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全省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榮譽療養工作,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省財政廳制訂了《移交山西省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榮譽療養辦法》。
2023年8月7日,山西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山西省財政廳印發《移交山西省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榮譽療養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移交山西省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榮譽療養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9月7日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做好全省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榮譽療養工作,根據《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管理辦法》(退役軍人事務部第5號令)和《退役軍人事務部等6部門關於進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管理水平的通知》(退役軍人部發〔2020〕56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服務管理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離休退休幹部(以下簡稱軍休幹部)。
第三條 省及各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和省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以下簡稱省軍休所)均應建立軍休幹部榮譽療養制度,制定年度療養計畫,對服役期間或移交安置後作出突出貢獻的軍休幹部組織療養。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榮譽療養,是指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組織服役期間或移交政府安置後作出突出貢獻的軍休幹部,開展的健康療養、文體活動、專題講座、座談交流、參觀學習等活動。參觀以愛國主義和國防教育基地、社會主義新農村、博物館、紀念館等為主,可適當安排參觀具有當地代表性的人文和自然景觀,其中,收費景點控制在2個以內。
第五條 榮譽療養應堅持個人自願、組織批准;分層級實施、分批次安排;以人為本、真情服務;休養為主、安全第一的原則。
第六條 省退役軍人事務廳負責組織符合省級榮譽療養條件的軍休幹部療養活動,具體由省軍休所實施。市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休幹部榮譽療養活動,省軍休所負責組織省直軍休幹部榮譽療養活動。各市和省軍休所參加本區域、本單位榮譽療養的軍休幹部範圍,由各市和省軍休所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縣級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參加省、市級榮譽療養軍休幹部的資格審核、健康把關和接送保障等工作。
第七條 參加省級榮譽療養的軍休幹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無違法違紀情形。
(二)服役期間被軍級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或榮立二等功(含)、三等戰功(含)以上獎勵的;或移交政府安置後獲得國家級、省部級榮譽稱號的;或被省級以上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評為“先進軍休幹部”、“最美退役軍人”、“模範退役軍人”等榮譽的;或在開展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傳播紅色基因、參加搶險救災、支援鄉村振興、投身公益志願服務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
(三)無傳染病、危急重症等不適宜參加療養的疾患,生活能夠完全自理,原則上年齡不超過75周歲。
第八條 組織軍休幹部榮譽療養活動,要優先使用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自有療養資源,資源不足時,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提供。榮譽療養活動地點以省內為主,根據實際情況可適當向省外拓展。省退役軍人事務廳視情採取簽訂協定、授牌等方式,在全省確定軍休幹部療養基地(點)。
第九條 省級軍休幹部榮譽療養每個療養周期為3年,參加省級榮譽療養的軍休幹部不再參加市和省軍休所組織的榮譽療養,同一軍休幹部在一個療養周期內只參加一次,療養時間每期不超過7天,均含報到、返程時間。
第十條 參加榮譽療養的軍休幹部須個人報名、家屬同意、軍休服務管理單位批准。軍休幹部所在市、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或省軍休所應與榮譽療養對象簽訂療養協定,明確相關事項和責任,並為其購買療養期間的意外傷害保險、人身保險等險種。一個療養周期內,軍休幹部因身體健康等原因無法參加榮譽療養的,應重點走訪慰問。
第十一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組織單位和承辦單位要簽訂療養協定,明確療養標準和雙方責任分工,要分別成立榮譽療養專項服務小組,安排專人負責。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組織單位每年應當制定榮譽療養計畫,做好榮譽療養活動的統籌安排和協調落實工作。承辦單位要做好療養對象的人員登記、服務管理、食宿交通安全、醫療保障等工作,並制定應急預案,具備突發事件、意外情況等的應急處置能力。
第十二條 榮譽療養活動應配齊配強服務保障人員,參加榮譽療養的服務保障人員和軍休幹部比例原則上按照1:5的比例配備。參加榮譽療養的服務保障人員,往返交通、一伙食費按公務出差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軍休幹部榮譽療養費用標準:省級療養費用標準,參照省總工會關於勞動模範療休養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市級和省軍休所的療養費用標準,由市和省軍休所制定。省級軍休幹部(含服務保障人員)榮譽療養經費納入省級財政預算。參加療養的軍休幹部往返療養地的交通費、一伙食費、保險費由所在軍休服務管理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建立榮譽療養工作考評機制。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把軍休幹部榮譽療養工作納入年度績效考評範圍,明確軍休幹部榮譽療養計畫合理度、軍休幹部滿意度、榮譽療養任務完成情況等考評指標,做好軍休幹部榮譽療養工作的整體性評價和評估工作。加強對承辦單位療養執行情況的動態掌握和定期評估,建立準入退出機制,確保服務標準和服務質量。
第十五條 建立榮譽療養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榮譽療養工作中把關不嚴、弄虛作假、玩忽職守、發生問題的單位及有關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療養對象應如實報告個人身心狀況,嚴格遵守療養活動有關規定,凡隱瞞病史、違反療養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其他損失的,責任由療養對象本人承擔。
第十六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軍(警)士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各市和省軍休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組織開展本地軍休幹部榮譽療養工作。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9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