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登記

查封登記和預告登記都屬於限制登記的一種。目前限制登記已經在《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中有了明確規定;物權法對預告登記作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查封登記
  • 所屬類型:限制登記的一種
  • 組成部分:轉移登記登記成立後查封房產權利
  • 含義:強制獲得房屋
查封登記和預告登記都屬於限制登記的一種。目前限制登記已經在《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中有了明確規定;物權法對預告登記作了規定。
查封登記是作為被執行人的房地產權利人因繼承、判決或者強制執行等原因,而當事人尚未向權屬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而由執行法院向登記機關提供被執行人取得財產所依據的繼承證明、生效判決書或者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由登記機關對該房屋的權屬直接進行登記,然後再予以查封。
查封登記和預查封不同。查封登記分為兩個組成部分。第一部分是轉移登記。這一部分基本上與正常的轉移登記相同,只是這種登記並不是按正常的登記程式由權利人提出登記申請;而是由執行法院向登記機關提供執行人取得財產所依據的相關證明或法律文書,由登記機關直接為之辦理轉移登記。第二部分是待這一登記成立之時,同時對該房產權利予以查封。
登記機關直接為權利人辦理轉移登記後,要不要製作權屬證書?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04]5號檔案沒有也毋須對此進行規定。登記是不動產物權公示的一種方式和制度,權屬證書則是登記機關發給權利人的一項憑證,這種憑證只是用來證明登記機關的登記簿有此一項權屬狀況的記載。該檔案第五條規定:“土地、房屋權屬的確認以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的登記或者出具的權屬證明為準。權屬證明與權屬登記不一致的,以權屬登記為準”。因而登記的效力來自於登記簿,並不以有無權屬證書為準。
查封登記畢竟不是按正常的程式進行的,且執行法院日後對該房地產進行實體處分的機率極高。因此,可暫不製作權屬證書(執行法院如日後解除查封,可在當事人要求領取該項權屬證書時再行製作)。如在查封登記時製作權屬證書,也是可以的,但是權屬證書以保存在登記機關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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