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和完善水資源有償使用機制的意見

為加快實施我省興水戰略,順利推進“六大興水戰略工程”,從根本上扭轉我省水資源日趨短缺、水供給日趨緊張、水環境日趨惡化的嚴峻形勢,廣泛吸引社會資金進入涉水項目投資和運營領域,壯大涉水投資,根據國家及省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省情水情,現就建立和完善水資源有償使用機制提出相關建議。00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
為加快實施我省興水戰略,順利推進“六大興水戰略工程”,從根本上扭轉我省水資源日趨短缺、水供給日趨緊張、水環境日趨惡化的嚴峻形勢,廣泛吸引社會資金進入涉水項目投資和運營領域,壯大涉水投資,根據國家及省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省情水情,現就建立和完善水資源有償使用機制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戰略思想,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以加強取水許可管理和完善水價形成機制為核心,全面推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利用經濟槓桿促進水資源的合理開發、高效利用、全面節約和有效保護,為我省經濟、社會和環境、資源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提供可靠的水資源保障。
(二)工作目標:儘快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符合省情、水情,水價規範合理,投資和運營主體多元,產權股權明晰,監督管理規範有力,有利於促進涉水投資良性循環和水資源永續利用的水資源有償使用機制。
二、工作措施
(三)加大水資源費征管力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規定,全面開徵水資源費。凡直接從我省範圍內的河道、湖泊、水庫、泉口及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除按國家規定免徵及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暫緩徵收的外,均應繳納水資源費,地方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均無權減免。逐步提高水資源費徵收標準,利用經濟槓桿促進節水,使其能客觀、真實地反映我省水資源的稀缺程度。在有條件利用地表水的區域,取用地下水的水資源費徵收標準,要遵循自備井供水價格高於地表水供水價格的原則,特別是對於嚴重超采地下水區域,要大幅度提高地下水水資源費徵收標準,鼓勵引導使用地表水,限制開採地下水。根據工業用水、農業用水、居民生活用水等水的不同用途,制定相應的水資源費徵收標準,對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給予優惠。
(四)全面理順水價體系。建立以促進節水和合理配置水資源、減少水污染、有利於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為核心的水價形成機制,使水商品價格不僅能體現水資源的稀缺性,並能科學反映供水、污水處理及再生水企業的生產運營成本及合理收益要求。按照限制開採地下水、高效利用地表水、鼓勵使用再生水的原則,全面推行“差別水價”制度,理順地下水與地表水、新水與中水的比價關係,使自備井的水價高於城市公共供水和回用水價格,回用水價格高於污水處理成本又低於公共供水價格,逐步形成公共供水、自備井、污水處理和中水回用“四水”價格聯動機制;對工業用水、景觀用水、行政事業用水等實行全成本回收;對經營服務用水、特種行業用水實行高水價政策;對不符合國家及省產業政策的企業實行懲罰性加價制度;對農業用水和生態用水實行補貼制度。科學核定居民生活、各類企事業單位和農業生產基本用水量,逐步完善分戶、分類計量收費體系,強化用水定額管理,全面推行階梯式水價制度。允許水服務設施投資者、運營商和集中用水戶,在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監管下,協定確定水商品和相關服務價格。
(五)積極培育水權市場。制定確認初始水權的政策法規,積極開展水權核定、認定、授予和有償出讓改革試點。本著尊重歷史、考慮現狀、著眼未來的原則,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將初始用水權明晰到各市、縣和各用水單位。建立和完善水權有償轉讓和水權交易市場管理制度,明確出讓方和受讓方的責、權、利,開展水權轉讓試點工作,引導水資源向低耗水、低污染、高效率、高效益的行業轉移。積極推廣農業用水戶之間轉讓水票的水權交易模式,強化農業用水戶節水意識;鼓勵工業用水大戶投資農業節水灌溉設施,並優先獲得農業節餘水權,推進農業節水,為城市和工業發展提供更多水資源;開展區域間水權交易試點,建立跨區域水資源利益協調機制。
(六)完善水項目投資回報保障制度。對從事水源建設、城市供水、污水處理等項目建設和運營業務的社會投資者,依法落實相應的稅費優惠,研究探索並制定相關優惠扶持政策;在嚴格契約管理、價格監管、行業監管、財務監管,保證項目建設質量、服務質量的同時,保證投資者合理收益。加強宣傳教育工作,強化全社會水商品意識,實現所有用水單位和個人按照市場經濟規則,依法向供水企業或其他供水服務機構繳費。
(七)拓寬水項目融資渠道。按照“誰投資、誰受益、誰承擔風險”的市場經濟原則,全面放開水項目建設市場,積極採用公司制形式和規範的BOT等項目融資模式,鼓勵和引導用水大戶和其他民資、外資企業進入水建設和運營領域。努力擴大對國外政府和非政府組織的資金利用規模;吸引大企業和基金公司進入我省水市場;創造條件,通過發行市政建設債券等途徑籌集水利工程、城市供排水、污水處理和中水回用等基礎設施建設資金。
(八)改革政府水投資模式。鼓勵各市、縣設立企業性質的水利投資公司,對原來無償使用的政府資金、資產進行市場化運作,提高公共投資效率和國有資產運營效率。
(九)推進農村小型水利工程建管市場化。各市、縣要在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制訂切實可行的改革方案。對已建的屬於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小型排灌工程、小型蓄水工程、小型供水工程,在清產核資、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的基礎上,採取公開競價的方式,推廣租賃、承包經營模式;鼓勵社會力量按照政府規劃,投資、運營農村小型水利設施,培育一批水利致富型農戶。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防疫、安全保衛等部門要明確中標者與所有人在防汛、抗旱、經營等方面的責、權、利,嚴格監管,保證其規範運作,健康發展。
(十)切實加強對水市場的巨觀調控。制定規範的水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對進入水市場的投資者,從投資實力、技術水平、管理水平、人才資質方面提出明確要求;建立水市場經營監管標準,對已進入水市場,但不能達到政府最低監管要求的投資者,責令其退出市場;在完善違約賠償機制的前提下,允許水企業主動退出市場。對採用公司制和特許經營模式建設的涉水項目,有關部門要從有利於全局、有利於地區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和長遠發展以及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認真進行核准,杜絕個別企業通過壟斷水源,壟斷下游市場,妨礙公平競爭的現象。細化水價聽證制度,制定水價調整管理辦法,建立規範的水產品和服務價格調整聽證制度、審批制度,確保水價調整和改革兼顧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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