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

《山東省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是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大對食品藥品違法違規行為的懲戒力度,推進誠信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 下同)、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以下簡稱食品藥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黑名單,是指因違反食品藥品法律、法規、規章,情節嚴重,受到吊銷食品藥品許可證、撤銷食品藥品批准證明檔案或因食品藥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處罰的生產經營者、有關責任人員以及涉案產品相關信息。
第四條 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及時、公開、公正和誰處罰、誰認定、誰公布、全省統一、由下而上、逐級公布的原則。
第五條 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負責全省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管理的指導、監督、集中公布和省局自辦案件黑名單的認定、公布工作。
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食品藥品黑名單管理的的指導、監督、集中公布和市局自辦案件黑名單的認定、公布、上報工作。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的認定、公布、上報工作。
第二章 納入範圍和公布內容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納入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公布:
(一)違反食品藥品法律法規,情節嚴重,受到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
(二)違反食品藥品法律法規,被撤銷批准證明檔案、產品註冊證書的;
(三)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一定時期限制申報行政許可的;
(四)發布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違法廣告,情節嚴重被撤銷廣告批准文號的;
(五)依法需要列入黑名單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應納入黑名單公布。
受到第六條(一)、(二)項行政處罰的,在法律規定期限內不得從事食品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人員一併納入黑名單公布。
第八條 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公布的信息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違法生產經營者的名稱、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處罰結果等;
(二)責任人員的姓名、職務、主要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處罰結果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生產經營者、責任人員從事相關活動的期限;
(三)涉案產品相關信息,包括產品名稱、批次、標識、批准文號、生產許可證號等。
第三章 公布程式和期限
第九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其政務網站建立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專欄,按照省局統一製作的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格式自作出行政處罰20個工作日內,將應納入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的生產經營者、責任人員、涉案產品等相關信息在其政務網站上對外公布,供公眾查詢。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同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文書公布。
省局自辦案件黑名單由辦案部門認定並統一掛網公布。
第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其網站公布黑名單後,於5個工作日內將加蓋公章的黑名單紙質版和電子版逐級報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於收到5日內在其網站轉載公布。
第十一條 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公布期間,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黑名單不停止公布。
第十二條 當事人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原處罰決定被改變或者撤銷的,作出公布黑名單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或知道行政複議決定書、行政訴訟判決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公布的黑名單進行變更或者撤銷,並作出說明。
第十三條 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公布的期限應當與法律法規規定和被限制的期限一致。法律、法規未有明確規定的,公布期限為2年,公布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計算。
第十四條 納入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公布期限屆滿時,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別負責將本級政務網站黑名單專欄中相關信息刪除,轉入備查資料庫。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審查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時,對涉及納入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的生產經營者和責任人員申報許可或被聘用到法律禁止崗位的,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間內不受理其申請。
第十六條 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納入食品藥品安全信用管理體系,按照《山東省食品藥品安全信用分級分類管理辦法(試行)》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七條 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對納入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的生產經營者和責任人員進行監督,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有權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第十八條 對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公布引起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執行。
第十九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管理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