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辦法

<山東省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辦法>是山東省農業廳印發的相關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辦法
  • 印發時間:2018年3月5日   
  • 實施時間:2018年3月7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山東省農業廳關於印發《山東省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辦法》的通知
  魯農政法字〔2018〕5號
各市農業局(農委),各處室、廳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規範蠶種生產、經營行為,近期我們對《山東省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辦法》進行了修訂完善。現將新修訂的《山東省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農業廳
2018年3月5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蠶種生產、經營行為,維護蠶種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農業部《蠶種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蠶種生產、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蠶種指桑蠶種和柞蠶種,包括原原母種、原原種、原種和一代雜交種。
第四條 從事蠶種生產、經營活動的,必須取得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五條 蠶種生產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由山東省農業廳核發。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蠶種生產、經營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產許可
第七條 蠶種生產包括蠶種繁育、保護、冷藏和浸酸等。
第八條 申請原原種、原種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繁育場地周圍環境清潔、水源充足,具備有效預防氟化物、農藥等污染和有效控制蠶微粒子病的質量保證措施。
(二)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專用桑園(柞林)面積。
(三)應具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資金和養蠶室、上蔟室、制種室、催青室及附屬室等配套設施、設備和儀器;從事柞蠶種生產的,應具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保種室、制種室及附屬室等配套設施、設備和儀器。
(四)應配備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桑蠶種生產至少配備2名專業技術人員;柞蠶種生產至少配備1名專業技術人員。
(五)有完備的質檢室,配備1名以上專業質檢人員,蠶種檢驗設備必須能滿足“桑蠶原種檢驗規程”(GB/T19178-2003)的要求。
(六)有完善的質量管理、檢驗體系。
第九條 申請一代雜交種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生產能力5萬張以上。
(二)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桑園或穩定安全的原蠶飼養基地。
(三)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資金和制種室、保護室、催青室及附屬室等,並配備相應的溫控設備。
(四)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桑蠶專業技術人員和檢驗人員。
(五)有完備的檢驗室,蠶種檢驗設備必須能滿足“桑蠶一代雜交種檢驗規程”(NY/T327-1997)的要求。
(六)有完善的質量管理、檢驗體系。
第十條 申請蠶種冷藏、浸酸生產許可證,應具備與冷藏能力相適應的冷藏庫房、浸酸設備儀器、場地和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一條 申請蠶種生產許可證,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東省蠶種生產許可證審批表(見附屬檔案1)。
(二)申請者情況報告。內容主要包括申請者技術力量、場地及檢驗儀器、蠶種生產等基本情況,蠶種生產質量保證制度等。
(三)申請者承諾報告。承諾內容主要包括:1.所生產蠶種均為通過審定的品種;2.如生產具有品種保護權的蠶種,必為已經品種權人同意或轉讓授權;3.如生產轉基因品種蠶種,必為已獲得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的品種;4.場地、檢驗儀器等設施設備為自有產權,或具有使用權(註明期限);5.與技術人員簽訂勞動契約情況等。
(四)專業技術人員資質可查詢信息。
申請蠶種冷藏、浸酸生產許可證的,還須提交蠶種冷藏庫房、浸酸設備儀器、場地照片和相關情況介紹及產權或使用權承諾報告。
第三章 經營許可
第十二條 申請蠶種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適應經營規模的場所。
(二)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保藏設施和檢驗儀器。
(三)有與蠶種經營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售後技術服務能力。
第十三條 申請蠶種經營許可證,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東省蠶種經營許可證審批表(見附屬檔案2)。
(二)申請者情況報告。內容主要包括經營場所、人員、財務及運營等基本情況。
(三)申請者承諾報告。承諾內容主要包括:1.所經營的蠶種均來自具有生產許可證的生產單位;2.設施設備等為自有產權,或具有使用權(註明期限)等。
(四)專業技術人員資質可查詢信息。
第四章 申辦、變更及期滿申領程式
第十四條 申請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者,應當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受理申請的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實地考察和資料審核,對具備條件的簽署審核意見,上報省農業廳;審核不予通過的,書面通知申請者,並說明理由。
(二)省農業廳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生產、經營許可證並予公告;不予批准的,分別書面通知報送機構和申請者,並說明理由。
省農業廳認為有必要的,可進行實地審查。
第十五條 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期滿後仍需繼續生產、經營的,應當在有效期滿2個月前重新申請。
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式及時辦理變更手續,並提供相應材料。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原原種是指供生產原種用的蠶種,原種是指供生產一代雜交種用的蠶種,一代雜交種是指用原蠶按規定組合雜交繁育的蠶種,原蠶是指由原種孵化而來的蠶。
第十七條 禁止偽造、變造、轉讓、租借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按農業部《蠶種管理辦法》相關條款查處。被吊銷許可證的蠶種生產、經營者,應及時依法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手續。
第十八條 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農業廳統一印製。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6日。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農業廳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1.山東省蠶種生產許可證審批表
2.山東省蠶種經營許可證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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