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條例

為了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實施科教興魯戰略,發揮科學技術協會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條例
  • 發布單位:81501
  • 發布日期:1997-10-1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檔案全文,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1997-10-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1997年10月15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通過)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實施科教興魯戰略,發揮科學技術協會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科學技術協會是科學技術工作者組成的人民團體,是發展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科學技術協會應當團結、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積極實施科教興魯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與發展、科學技術的普及與推廣、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與提高、科學技術與經濟建設的有效結合,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 科學技術協會依法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
科學技術協會及其所屬學會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科學技術協會貫徹國家科學技術工作基本方針,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
科學技術協會應當加強自身建設和管理,堅持民主辦會的原則,依照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科學技術協會工作和科學技術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縣級以上科學技術協會由所屬學會和下一級科學技術協會組成。
鄉(鎮)、街道和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建立科學技術協會。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代表大會和它選舉產生的委員會是本級科學技術協會的領導機構。
變更或者撤銷選舉產生的科學技術協會領導機構,必須按照法定程式進行。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建立的科學技術協會和農村各類專業技術協會、研究會,接受縣級以上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九條 縣級以上科學技術協會機關工作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管理;科學技術協會所屬事業單位按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管理規定實施管理。
第三章 工作任務
第十條 科學技術協會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通過各種形式和途徑參與科學技術政策、法規的制定和重大科學技術項目的技術諮詢活動,向人民政府提出有關科學技術發展和經濟建設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科學技術協會應當積極開展學術活動,推動學科建設,提高學術水平,促進科學技術進步。
科學技術協會應當加強對所屬學會工作的指導。
第十二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應當廣泛開展各種學術交流活動;省和有條件的市(地)科學技術協會還應當積極開展國際民間學術交流與科學技術合作,發展同國際科學技術組織和境外學術團體及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三條 科學技術協會應當充分利用科學普及場館和設施,開展以科學知識、科學方法和科學思想為主要內容的日常性、民眾性、社會性的科學技術普及活動,反對封建迷信和偽科學,發揮科學技術普及工作主力軍作用。
第十四條 科學技術協會會同教育等部門,在青少年中開展適合其特點的科學技術活動,提高青少年的科學文化素質,培養科學技術後備人才。
第十五條 科學技術協會參與組織農村科學技術普及和推廣工作,開展科學技術下鄉活動,引導和幫助農民依靠科學技術發展農村經濟。
第十六條 科學技術協會應當促進所屬學會與企業的科學技術協作,支持和指導企業科學技術協會開展科學技術活動,推動企業科學技術進步。
第十七條 科學技術協會開展多層次、多形式、多學科的科學技術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第十八條 科學技術協會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委託,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參與或者承擔科學技術項目評估、自然災害損失鑑定和有關技術標準制定等項工作。
第十九條 科學技術協會對侵害科學技術工作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積極向有關部門和單位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科學技術協會可以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條 科學技術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撥款;
(二)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資助、捐贈;
(三)團體會員繳納的會費;
(四)科學技術協會興辦的企業、事業所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的行政事業和學術交流、科學普及經費列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並隨著財政收入增長而逐年增加。
第二十二條 科學技術協會的經費主要用於本條例和科學技術協會章程所規定的各項事業、業務活動的開展,其經費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並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及其所屬學會、企業、事業單位的經費、資產等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科學技術館、青少年科學技術活動中心等科學技術普及設施納入城鎮建設規劃,保障其建設和發展;扶持科學普及讀物的出版和發行。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科學技術協會興辦社會公益性事業、建立科學普及等項基金和開展合法的技術活動。
第二十六條 科學技術協會基層組織所在單位應當為協會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
科學技術協會基層組織的專、兼職工作人員,享受其所在單位工作人員的同等待遇。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阻撓、妨礙科學技術協會依法開展工作和活動的;
(二)貪污、挪用或者截留科學技術協會經費的;
(三)損毀、侵占或者非法調撥科學技術協會及其所屬學會資產的;
(四)侵害科學技術協會及其所屬學會其他合法權益的。
第二十八條 侵害科學協會及其所屬學會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科學技術協會及其工作者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或者採用其他非法手段給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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