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文明委[2007]8號
山西省文明和諧社區創建管理規定
(2007年1月24日省文明委第九次全體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全省文明
和諧社區創建工作的指導,不斷提高文明和諧社區創建水平,推動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與各種和諧創建活動向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方向發展,
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山西省行政轄區內所有城市、縣城街道(鎮)的所屬社區。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文明和諧社區,是指由縣以上黨委、政府或同級文明委批准命名的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與和諧社區創建活動卓有成效,具有很強帶動力、影響力和示範作用的先進社區。
第四條文明和諧社區按授予主體分為省級、市級、縣(市、區)級三個層次。山西省文明和諧社區為全省社區民眾性創建活動綜合性最高榮譽。
第五條文明和諧社區創建工作要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認真落實中央、省委關於社區建設的指示精神,努力提高居民綜合素質、生活質量和社區文明和諧程度,努力建設思想教育紮實、服務設施完善、文體活動豐富、環境整潔優美、社區秩序安定、人際關係和諧的現代化新型社區。
第六條創建文明和諧社區要充分體現“政府主導、社會支持、民眾參與”的原則,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把創建文明和諧社區活動列入文明和諧城市(縣城)創建工作的總體規劃,定期研究。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要組織轄區內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居民住宅公房所有權單位和物業管理公司等單位,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的創建活動。民政、公安、衛生、城建、市政、規劃、房管、環衛、綠化、工商等職能部門要積極參與,承擔責任,形成合力。
第二章 標 準
第七條省級文明和諧社區的標準
(一)環境優美整潔,基礎設施完備。環境最佳化美化,綠化覆蓋率達到30%,人均公共綠地達5㎡;社區周邊無重度污染企業,社區內無危險廢物排放,無超標固定噪聲源,飲食業油煙氣排放得到有效整治,生活污水達標排放,民眾對環境滿意率達80%以上;街巷路面完好,整潔衛生,排水設施暢通,路燈功能完好;主要道路交通順暢,無被侵占、毀壞現象,人行道平整暢通,交通標誌線等設施完好,有機動車劃線停放區域,各類車輛停放有序;道路兩側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塗寫、亂晾曬、亂堆放現象;戶外廣告、空調掛機設定安全美觀,廣告用字規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定點投放,清運及時;新建小區建設有方便殘疾人的無障礙設施。(二)保障設施完善,服務優質便利。銀行、超市、郵局等生活服務設施布點合理(步行10分鐘內可享受服務),設有辦理就業、社保、醫保等“一門式”社區服務中心,居民對服務的滿意率達90%以上;衛生計生服務站達到省級以上先進標準;物業服務項目齊全、管理規範、服務優質,居民滿意率達90%以上;面向經濟困難戶和優撫對象服務的“愛心超市”等社會救助機構健全,居民活動踴躍,形成機制;志願者服務機構完善,登記志願者人數占總人口比例5%以上,志願者服務活動紮實經常。
(三)文教設施齊全,生活方式健康。文明市民學校、家長學校教育計畫、教材、師資落實;按照30㎡/百戶的標準,建有可供未成年人學習、娛樂的校外活動場所;圖書室功能完善,人均藏書量達到0.5冊/人,藏書年更新率達10%;文化活動場所、體育場所等考核指標達到省級以上先進水平;業餘民眾文體團隊數量達到5支以上,社區廣場文化活動次數≥12次/年,社區體育人口比例達30%。居民參與科教、文體、法律、衛生“四進社區”活動比例較高;大專以上文化人口占社區人口比例達20%。
(四)居民行為文明,人際關係和諧。文明用語、文明行路、文明乘車、文明遊園、文明用廁等活動有效開展;飼養寵物符合公安部門的規定,家庭娛樂等活動不妨礙鄰里生活,婚喪嫁娶、宗教活動正常有序不擾鄰;虐待和不贍養老人、不扶養未成年人案件發生率均小於1起/萬戶,家庭暴力投訴率低於1.5起/萬戶;文明和諧家庭、文明和諧樓院比例達70%以上。
(五)社區管理規範,社會治安良好。社區內黨組織、居民委員會、社區居民代表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等組織機構健全,發揮作用明顯;依法執行社區直選制度,選民參選率達70%;外來人員管理有序,外租房屋100%辦理相關租賃許可手續,外來務工、經商人員享受市民待遇(子女就學等);設立未成年人工作專門部門,流浪兒童得到關懷,菸草銷售點不向未成年人出售菸草,中國小周邊200米區域內不設網咖;社區委員會設有治保聯防機構,入室盜竊、民事轉刑事等案件發生率,勞教人員重新犯罪率低於全市水平;無重大火災、無邪教未轉化和反覆人員,無制售假冒偽劣產品 、非法出版物窩點;居民對社會治安滿意率達80%以上。
(六)組織領導健全,創建氛圍濃厚。主要領導親自抓創建,把創建文明和諧社區工作擺上議事日程;創建文明和諧社區規劃科學,目標明確,措施具體;深入開展文明和諧家庭、學習型家庭、文明和諧樓院、文明和諧小區等創建活動;文明和諧創建工作制度完善,骨幹隊伍穩定,活動經費落實;與部隊、學校及其它社區成員單位共建率達80%,開展共建活動經常,社區成員單位資源共享、事務共辦。
第三章 申報和評選
第八條山西省文明和諧社區每兩年評選表彰一次。每屆期滿後,要獲得下屆文明和諧社區榮譽稱號需重新參加申報。
申報省級文明和諧社區,除符合第二章所列標準,還需連續兩屆獲得市級文明和諧社區稱號。
第九條山西省文明和諧社區的評選按照自願申報、逐級推薦、社會公示、考核評選的程式進行。
(一)自願申報。具備申報資格的社區,在經所屬街道辦事處(鎮)黨委批准後,可向所在縣(市、區)的文明辦提出申請。每屆省級文明和諧社區的申報在評選年度的第一季度進行。
(二)逐級推薦。各縣(市、區)文明委按照省級文明和諧社區標準和申報資格對申報社區進行審核,按照省文明辦的推薦比例要求,向上一級文明委推薦。省級文明和諧社區的推薦工作在評選年度的第二季度進行。
(三)社會公示。各個申報單位在向當地文明委提交正式書面申請之後,要按照省文明委的統一要求,在社區的顯要位置,張貼省文明委統一印製的申報公示卡,公示卡張貼時間為30天。各市文明委在對申報社區初審把關,擬向省文明委提交正式推薦名單前,須將擬推薦名單在當地主要媒體進行為期十五天的公示,接受民眾評議和監督。公示期滿後,正式向省文明辦提交推薦報告。對公示期間民眾反映意見集中的社區,不得予以推薦。
(四)檢查驗收。省文明辦接到各市文明委的推薦報告後,將組織專人分別對推薦社區進行檢查驗收。並採取適當方式徵詢有關主管部門和民眾的意見,在此基礎上提出擬表彰名單,報省文明委審議。檢查驗收依據《山西省文明和諧社區考核細則》於評選年度的第三季度內進行。
(五)命名表彰。省文明委審議批准省級文明和諧社區名單後,由省文明委召開總結表彰大會,正式進行表彰,頒發獎牌和證書。市、縣(市、區)文明委分別命名表彰本級文明和諧社區。
第四章 創建管理
第十條省級文明和諧社區的創建管理按照誰推薦誰負責的原則,由各市文明委負責。各市文明委要加強對社區文明和諧創建工作的督促、檢查、指導,幫助他們解決工作的實際困難,及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不斷推動創建工作向縱深發展。
第十一條省級文明和諧社區在屆期內實行動態管理。各市文明辦每年都要對省級文明和諧社區進行一次複查。對於出現突出問題的社區,應給予必要的批評警告並限期整改;對於工作嚴重滑坡、出現重大問題的社區,要查明情況,提出撤銷榮譽稱號的建議,報省文明辦審核,由省文明委做出撤銷決定。被撤銷稱號的社區,不得參加下一屆評選。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撤銷其省級文明和諧社區榮譽稱號:
(一)社區內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領導成員發生重大違法違紀案件的;
(二)嚴重違反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政策,計畫生育工作被黃牌警告的;
(三)發生嚴重污染事件,造成生態環境嚴重破壞的;
(四)因工作不力造成影響穩定的群體性事件,發生“法輪功”人員滋事破壞事件的。
(五)弄虛作假,蓄意騙取榮譽的。
第十三條因行政區劃和機構改革等原因發生單位名稱變更,應及時報告命名機關重新確認。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省文明委負責組織實施。各市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省文明辦負責解釋。
山西省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
二00七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