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機構製劑支付管理暫行辦法》是為了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山東省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機構製劑支付管理工作,根據《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檔案精神,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12月29日,山東省醫療保障局印發《山東省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機構製劑支付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機構製劑支付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12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醫療保障局
《山東省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機構製劑支付管理暫行辦法》是為了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山東省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機構製劑支付管理工作,根據《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檔案精神,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12月29日,山東省醫療保障局印發《山東省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機構製劑支付管理暫行辦法》。
《山東省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機構製劑支付管理暫行辦法》是為了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山東省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機構製劑支付管理工作,根據《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檔案精神,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的辦法。2023年12月29日,...
各省級醫療保障部門按國家規定納入《藥品目錄》的民族藥、醫療機構製劑納入“乙類藥品”管理。中藥飲片的“甲乙分類”由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確定。第二十五條 參保人使用“甲類藥品”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支付標準及分擔辦法支付;使用“...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等部門為了加強和規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制定的辦法。引言 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勞社部發〔1999〕14號 ...
《濟南市基本醫療保險住院醫療機構定點協定管理辦法》是濟南市為建立公平、公正、公開的醫療機構基本醫療保險定點協定管理制度而制定的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建立公平、公正、公開的醫療機構基本醫療保險定點協定管理制度,根據《濟南市職工基本...
《濟南市進一步深化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方式改革實施方案》是濟南市發布的實施方案。檔案發布 為進一步深化我市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醫保)支付方式改革,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深化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7〕55...
適當拉開不同級別醫療機構基金支付比例差距,引導參保人員到基層醫療機構就醫。各市可採取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水平與個人繳費掛鈎的辦法,鼓勵居民連續參保。對連續參保的,在基金支付比例上可給予適當照顧。5.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全面實施居民...
濟南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是為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城鎮職工基本醫療,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發布單位】濟南市 【發布文號】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1號)【發布日期】2002-10-14 【...
《濟南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是濟南市人民政府為建立和完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職工基本醫療制定的辦法。檔案原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職工基本醫療,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
《山東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意見》是為加快實施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省級統籌,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十四五”全民醫療保障規劃的通知》要求,結合山東省...
起付標準以上的醫療費,按照分檔累加計算的辦法,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以下標準支付:5000元以下部分,在三級醫療機構支付50%,在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支付60%;5000元至10000元部分,在三級醫療機構支付55%,在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支付65%;...
各省級醫保部門要加快原自行增補品種的消化工作,按要求清理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的品種,推進用藥範圍的基本統一。《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的通知》(醫保發〔2019〕46號)和《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
財政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府補助資金籌集、基金的劃撥和監督管理工作。衛生部門負責協助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執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監督工作。教育部門負責入託兒童、在校學生的參保組織工作。發改、公安、民政、審計、統計、食品...
增強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對醫療費用增長的約束作用,嚴格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推行按病種(病組)付費、按人頭付費、按床日付費、總額預付等支付方式,完善醫療機構補償機制,引導醫療機構主動控制成本,規範診療行為。鼓勵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定點零售藥店,是指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並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處方外配服務的零售藥店。處方外配是指參保人員持定點醫療機構處方,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行為。
第十一條 財政每年預算安排專項資金作為政府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市、縣兩級政府補助資金,按省財政規定的撥付辦法執行。第三章 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主要支付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慢性...
第四章 醫療管理 第十二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區域規劃、總量控制、方便就醫”的原則,在本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範圍內審核確定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協定管理。各類學校衛生室,...
具體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取部門會同衛生、財政等部門制定。第十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資金歸個人所有,滾存積累,超支不補,只能按規定用於醫療消費。記入個人帳戶的資金,由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委託金融機構按月劃入。參保人死亡,...
對臨床緊急搶救與特殊疾病治療所必需的目錄外藥品,要建立定點醫療機構申報制度並明確相應的審核管理辦法。對於《藥品目錄》內可用於自我藥療的藥品,原則上規定為,參保人員住院使用時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門診使用時限個人賬戶支付。...
通過建立醫療機構之間的競爭機制和藥品生產流通的市場運行機制,努力實現“用比較低廉的費用提供比較優質的醫療服務”的目標。在基本醫療保險之外,各地還普遍建立了大額醫療費用互助制度,以解決社會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之上的醫療費用。國家為...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督促落實。財政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政策,做好政府補助資金預算安排和撥付、基金專戶管理等工作。衛生部門負責醫療機構服務管理工作,協助做好居民...
在確定職工醫療保險定點醫院時,要把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納入定點範圍,經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治療性院內中藥製劑納入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院內製劑目錄。充分考慮中醫藥的特點,合理制定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針灸、推拿、中醫整骨等...
要將醫療機構合理配備使用《2022年藥品目錄》內藥品的情況納入協定內容,積極推動新版目錄落地執行。四、規範民族藥、醫療機構製劑、中藥飲片的管理 各省級醫保部門要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完善程式、細化標準、科學測算,...
《江蘇省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機構製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22年12月14日省醫療保障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江蘇省醫療保障局 2023年1月6日 檔案全文 江蘇省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機構製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
建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之間談判協商制度,形成風險分擔和激勵約束機制,促進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嚴格臨床路徑管理,合理控制醫療費用。醫保經辦機構要提高結算效率,根據協定約定及時向醫療機構撥付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