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
- 外文名:Financial Work Office of Shanxi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 行政級別:正廳級
- 機構屬性:政府直屬機構
- 領導機構:山西省人民政府
職能轉變,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相關附則,
職能轉變
(一)整合的職責
1、將原省金融辦的全部職責,劃入省金融辦。
2、將設在省發展改革委的省資本市場發展辦公室承擔的研究制定促進全省資本市場發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培育省內上市公司,協調有關部門共同促進公司上市及上市公司再融資等職責,劃入省金融辦。
(二)增加的職責
1、增加指導金融支持轉型綜改試驗區建設,推動金融產品和服務手段創新職責。
2、增加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催悼,指導民營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設立和發展職責。
3、增加研究發展普惠金融,協調指導金融服務社會民生職責。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對地方金融機構的經營業績考核、指導改制重組和協調服務。
2、加強股權、產權(資本)、債權等各類交易市場的培育、建設和協調服務。
3、加強民間融資的引導和規範管理。
4、加強對新興地方金融組織的培育、管理和協調服務。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關於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配合國家金融管理(監督管理)部門做好貨幣政策落實及金融監督管理工作。落實省委、省人民政府關於地方金融業發展的各項政策和工作部署。組織或者參與起草金融工作的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檔案,擬訂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協調解決地方金融改革和發展重大問題。
(二)負責金融工作的組織協調。加強省人民政府與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的聯繫溝通,建立溝通協調機制,組織各類金融機構為山西經濟社會發展服務。協調有關部門推進金融創新。統籌協調和落實省人民政府與金融機構的戰略合作,牽頭組織金融對地方經濟社會支持保障情況的匯總分析、考核評價,落實金融機構激勵措施。參與制定重大項目融資方案,配合有關部門指導協調投融資主體開展融資工作。
(三)牽頭負責地方金融機構的經營業績考核、指導改制重組和協調服務。指導地方金融人才隊伍建設,配合有關部門推薦考核地方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
(四)負責推進企業上市工作。組織協調企業上市的培育推薦、改制上市工作。負責企業上市審核確認事項的核實工作。配合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做好上市公司再融資和資產重組工作,協調上市公司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
(五)指導和推進銀行、證券、保險、期貨、信託、金融租賃、資產管理公司、金融消費公司等各類金融機構的改革和發展。負責地方金融機構的培育發展,指導組建新的地方金融機構。
(六)引導和規範民間融資,擬訂吸納民間資金的政策、規劃與措施。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兆姜炒船融領域,指導民營銀行和非銀行機構的設立和發展。加強對新興地方金融組織的培育、管理和協調服務。依法負責說員閥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設立、審批(備案)和監督管理。指導小額貸款公司行業協會、融資性擔保公司行業協會工作,指導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
(鑽故協拜七)指導和推動金融市場體系建設。牽頭培育管理未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市場。負責各類交易場所的培育和監督管理,指導和推進股權、產權(資本)、債權等各類交易市場建設。制定信用評級、資產評估、投資諮詢、金融資訊等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的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
(八)負責金融業的招商引資。吸引、聚集金融資源,鼓勵金融機構入駐山西,指導金融機構合理布局。指導推進金融功能區、金融集聚區建設。
(九)負責金融發展環境建設。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最佳化山西信用環境。促進區域金融合作立兵盛與交流。完善各類金融機構、金融人才的服務體系,擬訂引進、服務金融人才的政策措施。指導金融機構對外開放與合作發展。
(十)指導金融支持轉型綜改試驗區建設。推動金融機構開展金融產品和服務手段創新。發展普惠金融,協調指導金融服務社會民生工作。
(十一)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棵捉恥門和省有關部門建立金融穩定協調機制,協調防範和處置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與安全。承擔省處置非法集資領導組的日常工作,牽頭組織有關部門整頓與規範金融秩序,打擊各類非法金融活動。
(十二)承擔省金融工作領導組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金融辦設7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處。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人事、檔案、政務、黨群、財務、督查督辦、資產管理和探汽迎後勤保障工作。承擔綜合性文稿起草、信息公開、安全保密、接訪協調、新聞宣傳、信息發布工作。建立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金融機構與政府有關部門及實體經濟組織的溝通協調機制。促進區域金融合作與交流,引進金融人才,指導金融機構對外開放與合作發展。
(二)政策法規處。組織或者參與起草金融工作的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草案,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擬訂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專項激勵辦法和政策措施。統籌協調和落實省人民政府與金融機構的戰略合作。分析金融運行形勢。指導金融支持轉型綜改試驗區建設,推動金融產品和服務手段創新。引導和規範民間融資,擬訂吸納民間資金的政策、規劃與措施。研究發展普惠金融,協調指導金融服務社會民生。制定地方金融機構經營管理考核辦法,配合有關部門推薦考核地方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組織開展金融業招商引資,吸引聚集金融資源,指導金融機構合理布局,推進金融功能區、金融集聚區建設。
(三)金融穩定處(省處置非法集資領導組辦公室)。承擔省處置非法集資領導組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省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組織協調機制,組織指導各市和相關部門做好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的監測預警、風險排查和處置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金融穩定協調機制,協調防範和處置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與安全,牽頭組織整頓規範金融秩序,打擊各類非法金融活動。推進地方金融發展環境建設,建立地方金融生態環境建設考核評價機制。制定信用評級、資產評估、投資諮詢、金融資訊等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的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配合有關部門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最佳化山西信用環境。
(四)銀行機構發展處。承擔聯繫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推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改革和發展,協調督促各類銀行機構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金融支持。指導組建地方銀行業金融機構。承擔地方銀行機構的經營業績考核,指導改制重組和協調服務。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指導民營銀行的設立和發展。推進地方投融資體系建設,參與制定重大項目融資方案,配合有關部門指導協調投融資主體開展業務工作。匯總分析、考核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地方經濟社會支持保障情況。引進各類銀行機構落戶山西。
(五)資本市場發展處。承擔聯繫證券業監督管理部門,協調推進證券和期貨業金融機構的改革和發展。指導組建地方證券和期貨業金融機構。承擔地方證券和期貨業金融機構的經營業績考核,指導改制重組和協調服務。引導民間資本進入證券期貨業。
完善企業上市合作協調機制,加快上市後備資源培育和企業改制上市工作。負責企業上市有關審核確認事項的核實工作。配合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做好上市公司再融資和資產重組工作,加強合作監督管理,協調上市公司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督促上市公司規範運作。協調推動各類債券、票據和基金的發行融資工作。匯總分析、考核評價證券和期貨業金融機構對地方經濟社會支持保障情況。引進各類證券和期貨業金融機構落戶山西。
(六)非銀行金融機構發展處。承擔聯繫保險業監督管理部門,協調推進保險金融機構的改革和發展,組織引進保險資金為地方經濟服務。指導組建地方保險機構、其他金融機構和新興金融組織,組織開展經營業績考核,指導改制重組和協調服務。
引導民間資本進入保險及其他非銀行金融領域。匯總分析、考核評價保險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對地方經濟社會支持保障情況。指導推動要素市場體系建設,承擔各類交易場所的培育和監督管理。推進股權市場、債權市場、未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市場、產權(資本)市場等金融市場建設。指導協調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金融消費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工作。引進各類保險及其他金融機構落戶山西。
(七)金融公司發展處。制定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發展規劃、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設立、變更審批(備案)和監督管理。推進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規範發展。指導小額貸款公司行業協會、融資性擔保公司行業協會工作。指導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
紀檢監察機構按晉辦發〔2005〕17號檔案執行(核定行政編制3名,由省紀委統一管理)。
人員編制
省金融辦機關行政編制為3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處級領導職數7正7副。工勤人員編制4名。
其他事項
(一)將設在省發展改革委的省資本市場發展辦公室機構、6名行政編制劃入省金融辦,以上劃轉編制已計入省金融辦35名行政編制總額。
(二)將省發展改革委所屬事業單位省資本市場發展諮詢服務中心成建制劃入省金融辦,為省金融辦管理的事業單位。所需經費由省發展改革委按目前經費渠道、經費額度撥付,三年不變。
(三)與省財政廳的有關職責分工。省財政廳履行省屬地方金融機構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負責管理省屬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負責地方金融方面的部門預算,擬訂地方金融類企業財務管理制度,並按規定管理政策性金融業務,對地方金融機構的財務及資產實施監督管理等工作。省財政廳不再承擔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管理工作。
相關附則
本規定由山西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解釋,其調整由山西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八)負責金融業的招商引資。吸引、聚集金融資源,鼓勵金融機構入駐山西,指導金融機構合理布局。指導推進金融功能區、金融集聚區建設。
(九)負責金融發展環境建設。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最佳化山西信用環境。促進區域金融合作與交流。完善各類金融機構、金融人才的服務體系,擬訂引進、服務金融人才的政策措施。指導金融機構對外開放與合作發展。
(十)指導金融支持轉型綜改試驗區建設。推動金融機構開展金融產品和服務手段創新。發展普惠金融,協調指導金融服務社會民生工作。
(十一)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和省有關部門建立金融穩定協調機制,協調防範和處置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與安全。承擔省處置非法集資領導組的日常工作,牽頭組織有關部門整頓與規範金融秩序,打擊各類非法金融活動。
(十二)承擔省金融工作領導組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金融辦設7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處。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人事、檔案、政務、黨群、財務、督查督辦、資產管理和後勤保障工作。承擔綜合性文稿起草、信息公開、安全保密、接訪協調、新聞宣傳、信息發布工作。建立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金融機構與政府有關部門及實體經濟組織的溝通協調機制。促進區域金融合作與交流,引進金融人才,指導金融機構對外開放與合作發展。
(二)政策法規處。組織或者參與起草金融工作的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草案,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擬訂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專項激勵辦法和政策措施。統籌協調和落實省人民政府與金融機構的戰略合作。分析金融運行形勢。指導金融支持轉型綜改試驗區建設,推動金融產品和服務手段創新。引導和規範民間融資,擬訂吸納民間資金的政策、規劃與措施。研究發展普惠金融,協調指導金融服務社會民生。制定地方金融機構經營管理考核辦法,配合有關部門推薦考核地方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組織開展金融業招商引資,吸引聚集金融資源,指導金融機構合理布局,推進金融功能區、金融集聚區建設。
(三)金融穩定處(省處置非法集資領導組辦公室)。承擔省處置非法集資領導組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省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組織協調機制,組織指導各市和相關部門做好涉嫌非法集資活動的監測預警、風險排查和處置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金融穩定協調機制,協調防範和處置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與安全,牽頭組織整頓規範金融秩序,打擊各類非法金融活動。推進地方金融發展環境建設,建立地方金融生態環境建設考核評價機制。制定信用評級、資產評估、投資諮詢、金融資訊等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的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配合有關部門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最佳化山西信用環境。
(四)銀行機構發展處。承擔聯繫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推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改革和發展,協調督促各類銀行機構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金融支持。指導組建地方銀行業金融機構。承擔地方銀行機構的經營業績考核,指導改制重組和協調服務。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指導民營銀行的設立和發展。推進地方投融資體系建設,參與制定重大項目融資方案,配合有關部門指導協調投融資主體開展業務工作。匯總分析、考核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地方經濟社會支持保障情況。引進各類銀行機構落戶山西。
(五)資本市場發展處。承擔聯繫證券業監督管理部門,協調推進證券和期貨業金融機構的改革和發展。指導組建地方證券和期貨業金融機構。承擔地方證券和期貨業金融機構的經營業績考核,指導改制重組和協調服務。引導民間資本進入證券期貨業。
完善企業上市合作協調機制,加快上市後備資源培育和企業改制上市工作。負責企業上市有關審核確認事項的核實工作。配合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做好上市公司再融資和資產重組工作,加強合作監督管理,協調上市公司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督促上市公司規範運作。協調推動各類債券、票據和基金的發行融資工作。匯總分析、考核評價證券和期貨業金融機構對地方經濟社會支持保障情況。引進各類證券和期貨業金融機構落戶山西。
(六)非銀行金融機構發展處。承擔聯繫保險業監督管理部門,協調推進保險金融機構的改革和發展,組織引進保險資金為地方經濟服務。指導組建地方保險機構、其他金融機構和新興金融組織,組織開展經營業績考核,指導改制重組和協調服務。
引導民間資本進入保險及其他非銀行金融領域。匯總分析、考核評價保險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對地方經濟社會支持保障情況。指導推動要素市場體系建設,承擔各類交易場所的培育和監督管理。推進股權市場、債權市場、未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市場、產權(資本)市場等金融市場建設。指導協調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金融消費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工作。引進各類保險及其他金融機構落戶山西。
(七)金融公司發展處。制定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發展規劃、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設立、變更審批(備案)和監督管理。推進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規範發展。指導小額貸款公司行業協會、融資性擔保公司行業協會工作。指導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
紀檢監察機構按晉辦發〔2005〕17號檔案執行(核定行政編制3名,由省紀委統一管理)。
人員編制
省金融辦機關行政編制為3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處級領導職數7正7副。工勤人員編制4名。
其他事項
(一)將設在省發展改革委的省資本市場發展辦公室機構、6名行政編制劃入省金融辦,以上劃轉編制已計入省金融辦35名行政編制總額。
(二)將省發展改革委所屬事業單位省資本市場發展諮詢服務中心成建制劃入省金融辦,為省金融辦管理的事業單位。所需經費由省發展改革委按目前經費渠道、經費額度撥付,三年不變。
(三)與省財政廳的有關職責分工。省財政廳履行省屬地方金融機構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負責管理省屬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負責地方金融方面的部門預算,擬訂地方金融類企業財務管理制度,並按規定管理政策性金融業務,對地方金融機構的財務及資產實施監督管理等工作。省財政廳不再承擔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管理工作。
相關附則
本規定由山西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解釋,其調整由山西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