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現代遠程教育校外學習中心監督管理辦法

《山東省現代遠程教育校外學習中心監督管理辦法》由山東省教育廳於2018年8月27日印發,共五章二十條,自2018年9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現代遠程教育校外學習中心監督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山東省教育廳
  • 印發時間:2018年8月27日
  • 發文字號:魯教民發〔2018〕2號
  • 實施時間:2018年9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山 東 省 教 育 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現代遠程教育校外學習中心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教民發〔2018〕2號
現將《山東省現代遠程教育校外學習中心監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教育廳
2018年8月27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現代遠程教育校外學習中心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現代遠程教育校外學習中心(以下簡稱校外學習中心)的管理與監督,促進現代遠程教育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校外學習中心是指經教育部批准開展現代遠程教育試點的高等學校(以下簡稱主辦高校),以及經教育部批准開展現代遠程教育教學支持服務的社會公共服務體系(以下簡稱公共服務體系)依託有關單位所建設的開展現代遠程教育支持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校外學習中心接受主辦高校或者公共服務體系的委託,根據主辦高校或者公共服務體系統一要求和工作安排,配合主辦高校進行招生宣傳、生源組織、學生學習支持、學籍和日常管理。
第四條 校外學習中心依託建設的單位(以下簡稱依託單位)應當是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以及依法取得辦學許可的教育培訓機構,具備法人資格,能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五條 校外學習中心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現代遠程教育支持服務要求的專職管理人員、服務人員和技術人員;
(二)有相對獨立的場所和良好的教學環境;
(三)具備上網條件,配備符合開展遠程教育的設施設備;
(四)具備教學支持服務軟體;
(五)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安全、消防、衛生等方面的標準和要求。
第六條 主辦高校設定的校外學習中心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五條之規定,同時制定符合本校辦學條件、辦學特色和培養質量的校外學習中心設定具體標準。
第七條 主辦高校或者公共服務體系應當與依託單位簽訂合作協定,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
第八條 校外學習中心可由主辦高校自建或者委託公共服務體系建立,由主辦高校自主確定,二者選一。
第九條 主辦高校和公共服務體系設立我省校外學習中心,應符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人才培養要求。主辦高校和公共服務體系新設立校外學習中心的,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省教育廳提交以下備案材料:
(一)主辦高校或者公共服務體系校外學習中心備案函;
(二)新設立校外學習中心的可行性論證報告,以及保證教育質量的管理措施和校外學習中心設定標準等材料;
(三)主辦高校或者公共服務體系與依託單位協定書複印件;
(四)依託單位法人登記證書、辦學許可證複印件,校外學習中心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
(五)用作校外學習中心辦公、教學場地產權證明、租賃契約,並附有消防部門對場地驗收合格的證明;
(六)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第三方評估機構提供的評估結果。
第十條 對已備案的校外學習中心,主辦高校或者公共服務體系於每年12月底前,提交下一年備案函和有變化項目的材料。
第三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一條 主辦高校或者公共服務體系應當不斷提高校外學習中心辦學條件,完善教學質量保障和監控體系,制定適應社會需求和人才發展需要的培養方案,統一教學計畫和教學大綱,統一使用教材,依法嚴格組織考試和閱卷,並定期對所屬校外學習中心進行檢查評估,確保校外學習中心規範有序。
第十二條 校外學習中心應當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守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嚴格執行主辦高校有關現代遠程教育的各項規章制度,依法維護主辦高校智慧財產權,指派專人負責維護計算機網路及其他通信設備,防止計算機病毒攻擊,確保網路與信息安全。
第十三條 校外學習中心不得從事以獨立辦學為目的的各類教學活動和發放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或者培訓資格證書,不得從事任何與現代遠程教育支持服務無關的經營活動,不得設定分支機構性質的其他校外學習中心(點)。學習中心必須在依託單位註冊地開辦現代遠程教育支持服務。
第十四條 校外學習中心必須按照主辦高校或者公共服務體系的規定,組織其管理的學生在依託單位註冊地集中考試。
第四章 監督與問責
第十五條 省教育廳依法履行對校外學習中心的監督職責,每年向社會公布經備案的校外學習中心名單。
第十六條 省教育廳制定校外學校中心檢查制度和評估體系,根據情況對校外學習中心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檢查和評估。評估可以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託第三方進行。
第十七條 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受省教育廳委託對本區域內校外學習中心依法進行管理、指導和監督,配合省教育廳做好校外學習中心檢查、評估工作,保證本區域內校外學習中心依照國家和省法律、法規規範辦學。
第十八條 校外學習中心經評估不合格或者抽查發現問題的,由省教育廳將情況通報主辦高校或者公共服務體系,由其做出限期整改、取消其支持服務資格的決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現有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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