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房地產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山西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房地產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了維護房地產產權、產籍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和有效保護房地產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山西省政府辦公廳於2000年8月22日發布了關於房地產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山西各地區房地產抵押登記做出了細緻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房地產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單位:80402
  • 文種:通知
  • 發文時間:2000年8月22日
  • 發文字號:晉政辦發[2000]82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房地產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晉政辦發〔2000〕82號二000年八月二十二日)
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實施後,我省城市房地產和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實行了登記管理。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省人民政府1996年第2次常務會議有關議定,對城市房地產和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開展了登記。同時,我省各級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據省人民政府有關規章規定也對城市房地產和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實施了登記管理。這種多頭進行登記的狀況影響了對房地產的統一規範管理,易造成房地產抵押登記工作的混亂,不利於維護房地產產權、產籍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和有效保護房地產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
為了切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做好房地產抵押登記管理工作,保證房地產抵押登記工作規範有效地進行,現就房地產抵押登記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檔案內容

一、今後,凡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進行抵押的,抵押登記一律按《山西省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第128號令)的有關規定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今後,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再負責對該項抵押進行抵押登記。
二、1996年以來,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的城市房地產和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的抵押登記仍繼續有效。
三、各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房地產抵押登記工作的管理,要與有關銀行密切配合,保證房地產抵押貸款業務的順利進行。在登記工作中,必須認真核查房地產產權、產籍的合法性和真實性,確保房地產所有權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使房地產抵押登記工作為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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