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震監測設施保護規定》經1993年12月1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省30次常務會議通過,1993年12月2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3號發布。該《規定》共12條,由山西省地震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地震監測設施保護規定
- 發布機關:山西省人民政府
- 文號: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3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1993年12月25日
- 施行時間:1993年12月25日
基本信息
政府令
規定
地震監測設施的保護工作,由當地地震主管部門或省直屬地震台站主管。
各級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配合地震主管部門做好地震監測設施的保護工作。
地震監測設施的具體保護範圍按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國家尚無具體規定的,由地震主管部門提出臨時保護範圍方案,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一)在台站保護範圍內堆放金屬物、笨重物、傾倒垃圾或從事爆破、採石、土石作業及其他振動性作業;
(二)污染觀測井(泉)或直接改變觀測井(泉)出水狀態;
(三)在自流觀測井(泉)保護範圍內鑽井取水或啟用原有井(泉)超量取水;
(四)在觀測山洞洞口保護範圍內燒荒或砍伐林木;
(五)在地電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埋設金屬管線,切斷、損壞線路或設定變電設施;
(六)在電磁波接收天線保護範圍內新設電磁輻射裝置和在高頻發射天線保護範圍內種植影響高頻發射的樹木或堆放金屬物;
(七)設定與遙測同頻的無線發射設施或損害遙測無線傳輸效能;
(八)在地磁觀測墩到測量標誌之間,或在地震監測專用通訊線路、供電設施範圍內,設定鐵磁性物體;建房或設定其他障礙物;
(九)在地下電纜線路保護範圍內挖掘土石或擅自在專用供電線路上連線電器設備或線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