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管理辦法是一項由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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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 第 53 號 《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9月4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李立國 2014年9月23日 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民政部門服務管理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離休退休幹部(以下簡稱軍休幹部)。 第二條 軍休幹部服務管理應當從維護軍休幹部的合法權益出發,貫徹執行國家關於軍休幹部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完善軍休幹部服務保障和教育管理機制,落實軍休幹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軍休幹部服務管理堅持政治關心、生活照顧、服務為先、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 軍休幹部服務管理由政府領導、民政部門主管、服務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軍休幹部服務管理的指導,及時研究解決軍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服務管理機構是服務和管理軍休幹部的專設機構,承擔軍休幹部服務管理具體工作。 第四條 軍休幹部服務管理應當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軍隊後勤保障社會化的要求,逐步實行國家保障與社會化服務相結合。 第五條 對在軍休幹部服務管理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服務管理內容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軍隊各級組織在舉行重大慶典和重大政治活動時,民政部門應當按照要求組織軍休幹部參加。 第七條 在建軍節、春節等重大節日時,民政部門應當協調當地人民政府和軍隊有關負責人走訪慰問軍休幹部。 第八條 民政部門、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落實軍休幹部相應政治待遇,組織軍休幹部閱讀有關檔案,聽取黨和政府重要會議精神傳達。 第九條 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做好以下服務保障工作: (一)按時發放軍休幹部離退休費和津貼補貼; (二)按規定落實軍休幹部醫療、交通、探親等待遇,幫助符合條件的軍休幹部落實優撫待遇; (三)協調做好軍休幹部的醫療保障工作,建立健康檔案,開展醫療保健知識普及活動,引導軍休幹部科學保健、健康養生; (四)組織開展適宜軍休幹部的文化體育活動,引導和鼓勵軍休幹部參與社會文化活動; (五)定期了解軍休幹部情況和需求,提供必要的關心照顧; (六)協助辦理軍休幹部去世後的喪葬事宜,按照政策規定落實遺屬待遇。 第十條 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開展學習宣傳活動,提高軍休幹部遵紀守法和遵守服務管理機構規章制度的自覺性。 第十一條 服務管理機構應當組織軍休幹部開展文明創建活動,引導軍休幹部保持和發揚優良傳統,發揮政治優勢和專業特長,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 服務管理方式 第十二條 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為軍休幹部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創造條件。 第十三條 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全時值班,並採取定期聯繫、定人包戶等方式,為軍休幹部提供及時、方便的日常服務保障。 第十四條 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堅持共性服務和個性化服務相結合,為軍休幹部提供細緻周到的服務。對身邊無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軍休幹部,應當重點照顧並提供必要幫助。 第十五條 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拓展社會化服務,根據需要引進郵政、銀行、生活服務等社會服務項目,提高服務管理的質量和效益。 第十六條 鼓勵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志願者等社會力量為軍休幹部提供服務。 第十七條 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軍休幹部服務管理信息系統,配備必要的技術設備,提高服務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軍休幹部成立各種文體組織和興趣小組,開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十九條 軍休幹部管理委員會是在服務管理機構內軍休幹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民眾性組織。 服務管理機構內設有軍休幹部管理委員會的,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軍休幹部管理委員會的指導,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活動,發揮軍休幹部管理委員會的作用,定期聽取軍休幹部管理委員會工作情況報告,研究解決其反映的問題。 第四章 服務管理機構 第二十條 民政部門根據安置管理工作需要,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精幹高效、便於服務的原則設定、調整服務管理機構。 第二十一條 服務管理機構實行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對重大問題實行民主決策。 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政策公開、財務公開、管理公開,接受軍休幹部和工作人員監督。 第二十二條 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黨組織建設,落實組織生活制度,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 第二十三條 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基礎設施建設,設定會議室、活動室、閱覽室、榮譽室等場所,建立必要的室外文化體育活動場地,創造良好休養環境。 第二十四條 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軍休經費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五條 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安全責任事故發生。 第五章 服務管理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 軍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人員應當加強政策和業務知識學習,掌握服務管理技能,培養良好作風和職業道德,尊重軍休幹部。 第二十七條 服務管理機構新聘用工作人員,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外,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服務管理機構應當逐步提高社會工作、護理等專業技術人員比例。 第二十八條 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定期開展教育培訓、崗位練兵、業務競賽等活動,提高工作人員思想政治素質、政策理論水平和服務管理能力。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士官的服務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18日民政部發布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休養所暫行規定》(民政部令第3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