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環境污染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

山東省環境污染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

山東省環境污染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依託山東省固廢產業協會,受省市區各級法務部門、省生態環境部門的業務指導,開展環境污染糾紛的人民調解工作,預防和化解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環境污染糾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環境污染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 
  • 屬性:司法調解、非營利性 
  • 社團地址:山東省煙臺市萊山區新苑路5號(依託于山東省固廢產業協會)
成立時間,工作原則,主要職責,工作範圍,案件受理範圍,工作程式,

成立時間

2021.7.16山東省環境污染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正式揭牌

工作原則

一、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
二、自願平等原則。即在當事人自願、平等基礎進行調解;
三、中立、公正、公平、及時調解;
四、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五、接受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環境保護行政機關的指導。

主要職責

一、調解社會組織內部、社會組織之間以及行業、專業領域的矛盾糾紛;
二、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三、調解糾紛時,應當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充分說理,細心疏導,消除隔閡,幫助當事人達成協定;
四、引導當事人履行和解協定;
五、宣傳法律法規和政策;
六、調解糾紛應當進行登記,製作筆錄,簽定調解協定書,調解協定書應當有當事人和調解人員的簽名,並加蓋調委會公章,生效後,統一保管;
七、聘任、解聘、管理人民調解員;

工作範圍

一、人民法院委派、委託或邀請調解的環境污染糾紛;
二、生態環境行政機關委託或邀請調解的智慧財產權糾紛;
三、其他當事人自願提交調委會調處的環境污染糾紛。

案件受理範圍

受理山東省全省行政區域內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山東省全省行政區域內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與山東省行政區域之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的環境污染糾紛。

工作程式

一、啟動調解
1、依申請調解。當事人申請環境污染糾紛人民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秘書應當填寫受理申請登記表,由各方當事人簽名確認。
2、委託調解。人民法院、行政機關等部門委託調解的糾紛,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予以受理。
二、糾紛調解
1、依法調解。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調解,人民調解員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紀律,熟練運用調解方法技巧,尊重當事人自主表達意願、自願達成協定的權利,促成當事人自覺履行協定。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調解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應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並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啟動調解工作。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調解完畢。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延長1個月,屆時仍未達成調解協定的,視為調解不成,終止調解。
2、訴調對接。積極推動環境污染糾紛人民調解工作與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的有效銜接,不斷完善環境污染訴訟與環境污染糾紛人民調解之間的對接機制,建立健全相關程式制度建設,促進環境污染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更加高效,為人民法院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提供有力支撐。
3、業務指導。為保障工作規範有序,提高調解質量和公信度,邀請人民法院、行政機關、律師事務所等專家不定期對人民調解工作和人民調解協定書進行審核、把關,確保調解工作的規範、有效。
三、達成協定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協定的,應當製作人民調解協定書。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積極引導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四、調解終止
調解不成的,人民調解員應緩解矛盾,並告知當事人通過其他法定途徑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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