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山東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山東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1994年4月21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7次會議通過,2012年1月13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修訂。

2024年3月27日,山東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訂的《山東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 批號:第106號
  • 發布方: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修訂通過時間 :2012年1月13日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修訂草案說明,修改情況說明,審議結果報告,相關報導,

檔案發布

第106號
《山東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已於2012年1月13日經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山東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1月13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推動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堅持科學發展觀,實行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科學技術工作指導方針,圍繞實施科教興魯和人才強省戰略,構建區域創新體系,建設創新型省份。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確定科學技術發展目標、任務和重點領域,建立和完善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考核體系,保障科學技術進步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協調機制。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促進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持續穩定增長;制定、實施與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產業政策,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推動套用科學技術提升傳統產業,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社會事業;鼓勵自然科學不同學科交叉融合和相互促進,鼓勵依法開展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自由,保護科學技術人員的合法權益,鼓勵科學探索和技術創新;鼓勵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公民參與和支持科學技術進步活動;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和對青少年的科學技術教育工作,提高全體公民科學文化素質。
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尊重智力勞動、尊重發明創造,提高科學技術進步意識,加強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增強自主創新能力。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提高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智慧財產權的能力,發揮智慧財產權制度對科學技術創新的引導、保障和激勵作用。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巨觀管理和統籌協調,研究提出科學技術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擬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科學技術計畫,管理全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和可持續發展實驗區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大學科技園。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開展綜合管理和公共服務,推動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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