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藥品上市後變更備案管理實施細則

《山東省藥品上市後變更備案管理實施細則》是為加強藥品上市後變更備案管理制定的檔案。

2023年3月,山東省藥監局印發《山東省藥品上市後變更備案管理實施細則》,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藥品上市後變更備案管理實施細則
  • 實施時間:2023年4月1日
  • 印發單位:山東省藥監局
  • 印發時間:2023年3月
檔案全文,內容解讀,

檔案全文

山東省藥品上市後變更備案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藥監局關於發布〈藥品上市後變更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21年第8號),加強藥品上市後變更備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藥品註冊管理辦法》《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技術指導原則等明確的,由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的藥品上市後備案類變更,以及經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以下簡稱持有人)與山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溝通交流,確認屬於備案類的變更。
  第三條 藥品上市後變更不得對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產生不良影響。持有人是藥品上市後變更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藥品上市後變更控制體系,根據有關技術要求,結合產品特點,經充分研究、評估和必要的驗證後確定變更管理類別,對於備案類變更,按照本實施細則要求備案後實施。
第二章 備案管理
  第四條 持有人按照《國家藥監局關於藥品註冊網上申報的公告》(2020年第145號)的有關要求,通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網上辦事大廳(以下簡稱網上大廳)進行備案申報,網上提交備案資料。
  第五條 省局通過網上大廳接收持有人備案資料,對於不屬於備案類的申請,不予簽收相關資料並說明理由。
  第六條 對於簽收的備案資料,山東省食品藥品審評查驗中心(以下簡稱省審評中心)自簽收之日起5日內對備案信息進行核對並予以公示;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公示並說明理由。
  持有人可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官方網站查詢相關備案信息的公示內容。
  第七條 省審評中心應當自備案資料簽收之日起20日內進行資料審核,必要時進行現場核查、抽樣檢驗。現場核查、抽樣檢驗的時間,不計入審核時限。
  經審核,符合要求的,省審評中心將審核通過意見報省局審查;不符合要求的,將審核不予通過意見報省局審查。
  省局自收到省審評中心審核意見之日起10日內,作出審查結論,對於審查不通過的,予以取消備案,並告知持有人。
第三章 藥品生產場地變更管理
  第八條 持有人或者藥品生產企業內部變更生產場地、持有人變更生產企業(包括變更受託生產企業、增加受託生產企業、持有人自行生產變更為委託生產、委託生產變更為自行生產)的,可通過山東政務服務平台省藥監局分廳提交藥品生產許可變更申請,同時提交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符合性檢查以及生產場地變更研究等相關資料。省審評中心收到相關資料後,並聯開展技術審評和現場檢查。許可檢查、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符合性檢查和註冊核查合併實施,現場檢查兼顧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標準和註冊核查要求。
  對於生物製品、多組分生化藥、中藥注射劑、特殊注射劑等高風險品種,以及通過仿製藥一致性評價品種的生產場地變更,現場檢查應當抽取1—3批樣品送山東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進行檢驗,無菌類產品可選擇代表性品種進行抽樣檢驗。其他類藥品可根據需要進行抽樣檢驗。
  現場檢查、樣品檢驗的時間,不計入藥品生產許可變更時限。
  第九條 省審評中心對現場檢查、技術審評以及樣品檢驗(如需要)情況進行審查,並出具綜合審查意見,省局按照程式批准變更持有人《藥品生產許可證》相關信息。
  第十條 完成《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後,省局在網上大廳對持有人藥品註冊批准證明檔案及其附屬檔案載明的生產場地或者生產企業的變更信息進行更新。
  第十一條 變更藥品生產場地,同時發生藥品生產工藝、處方、質量標準等其他屬於重大變更或者中等變更的,持有人還應當就其他註冊管理變更事項提出補充申請或者備案。
第四章 變更備案的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持有人承擔因變更管理不當引起的相關法律責任。持有人應當對備案信息已公示、尚處於備案資料審查階段的變更進行風險評估。對於已實施但經審查取消的備案,持有人應當採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省局將對有關問題進行研判,並視情形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 持有人應當在年度報告中對本年度備案變更情況進行總結分析。省局及時將備案變更情況納入日常監管範圍,加強對藥品上市後變更的監督管理,對持有人變更控制體系實施監督檢查,督促其履行變更管理責任。
  持有人未按照規定對藥品生產過程中的變更進行備案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持有人進行生產場地變更以及其他備案類變更的,應當按照相關變更事項及申報資料要求、變更技術指導原則等提交申報資料。
  第十五條 已經通過審評審批的原料藥生產企業進行生產場地變更以及其他備案類變更,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日以工作日計算。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31日。

內容解讀

《實施細則》共5章17條,對備案管理、藥品生產場地變更管理、變更備案的監督管理等內容作出規定,對省內藥品上市後變更管理工作平穩有序開展起到重要的指導作用。《實施細則》保留了試行版本的主要內容,圍繞細化藥品上市後變更備案管理的工作要求,明確了備案類變更管理的適用範圍、辦理程式,以及生產場地變更的辦理路徑等內容。
針對高風險品種,《實施細則》指出對於生物製品、多組分生化藥、中藥注射劑、特殊注射劑等高風險品種,以及通過仿製藥一致性評價品種的生產場地變更,現場檢查應當抽取1-3批樣品送山東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進行檢驗,無菌類產品可選擇代表性品種進行抽樣檢驗。省藥監局註冊處相關負責人解釋“特殊注射劑是指與普通注射劑相比,特殊注射劑的質量及其活性成分的體內行為受處方和工藝的影響較大,可能進一步影響製劑在體內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例如脂質體、靜脈乳、微球、混懸型注射劑、油溶液、膠束等。”
據了解,《實施細則》對藥品同時發生備案類和報告類關聯的變更時應如何申報進行了明確。《實施細則》指出,藥品同時發生備案類和報告類關聯的變更,或報告類變更是以備案類變更完成為前提時,持有人可以將備案類和報告類變更合併提交備案申請,相應研究資料總體上應按照技術要求較高的變更類別進行。持有人也可單獨就備案類變更進行備案,完成後再按有關規定對報告類變更進行管理。對於非關聯的備案類和報告類變更,原則上應按照規定分別進行備案或者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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