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明和諧村鎮創建管理規定

山西省文明和諧村鎮創建管理規定是2007年1月24日省文明委第九次全體會議通過的為加強對全省文明和諧村鎮創建工作的指導,不斷提高文明和諧村鎮創建水平,推動農村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和各種形式的和諧創建活動向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方向發展制定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文明和諧村鎮創建管理規定
  • 發布文號:晉文明委[2007]6號
  • 發布時間:2007年1月24日
  • 目的:加強對全省文明和諧村鎮創建工作
規定介紹,總則,標準,申報與評選,創建管理,附則,

規定介紹

晉文明委[2007]6號
山西省文明和諧村鎮創建管理規定
(2007年1月24日省文明委第九次全體會議通過)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全省文明和諧村鎮創建工作的指導,不斷提高文明和諧村鎮創建水平,推動農村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和各種形式的和諧創建活動向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方向發展,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山西省行政轄區內所有的行政村、鄉和建制鎮。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文明和諧村鎮,是指由縣以上黨委、政府或同級文明委命名,授予在全面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有機結合、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具有較強帶動力、影響力和良好示範作用的先進村鎮。
第四條文明和諧村鎮按授予主體分為省級、市級、縣(區)級三個層次。山西省文明和諧村鎮為全省農村文明和諧創建活動的最高榮譽。
第五條文明和諧村鎮創建工作,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為目標,以培養新農民、培育新風尚、建設新文化為重點,全面提升全省農民的文明素質和農村社會的文明程度,為推進全省小康社會建設打牢共同思想基礎,營造和諧環境,提供良好文化條件。
第六條文明和諧村鎮創建工作在縣、鄉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堅持重在建設,注重工作實效,力戒形式主義,不增加農民負擔。創建工作績效要作為考核縣、鄉黨政領導班子和主要領導幹部政績的重要內容,納入鄉鎮主要領導幹部任期目標責任制。

標準

第七條省級文明和諧村標準:
(一)領導班子堅強有力,創建活動紮實規範。高度重視創建工作,創建活動有組織領導、有目標規劃、有工作措施、有投入保障、有健全的創建檔案。文明和諧家庭創建率達到90%以上,形成文明和諧共建共享的生動局面。
(二)村級經濟持續發展,生態環境保護良好。有比較完善的經濟發展思路和規劃,有帶動性主導產業,有健全的經濟合作組織,村級經濟收入持續增加,農民人均收入超過全省當年平均水平。重視生態環境保護,未發生過損毀土地、污染水體、污染環境的不良事件,環境質量達到國家標準,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三)村容村貌整潔美觀,基礎設施較為完備。新農村建設規劃編制科學,村莊布局得到合理整治,建立起較為完備的公共基礎設施,街巷道路硬化,主幹道夜間亮化,村莊內外綠化,環境美觀舒適。農戶自來水入戶率達100%,電話、有線電視入戶率達100%以上。村居環境衛生責任制落實,村內道路整潔,無“五亂”現象。
(四)村務管理民主科學,社會秩序穩定和諧。黨支部、村委會班子在民眾中享有較高的威信。村民大會、村民代表大會制度健全完善,村務管理科學規範。村務、黨務、財務公開,村級民調組織健全,幹部民眾遵紀守法,村民訴求渠道暢通,民主權利和合法權益得以保障。綜合治理組織健全,防範措施落實,連續三年無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無重大安全事故,無邪教和非法宗教活動,無越級和非正常上訪。
(五)村風民俗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積極向上。和諧文化建設形成特色,村規民約對村民產生積極影響。村民言行文明禮貌、誠信友善,村內無虐待老人現象、無家庭暴力、無群體性鬥毆事件、無坑蒙拐騙等欺詐行為。紅白理事會、村民道德評議會等民眾自治組織健全。無封建迷信,無黃賭毒活動,無紅白事大操大辦風氣。
(六)教科文衛基礎紮實,村民素質顯著提高。重視科普活動,科普組織健全,科普活動正常,科技對村級經濟發展的貢獻率高。積極發展教育事業,九年制義務教育達標。未成年人工作得到充分關注,老年人、殘疾人得到應有關愛。民眾文化工作活躍,村宣傳文化室達到“一場三室”的基本標準。初級衛生體系完善。人口計生政策落實,計畫生育率達到100%。村民精神文化生活品味、健康素質和生活總體質量不斷提高。
第八條省級文明和諧鄉(鎮)標準
(一)組織領導堅強有力,創建活動紮實有效。鄉鎮黨委、政府班子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在民眾中享有較高威信。重視文明和諧鄉(鎮)創建工作,創建工作的領導體制、工作機制、投入保障機制健全,文明和諧創建活動走在本縣各鄉(鎮)前列。所屬行政村80%以上獲得縣級以上文明和諧村稱號。近年內主要領導幹部無涉法涉案問題。
(二)鄉鎮經濟不斷壯大,生態環境保護良好。所轄行政村基本建立起效益良好的主導產業。鄉(鎮)當年經濟成長幅度、財政增收幅度和農民人均收入均超過全省平均水平。所屬企業單位GDP節能降耗和污染物排放全部達標,環境質量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無污染事故發生,生態環境良好,人與自然融洽和諧。
(三)小城鎮建設成效顯著,基礎設施較為完備。小城鎮總體規劃編制規範。小城鎮功能完善,有較強的輻射帶動作用。所轄行政村完成新農村建設規劃,建設項目符合程式,多數行政村村容村貌顯著改觀。行政村通水泥(油)路、通電話、通有線電視、通自來水、通客運班車達到100%。鄉(鎮)政府駐地村政建設規劃良好,環境衛生整潔,服務設施齊全,在全鄉(鎮)具有良好的示範帶動作用。
(四)政治文明建設效果顯著,社會秩序穩定和諧。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健全,村民自治工作規範,所轄行政村兩套班子優良率在80%以上。積極開展普法宣傳教育。大力開展平安鄉(鎮)創建,連續三年無重大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無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及公共安全事故,無越級和非正常上訪。
(五)思想道德建設成效顯著,鄉風民俗文明健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為根本的和諧文化建設成效明顯,和諧理念、和諧精神得到倡揚,“知榮辱、講正氣、促和諧”成為風尚。所轄行政村“五保”政策落實,孤寡殘疾群體得到關照。關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政策落實,校園周邊無違法網咖和經營性娛樂場所,未成年人各種有益的校外文體娛樂活動形成特色。積極倡導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無婚喪事大操大辦風氣,無封建迷信活動,無黃賭毒活動,無非法宗教和邪教活動。
(六)教科文衛基礎紮實,文化建設成效顯著。重視科技普及工作,鄉鎮科協組織、人員落實,科普惠農“一站一員一欄”建設達到80%以上。重視教育事業,鄉(鎮)中、國小校舍設施完善,全部達到國家規定標準,農村教育“兩免一補”政策落實,九年制義務教育達標。建有標準化鄉鎮宣傳文化站,所轄行政村80%建有標準化宣傳文化室,民眾性文化活動形成特色。重視農村衛生事業,鄉(鎮)衛生院、計生服務所硬體達標,從業人員資質合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100%普及。近三年內無重大疫情災害發生。人口計生工作落實,計畫生育率達到100%。

申報與評選

第九條申報山西省文明和諧村鎮,除符合第二章所列標準,還需連續兩屆獲得市級文明和諧村鎮稱號。
第十條山西省文明和諧村鎮實行屆期制,每兩年評選命名一屆。每屆期滿後,要獲得下屆文明和諧村鎮榮譽稱號須重新申報。
第十一條省級文明和諧村鎮評選命名程式:
(一)申報推薦。在省文明辦確定的申報期內,符合申報標準的村鎮均可向縣(市、區)文明辦申報。各市文明委按省文明辦下達的年度推薦名額在對各縣推薦名額進行審議並徵求市直各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提出推薦名單,報同級黨委同意後,以市文明委名義向省文明委提交正式推薦報告。
(二)社會公示。市文明委要將被推薦名單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進行公示,接受民眾評議監督。
(三)檢查驗收。省文明辦組織專門人員對申報單位進行考核評估,並採取適當方式徵詢省直有關主管部門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向省文明委提出擬命名表彰名單。
(四)命名表彰。省文明委全委會審議批准省級文明和諧村鎮,省文明委召開全省大會命名表彰,向被命名村鎮頒發相應的榮譽牌匾、證書,並通報全省。

創建管理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撤銷山西省文明和諧村鎮榮譽稱號:
(一)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領導成員發生重大違法違紀案件的;
(二)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環境受到重大破壞或本區域環境污染嚴重環境質量惡化的;
(三)嚴重違反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政策,計畫生育工作被黃牌警告的;
(四)因工作不力造成影響穩定的群體性事件,發生邪教人員滋事破壞事件的。
第十三條山西省文明和諧村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文明辦委託各市文明辦承擔。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是檢查、督促,指導創建工作,完善管理檔案,總結交流經驗,推動創建工作水平的不斷提高。
第十四條山西省文明和諧村鎮實行動態管理。省級文明和諧村鎮在屆期內如發現違法違紀問題,要視其情節輕重由省文明委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警告直至撤銷其榮譽稱號。
第十五條被撤銷省級文明和諧村鎮稱號的村鎮不得參加下一屆評選。經過整改符合條件的,可參加以後年度的評選。
第十六條因行政區劃變更或村鎮合併、分設等原因發生村、鎮名稱變更,應及時報告命名機關重新確認。

附則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省文明委負責組織實施。各市可根據本規定,制定本市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省文明辦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行,2004年頒發的《山西省文明村鎮創建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山西省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
二00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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