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榮譽療養辦法

《山東省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榮譽療養辦法》是為做好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榮譽療養工作,根據《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管理辦法》《退役軍人事務部等6部門關於進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管理水平的通知》(退役軍人部發〔2020〕56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2022年12月,山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山東省財政廳發布《山東省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榮譽療養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榮譽療養辦法
  • 發布單位:山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山東省財政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2022年12月,山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山東省財政廳發布《山東省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榮譽療養辦法》。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做好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榮譽療養工作,根據《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管理辦法》《退役軍人事務部等6部門關於進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管理水平的通知》(退役軍人部發〔2020〕56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服務管理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離休退休幹部(以下簡稱軍休幹部)。
第三條 省及設區的市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均應建立軍休幹部榮譽療養制度,制定年度療養計畫,對服役期間或移交安置後作出突出貢獻的軍休幹部,分層級、分批次組織療養。
第四條 在服役期間獲得中央軍委授予榮譽稱號、軍隊大單位授予榮譽稱號、一等功(包括戰時二等功)、軍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軍以上單位授予戰鬥英雄的軍休幹部,移交政府安置後獲得國家級榮譽稱號、省部級榮譽稱號,以及被省級以上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評為全國、全省“先進軍休幹部”的,由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組織參加榮譽療養活動。榮立二等功(包括戰時三等功)事跡特別突出、表現特別優秀的軍休幹部,經設區的市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推薦,可參加省級榮譽療養活動;榮立二等功(包括戰時三等功)及以上的軍休幹部,移交政府安置後獲設區的市以上黨委、政府表彰,以及被設區的市級以上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評為“先進軍休幹部”的,由設區的市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組織參加榮譽療養活動。縣級組織參加榮譽療養的人員範圍,由設區的市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確定。
第五條 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省級軍休幹部榮譽療養工作的組織實施,設區的市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軍休幹部榮譽療養工作的組織實施。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和軍休服務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軍休機構),負責參加省、市級榮譽療養軍休幹部的審核確定、組織接送、服務保障等工作。
第六條 榮譽療養地點原則上安排在省內,每期療養時間不超過7天(含往返程),每批次不超過100人。
第七條 參加榮譽療養的軍休幹部須個人報名、家屬同意、軍休機構批准,由軍休幹部所在的軍休機構與其簽訂療養協定,為其購買療養期間的意外傷害保險。
第八條 參加榮譽療養的軍休幹部需生活能夠自理,無傳染病、精神疾病、危急重症等不適宜參加療養的疾患。年齡原則上在80周歲以下。
第九條 每個療養周期不超過3年,同一軍休幹部在一個療養周期內原則上只參加一次榮譽療養。一個療養周期內,軍休幹部因身體健康等原因無法參加療養的,應重點走訪慰問。
第十條 組織軍休幹部榮譽療養活動,應優先使用退役軍人事務系統自有療養資源或軍休幹部醫養結合合作單位資源,資源不足時,可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提供。
第十一條 榮譽療養堅持以休為主、安全第一,加強教育管理,開展豐富多彩的文體活動。適當安排時事政治理論學習、紅色教育基地參觀等,也可根據實際拓展療養活動內容,因地制宜組織軍休幹部進軍營、企事業單位、學校、鄉村等參觀學習,開展公益慈善、國防教育等活動。
第十二條 榮譽療養活動應配齊配強服務保障人員。根據實際需要,服務保障人員(含醫務人員)按照參加療養軍休幹部人數1:5至1:10的比例配備。參加榮譽療養的服務保障人員,按公務出差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開展榮譽療養活動,應制定安全保障和應急預案。嚴格遵守療養地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規定,療養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在安全保障、應急處置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協助,確保軍休幹部療養活動安全、有序、和諧。
第十四條 榮譽療養承辦單位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和條件。組織榮譽療養活動,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與承辦單位簽訂療養協定。
第十五條 榮譽療養組織單位和承辦單位要分別成立療養專項服務小組,安排專人負責,明確責任分工。組織單位負責療養活動的統籌安排和協調落實工作,承辦單位負責療養對象的人員登記、食宿安全、醫療保障和突發事件、意外情況應急處置等工作,協助開展文體活動。
第十六條 軍休幹部榮譽療養費用標準,根據實際,參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軍休幹部榮譽療養工作經費保障,合理安排,確保經費落實。
第十八條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強化績效目標管理,把軍休幹部榮譽療養工作納入年度績效評價範圍,合理制定療養計畫,明確療養任務完成情況、軍休幹部滿意度等評價指標,做好綜合評估工作。加強對承辦單位療養執行情況的動態掌握和定期評估,建立準入退出機制,確保服務標準和服務質量。
第十九條 嚴格落實療養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人員資格審核把關不嚴、工作玩忽職守、發生問題的單位及責任人,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軍(警)士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各地可參照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組織開展軍休幹部榮譽療養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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