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程發布
山 東 省 環 境 保 護 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省級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區管理規程(試行)》《山東省省級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區指標(試行)》的通知
魯環發〔2017〕294號
各市環保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指導和鼓勵各市、縣(市、區)、鄉鎮開展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區創建,根據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區管理規程(試行)〉〈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範縣、市指標(試行)〉的通知》(環生態〔2016〕4號)和《關於印發〈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範村鎮指標(試行)〉的通知》(環發〔2014〕12號),結合我省實際,我廳制定了《山東省省級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區管理規程(試行)》《山東省省級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區指標(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落實。
附屬檔案:1.山東省省級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區管理規程(試行)
2.山東省省級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區指標(試行)
山東省環境保護廳
2017年12月7日
規程全文
山東省省級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區管理規程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進一步規範山東省省級
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區(簡稱省級示範區)創建工作,促進省級示範區 規劃、申報、技術評估、考核驗收、公示、公告及監督管理等工 作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省級示範區包括省級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市、生態文 明建設示範縣(市、區)、生態文明建設示範鄉(鎮)。省級示範 區創建是國家級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區創建的基礎和前提條件,獲 得省級示範區稱號的可申請創建國家級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區。 本規程適用於省級生態文明示範市、縣(市、區)、鄉(鎮) 的創建工作管理。 第三條
山東省環境保護廳鼓勵各地創建省級生態文明建 設示範區。創建工作堅持省級引導,地方自願;黨政組織,社會 參與;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持續推進,注重實效。
第四條 對於創建工作在全省生態文明建設中發揮示範引 領作用、達到相應建設標準並通過考核驗收的市、縣(市、區)、 鄉(鎮),山東省環境保護廳按程式授予相應的省級生態文明建設 示範區稱號。
第二章 規劃和申報
第五條 山東省環境保護廳制定並發布省級示範區建設指 標。開展省級示範區創建的市、縣(市、區)、鄉(鎮)(以下簡 稱創建地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創建規劃。規劃的內容需涵蓋 創建地區的基礎條件、現狀與問題、優劣勢分析、建設目標與階 段任務、生態功能區劃、重點項目、主要保障措施及責任單位等 內容。鄉(鎮)根據實際情況也可編制建設方案。
第六條 市、縣(市、區)創建規劃由山東省環境保護廳組 織論證,鄉(鎮)創建規劃(方案)由市級環境保護部門組織審 查。 市、縣(市、區)創建規劃通過論證後,創建地區環境保護 部門應當建議本級人民政府將規劃(草案)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 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議並頒布實施,且於 3 個月內報送山東省環 境保護廳備案。省級示範鄉(鎮)創建規劃(方案)通過審查後, 報所在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且於 3 個月內報所屬市級環境保護部門和山東省環境保護廳備案。
第七條 創建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創建工作的監督考核 和管理機制,制定創建工作的實施方案、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總 結,明確工作責任,落實專項資金,記錄工作進展。
第八條 創建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到信息公開,及時向社會 發布或更新省級示範區的工作進展等信息。
第三章 技術評估
第九條 創建省級示範市、縣(市、區)的人民政府向山東 省環境保護廳申請技術評估,創建省級示範鄉(鎮)的人民政府 向所在市級環境保護部門申請技術評估,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省級示範市、縣(市、區)創建規劃已被批准並實施 2 年(含)以上,省級示範鄉(鎮)創建規劃(方案)已被批准 並實施 1 年(含)以上; (二)經自查達到省級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區各項標準。
第十條 創建市、縣(市、區)申請技術評估的,應當提交 下列(一)至(六)項材料,創建鄉(鎮)申請技術評估的,應 當提交下列(一)、(二)、(四)、(五)項材料: (一)技術評估申請檔案; (二)省級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區規劃(方案); (三)省級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區創建工作實施方案、年度工 作計畫、年度工作總結; (四)省級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區創建工作報告; (五)省級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區創建技術報告; (六)創建地區近三年統計年鑑和環境質量報告(公報)、 突發環境事件統計分析報告。
第十一條 山東省環境保護廳收到省級示範市、縣(市、區) 申請後,應當按照省級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市、縣(市、區)指標 要求,聯合涉及指標的省直部門,在 30 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查。 對初步審查合格的,山東省環境保護廳組織開展技術評估,並於 受理後 6 個月內完成;對初步審查不合格的,及時將情況反饋創 建地區人民政府。 省級示範鄉(鎮)的初步審查和技術評估由市級環境保護部 門聯合涉及指標的有關部門完成,並將結果報山東省環境保護廳 備案。
第十二條 技術評估工作由技術評估組完成。技術評估組由 涉及建設指標較多的省有關部門、單位抽調人員組成。技術評估 的主要工作內容包括: (一)聽取創建地區的工作匯報; (二)評估規劃(方案)實施情況,重點考查結構最佳化、水 資源最佳化配置、國土綠化、污染防治、循環經濟型生態工業、城 市和鄉村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生態保護與建設(生態保護紅線管 理、生態農業、海洋生態、濕地公園建設等)、監管能力建設等重 點項目; (三)審核創建工作的檔案資料,評估基本條件和建設指標 完成情況; (四)審核區域生態環境監察情況; (五)委託第三方開展現場檢查和民意調查; (六)反饋技術評估意見。
第十三條 技術評估的現場檢查採取隨機抽查的方式進行。 抽查線路及內容由技術評估組確定。
第十四條 創建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技術評估組抵達前 3 天,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布技術評估組工作時間、聯繫方式、舉 報電話和信箱等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技術評估組應當在創建地區技術評估結束後 15 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創建地區人民政府反饋技術評估意見。
第十六條 創建地區應根據技術評估意見進行必要整改並 完成整改報告。
第四章 考核驗收
第十七條 已獲得山東省省級生態市、縣(市、區)、鄉(鎮) 命名的、已完成山東省省級生態市、縣(市、區)、鄉(鎮)考核 驗收的地區可不經技術評估,直接向山東省環境保護廳申請考核 驗收,驗收合格的授予省級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市、縣(市、區)、 鄉(鎮)的稱號。
第十八條 創建市、縣(市、區)的人民政府向山東省環境 保護廳申請考核驗收。山東省環境保護廳收到申請和整改報告後, 聯合涉及指標的省直部門,組織開展初步審查,並成立考核驗收 組。對初審合格的市、縣(市、區),於 6 個月內開展考核驗收; 對初審不合格的,及時將審查情況反饋創建地區人民政府。 省級示範鄉(鎮)的考核驗收由市級環境保護部門聯合涉及 指標的有關部門共同完成,並將結果報山東省環境保護廳備案。
第十九條 省級示範市、縣(市、區)考核驗收組由涉及創 建指標較多的省有關部門、單位抽調人員組成。省級示範鄉(鎮) 考核驗收組由市級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抽調人員組成,考核驗收結束後,由山東省環境保護廳進行抽查覆核。考核驗收的主要工 作內容包括: (一)聽取創建工作及整改情況匯報; (二)檢查評估和整改意見的落實情況; (三)核查檔案材料,開展現場檢查; (四)反饋考核驗收結論。 考核驗收組應當在創建地區考核驗收結束 15 個工作日內, 以書面形式向創建地區人民政府反饋考核驗收結果。
第五章 公示公告
第二十條 通過考核的市、縣(市、區)、鄉(鎮),經山東 省環境保護廳審議後在山東省環境保護廳網站上進行集中公示, 公示期為 7 個工作日。 公眾可以通過登入山東環境網站、來信來訪、“12369”環保舉 報熱線等方式反映公示地區存在的問題。 對公示期間收到的投訴和舉報問題,由山東省環境保護廳組 織調查核實。
第二十一條 公示期間未收到投訴和舉報,或投訴和舉報問 題經調查核實、整改到位的市、縣(市、區)、鄉(鎮)由山東省 環境保護廳授予省級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市、縣(市、區)、鄉(鎮) 稱號,有效期 5 年。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獲得省級示範區稱號的地區應當持續深化創建工作,鞏固提升創建成果,並逐年更新檔案資料。 第二十三條 山東省環境保護廳對獲得省級示範區稱號的 地區實行動態監督管理,可根據情況進行抽查,對有效期屆滿的 進行覆核。
第二十四條 抽查採用不定期方式開展,對抽查中發現問題 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在 6 個月內完成整改,整改結果由山東省 環境保護廳審核,未通過抽查、情節嚴重、整改不合格的地區, 撤銷其省級示範區稱號,且 2 年內不接受所在市申報省級示範區。
第二十五條 已獲得省級示範區稱號的市、縣(市、區)應 當在有效期滿之前向山東省環境保護廳提交自查報告和覆核申 請;已獲得省級示範鄉(鎮)稱號的鄉(鎮)應當在有效期滿之 前向所屬市級環境保護部門提交自查報告和覆核申請。
第二十六條 山東省環境保護廳自收到覆核申請起 6 個月 內,按照以下要求組織開展覆核工作,市級環境保護部門參照山 東省環境保護廳覆核方式,組織開展示範鄉(鎮)覆核工作: (一)聽取地方人民政府工作匯報; (二)檢查省級示範區指標達標情況(如考核指標或考核標 準發生調整,按調整後指標進行覆核); (三)向地方人民政府反饋覆核情況。
第二十七條 覆核合格的省級示範區,其稱號有效期延續 5 年。覆核中發現問題的地區要限期整改,整改後達標的地區,省 級示範區稱號有效期延續 5 年。
第二十八條 對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創建地區,山東省環境 保護廳終止其省級示範區審查: (一)發生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或生態破壞事件的; (二)發生重大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案件的; (三)環境質量出現明顯下降或未完成環境質量目標的; (四)在技術評估、考核驗收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 已獲得省級示範區稱號的地區,出現以下情形 之一的,山東省環境保護廳對該地區提出警告: (一)因重大環境問題被環境保護部、省環境保護廳約談、 掛牌督辦或實施區域限批的; (二)環境質量出現明顯下降,未完成年度環境質量改善目 標的; (三)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未完成的; (四)環境保護主要任務目標考核沒有通過的。
第三十條 已獲得省級示範區稱號的地區,出現以下情形之 一的,取消相應稱號,並暫停該地區申報資格 2 年: (一)發生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或生態破壞事件的; (二)被環境保護部、省環境保護廳警告,且未能在規定時 限內完成整改的; (三)未通過省環境保護廳組織的覆核(查)的。
第三十一條 已獲得省級示範區稱號的地區發生行政區劃 變更、重組、撤銷、分立或合併等情形的,其相應稱號自行終止。
第三十二條 山東省環境保護廳建立省級示範區專家庫。專 家遴選採用個人申請和單位推薦相結合的辦法,經山東省環境保 護廳審核納入專家庫。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適時更新。
第三十三條 參與省級示範區管理的工作人員和專家,在技 術評估、考核驗收、抽查、覆核等工作中,必須堅持科學、務實、 高效的工作作風,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認真落實廉政責 任和廉潔自律要求,自覺遵守相關工作程式和規範。構成違紀違 法或犯罪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山東省省級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市、縣(市、 區)指標》、《山東省省級生態文明建設示範鄉(鎮)指標》由山 東省環境保護廳根據需要適時調整。
第三十五條 本規程有效期三年,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有效期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由山東省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