接,支持和鼓勵群團組織承擔適合其承擔的公共服務職能,推動群團組織增強政治性、先進性、民眾性,著力解決“機關化、行政化、貴族化、娛樂化”等問題,增強群團組織團結教育、維護權益、服務民眾功能,更好發揮群團組織作為黨和政府聯繫人民民眾的橋樑紐帶作用。
深化省委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改革和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
將省直機關黨校(省直機關行政學院)併入省委黨校(山西行政學院),不再保留省直機關黨校(省直機關行政學院);將省委黨校(山西行政學院)由省委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調整為省委直屬事業單位。將省委黨史辦公室和省地方志辦公室承擔的行政職能劃歸省委宣傳部;將省委黨史辦公室與省地方志辦公室合併,組建省委黨史研究院(省地方志研究院),作為省委直屬事業單位。將山西廣播電視台由省委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調整為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歸口省委宣傳部領導。將省社會科學院、省政府發展研究中心職能整合,組建省社會科學院(省政府發展研究中心),作為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將省政務服務中心職能從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省政務服務中心)剝離,重新組建省政務服務中心,作為省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管理的事業單位。將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職能、省級政府採購中心職能整合,重新組建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省級政府採購中心),作為省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管理的事業單位。
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
按照中央關於深化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保護、文化市場、交通運輸、農業等5個領域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要求,統籌制定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意見,確保改革整體推進、落實到位。繼續深入推動城市管理等其他跨領域跨部門綜合執法,鞏固改革成果,深化改革探索。從源頭上全面梳理、規範和精簡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制定執法事項清單並實行動態調整。統籌配置行政執法職能和執法資源,減少執法隊伍種類,減少執法層級,下沉執法力量。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涉及的機構編制事項按有關規定辦理。
深化市縣機構改革
市縣機構改革要與省級機構改革有機銜接,統籌設定黨政機構,確保上下貫通、執行有力。省政府部門機構職能劃入黨委機構的,市縣要相應劃轉。涉及應急管理、退役軍人事務、醫療保障等重點領域新組建機構,要上下一致抓好落實。加大機構職能整合歸併力度,加大對職能相近的黨政機關合併設立或合署辦公力度,既允許“一對多”,也允許“多對一”。市縣兩級黨政機構數額,由省委實施嚴格管理。黨政機構統一計算機構限額。市縣可結合實際,著眼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加強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需要,在機構限額內因地制宜設定機構和配置職能。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納入黨政機構改革統籌推進、同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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