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9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以食藥監藥化監〔2014〕135號印發《中藥提取物備案管理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共16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藥提取物備案管理實施細則
- 性質:備案
- 時間:2014年7月29日
- 類別:醫藥
通知,實施細則,
通知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於加強中藥生產中提取和提取物監督管理的通知
食藥監藥化監〔2014〕1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中藥提取和提取物是保證中藥質量可控、安全有效的前提和物質基礎。近年來,隨著中藥生產的規模化和集約化發展,中藥提取或外購中藥提取物環節存在的問題比較突出,給中藥的質量安全帶來隱患。為加強中藥提取和提取物的監督管理,規範中藥生產行為,保證中成藥質量安全有效,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中藥提取是中成藥生產和質量管理的關鍵環節,生產企業必須具備與其生產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提取能力。藥品生產企業可以異地設立前處理和提取車間,也可與集團內部具有控股關係的藥品生產企業共用前處理和提取車間。
二、中成藥生產企業需要異地設立前處理或提取車間的,需經企業所在地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准。跨省(區、市)設立異地車間的,還應經車間所在地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同意。中成藥生產企業《藥品生產許可證》上應註明異地車間的生產地址。
三、與集團內部具有控股關係的藥品生產企業共用前處理和提取車間的,該車間應歸屬於集團公司內部一個藥品生產企業,並應報經所在地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准。跨省(區、市)設立共用車間的,須經雙方所在地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同意。該集團應加強統一管理,明確雙方責任,制定切實可行的生產和質量管理措施,建立嚴格的質量控制標準。共用提取車間的中成藥生產企業《藥品生產許可證》上應註明提取車間的歸屬企業名稱和地址。
四、中成藥生產企業應對其異地車間或共用車間相關品種的前處理或提取質量負責,將其納入生產和質量管理體系並對生產的全過程進行管理,提取過程應符合所生產中成藥的生產工藝。提取過程與中成藥應批批對應,形成完整的批生產記錄,並在貯存、包裝、運輸等方面採取有效的質量控制措施。共用車間所屬企業應按照《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以下簡稱藥品GMP)組織生產,嚴格履行雙方質量協定,對提取過程的質量負責。
五、中成藥生產企業所在地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異地車間或共用車間相應品種生產過程的監督管理,對跨省(區、市)的異地車間或共用車間應進行延伸監管,車間所在地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異地車間或共用車間提取過程的日常監管。
六、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一律停止中藥提取委託加工的審批,已經批准的,可延續至2015年12月31日。在此期間,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切實加強對已批准委託加工的監督管理,督促委託方按照藥品GMP的要求切實履行責任,制定可行的質量保證體系和管理措施,建立委託加工提取物的含量測定或指紋圖譜等可控的質量標準,對委託加工全過程的生產進行質量監控和技術指導,並在運輸過程中採取有效措施,以保證委託加工質量。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撤銷其委託加工的審批,並不得另行審批。
自2016年1月1日起,凡不具備中藥提取能力的中成藥生產企業,一律停止相應品種的生產。
七、對中成藥國家藥品標準處方項下載明,且具有單獨國家藥品標準的中藥提取物實施備案管理。凡生產或使用上述應備案中藥提取物的藥品生產企業,均應按照《中藥提取物備案管理實施細則》(見附屬檔案)進行備案。
八、中成藥生產企業應嚴格按照藥品標準投料生產,並對中藥提取物的質量負責。對屬於備案管理的中藥提取物,可自行提取,也可購買使用已備案的中藥提取物;對不屬於備案管理的中藥提取物,應自行提取。自2016年1月1日起,中成藥生產企業一律不得購買未備案的中藥提取物投料生產。
九、備案的中藥提取物生產企業應按照藥品GMP要求組織生產,保證其產品質量,其日常監管由所在地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
自本文印發之日起,對中藥提取物生產企業一律不予核發《藥品生產許可證》和《藥品GMP證書》,已核發的,有效期屆滿後不得再重新審查發證。
十、中成藥生產企業使用備案的中藥提取物投料生產的,應按照藥品GMP要求對中藥提取物生產企業進行質量評估和供應商審計。中成藥生產企業所在地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按照藥品GMP有關要求和國家藥品標準對中藥提取物生產企業組織開展延伸檢查,並出具檢查報告,確認其是否符合藥品GMP要求。
十一、對中藥提取物將不再按批准文號管理,但按新藥批准的中藥有效成份和有效部位除外。對已取得藥品批准文號,按本通知規定應納入備案管理的中藥提取物,在原批准文號有效期屆滿後,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不再受理其再註冊申請。
十二、中藥材前處理是中藥生產的重要工序,中藥生產企業和中藥提取物生產企業應當具備與所生產品種相適應的中藥材前處理設施、設備,制定相應的前處理工藝規程,對中藥材進行炮製和加工。外購中藥飲片投料生產的,必須從具備合法資質的中藥飲片生產經營企業購買。
十三、中成藥生產企業違反本通知第七條規定,使用未備案的中藥提取物投料生產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進行查處。
十四、中成藥生產企業未按藥品標準規定投料生產,購買並使用中藥提取物代替中藥飲片投料生產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二項按假藥論處。
十五、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此前印發的相關檔案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以上請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知行政區域內相關藥品生產企業並遵照執行。在本檔案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向總局反映。
附屬檔案:中藥提取物備案管理實施細則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2014年7月29日
實施細則
中藥提取物備案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成藥生產監督管理,規範中藥提取物備案管理工作,保證使用中藥提取物的中成藥安全、有效和質量可控,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中藥提取物,是中成藥國家藥品標準的處方項下載明,並具有單獨國家藥品標準,且用於中成藥投料生產的揮髮油、油脂、浸膏、流浸膏、乾浸膏、有效成份、有效部位等成份。
本細則所指中藥提取物不包括:中成藥國家藥品標準中附有具體製法或標準的提取物;按新藥批准的中藥有效成份或有效部位;冰片、青黛、阿膠等傳統按中藥材或中藥飲片使用的產品;鹽酸小檗鹼等按化學原料藥管理,並經過化學修飾的產品。
第三條 本細則所指中藥提取物備案,是中藥提取物生產企業按要求提交中藥提取物生產備案資料,以及中藥提取物使用企業按要求提交使用備案資料的過程。
第四條 中藥提取物生產備案,中藥提取物生產企業應通過中藥提取物備案信息平台,填寫《中藥提取物生產備案表》(附1),向所在地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交完整的資料(PDF格式電子版),並對資料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 中藥提取物生產備案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中藥提取物生產備案表》原件。
(二)證明性檔案彩色影印件,包括有效的《營業執照》等。
(三)國家藥品標準複印件。
(四)生產該提取物用中藥材、中藥飲片信息。包括產地、基原、執行標準或炮製規範。
(五)關鍵工藝資料。包括主要工藝路線、設備,關鍵工藝參數等,關鍵工藝資料應提供給中藥提取物使用企業。
(六)內控質量標準。包括原料、各單元工藝環節物料及過程質量控制指標、提取物成品檢驗標準,以及完整工藝路線、詳細工藝參數等。用於中藥注射劑的中藥提取物應提交指紋或特徵圖譜檢測方法和指標等質量控制資料。
(七)中藥提取物購銷契約書彩色影印件。購銷契約書應明確質量責任關係。
(八)其他資料。
第六條 中藥提取物生產備案信息不得隨意變更,如有變更,中藥提取物生產企業應及時通知相關中藥提取物使用企業,並提交變更相關資料,按上述程式和要求重新備案。
第七條 中藥提取物使用備案,中藥提取物使用企業應通過中藥提取物備案信息平台,填寫《中藥提取物使用備案表》(附2),向所在地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交完整的資料(PDF格式電子版),並對資料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中藥提取物使用備案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中藥提取物使用備案表》原件。
(二)證明性檔案彩色影印件。包括有效的《藥品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藥品GMP證書》、使用中藥提取物的中成藥品種批准證明檔案及其變更證明檔案等。
(三)使用中藥提取物的中成藥國家藥品標準複印件。
(四)中藥提取物購銷契約書彩色影印件。購銷契約書應明確質量責任關係。
(五)對中藥提取物生產企業的質量評估報告。重點包括評估中藥提取物生產企業的生產條件、技術水平、質量管理、中藥提取物原料、 生產過程和提取物質量等方面。
(六)對中藥提取物生產企業的供應商審計報告。
(七)中藥提取物關鍵工藝資料。
(八)其他資料。
第九條 中成藥國家藥品標準處方項下含多種中藥提取物的,應填寫同一《中藥提取物使用備案表》,一同備案。
第十條 中成藥生產企業自主生產中藥提取物供本企業使用的,應分別對該中藥提取物進行生產及使用備案,使用備案時僅提交第八條中的(一)~(二)項資料。
第十一條 中藥提取物使用企業應固定中藥提取物來源;及時了解其使用的中藥提取物生產備案信息變更情況,參照《已上市中藥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一)》的要求,對中藥提取物生產備案信息變更可能產生的中成藥產品質量變化進行研究和評估,中藥提取物生產備案信息變更造成中成藥產品質量改變的,應立即停止使用。
中藥提取物使用備案信息發生變更,包括使用企業、使用的中成藥品種及其使用的提取物生產備案的有關信息變更等,相關使用企業應提交變更相關資料,按上述程式和要求重新備案。
第十二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建立中藥提取物備案信息平台。
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藥提取物生產或使用備案工作,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藥提取物生產或使用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收到中藥提取物備案資料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備案資料傳送至中藥提取物備案信息平台。中藥提取物備案信息平台按備案順序自動生成中藥提取物備案號。
中藥提取物生產備案號格式為:ZTCB+4位年號+4位順序號+省份簡稱;如有變更,變更後備案順序號格式:原備案號+3位變化順序號。
中藥提取物使用備案號格式為:ZTYB+4位年號+4位順序號+省份簡稱;如有變更,變更後備案號格式:原備案號+3位變化順序號。
第十四條 中藥提取物備案信息平台將自動公開使用備案基本信息,包括:中藥提取物名稱、生產企業、備案時間、生產備案號,使用該中藥提取物的中成藥品種名稱、批准文號、生產企業、備案時間、使用備案號,備案狀態。
中藥提取物生產備案內容及使用備案中的內控質量標準、生產工藝資料、購買契約書和質量評估報告等資料不予公開。
第十五條 中藥提取物備案信息供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監督檢查及延伸檢查使用;其中,未公開的備案資料僅供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備案所在地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監督檢查及延伸檢查使用。
第十六條 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以下情形的,應採取責令整改、暫停生產使用該中藥提取物等措施,並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同時報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在該中藥提取物相關備案信息中記載並公示。
(一)備案資料與生產實際不一致的;
(二)中藥提取物的生產不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GMP)要求的;
(三)中藥提取物的生產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
(四)外購中藥提取物冒充自主生產產品的;
(五)外購中藥提取物半成品或成品進行分包裝或改換包裝的;
(六)經查實,中成藥出現的質量問題系由其使用的中藥提取物引起的;
(七)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附:1.中藥提取物生產備案表
2.中藥提取物使用備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