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休養所暫行規定

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休養所暫行規定是民政部發行的規定,發布日期為1990-7-18,實施日期為1990-7-18。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休養所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民政部
  • 發布日期:1990-7-18
  • 實施日期:19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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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民政部
【發布日期】1990-7-18
【實施日期】1990-7-18
【文號】民政部3號令

檔案全文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的規定,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移交地方後由民政部門管理。為做好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服務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休養所(含服務站,以下簡稱干休所)主要任務是,按照黨和政府關於安置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方針、政策和規定,落實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發揮他們的作用,使他們安度晚年。
第三條
軍隊休養所是民政部門領導下的事業單位,承擔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管理的具體工作。各級民政部門對乾體所的工作要加強領導,幫助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不斷提高工作質量。
第四條
各級民政部門要簡政放權,做到"專編專用、專款專用,專車專用,專物專用",確保干休所具有人、財、物使用管理權和生產經營自主權,發揮干休所的積極性、主動性。
第五條
干休所實行下述領導體制:所長負責,黨組織保證監督,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參與民主管理。
第六條
干休所所長的職責主要是:實施所內行政業務的領導,領導做好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所長要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對重大問題實行民主決策。
第七條
依據黨章的有關規定,干休所黨組織的主要任務是:加強自身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發揮黨支部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保證監督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保證辦所的正確方向。
第八條
干休所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管理委員會,是所內軍隊離休退休幹部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管理的組織。管理委員會成員由民主選舉產生。其主要職能是:協助所長和黨組織搞好乾休所建設,發揮參謀、協調、監督作用;反映老幹部的合理意見,維護老幹部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干休所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要對所有人員進行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教育;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教育;艱苦奮鬥教育;革命傳統教育和 組織紀律教育。要教育職工樹立全心全意為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的思想,遵守職業道德,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要教育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保持革命晚節。同志之間要互相尊重和理解,加強團結。
第十條
干休所的機構設定要精簡。工人的比例必須高於幹部。選配工人要實行契約制。有條件的地方,對所長可實行公開招聘。
第十一條
干休所要勤儉辦所。加強廉政建設,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二條
干休所實行民主管理。注意發揮工休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鼓勵和支持他們為干休所建設獻計獻策。要實行“政策公開、經濟公開、管理公開”。
第十三條
干休所服務工作主要是集體性服務項目:組織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看檔案、聽報告,開展各種文體活動;落實他們的各項待遇,並儘可能地幫助他們解決生活中遇到的困難。
第十四條
干休所要協助衛生部門做好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醫療工作,切實幫助他們解決看病中遇到的困難。
第十五條
干休所要開展一些生產經營活動。以增強自身活力。生產經營活動要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政策,依法經營。生產經營的收益要公開,分配要合理。
第十六條
干休所對分散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要加強服務管理工作,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落實他們的各種待遇。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要根據本規定精神,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的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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