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高等學校繼續教育校外教學站點管理辦法》是2019年6月1日起執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高等學校繼續教育校外教學站點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9年6月1日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全省高等學校繼續教育校外教學站點(以下簡稱“站點”)的建設和管理,規範辦學行為,保證教育質量,促進我省高等繼續教育事業健康發展,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站點是指主辦高校在校外舉辦的函授教育、現代遠程教育、開放教育。站點根據高校統一要求,配合高校進行招生宣傳、生源組織、教學輔導、學籍和日常管理。站點業務上接受主辦高校領導,行政上接受設站單位領導。各類站點不得下設分支機構。
第三條站點必須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政府法令,貫徹國家有關繼續教育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執行主辦高校和設站單位簽訂的建點協定和有關制度,配合主辦高校認真、嚴格的組織教學。
第二章 站點的設定
第四條資質要求
(一)主辦高校必須是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具有舉辦高等函授、現代遠程教育、開放教育資質的高等學校。所開設的專業必須符合教育部有關規定。在陝設站的省外高校原則上是教育部公布的“雙一流”建設高校。
(二)設立站點的單位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原則上必須是省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各類高等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具有中等學歷教育辦學資質的學校,或設有專門培訓機構的大中型企事業單位。
第五條教學條件
各站點應具備以下基本辦學條件:
(一)有能夠滿足教學需要的固定辦學場所。有滿足教學需要的實驗室。
(二)有符合教學、輔導要求的教學設施和教學儀器設備。教學用計算機台套數不少於30台。理、工、農、醫類專業教學儀器設備總值不少於50萬元。
(三)有一定的圖書資料。有可以使用的電子圖書資料。
(四)有滿足教學需要的教師隊伍。主講教師須為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配有一定數量的教學輔導教師。教師數量應根據在籍學生人數及所開設專業門類確定,數量充足,相對穩定。
(五)有穩定的管理隊伍。站點必須配備主任、副主任和相應的管理人員。主任、副主任必須具有大學及以上學歷,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熟悉教育教學管理工作,有較強的管理能力。從事現代遠程教育的站點還必須配備網路管理專業技術人員。
(六)符合國家與地方有關安全、消防、衛生等方面的要求。
(七)從事現代遠程教育的站點除了具備上述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 具有百兆以上區域網路,具有功能和數量符合教學要求的專用伺服器。
2. 具有符合教學要求的多媒體網路教室,配備視頻投影設備、雙向視頻教學系統、不間斷電源等設備。
3. 具有與教育教學模式匹配的遠程教育教學管理系統,可有效實現教育教學資源共享,支持學生多種形式的網上學習,對學生學習過程和教師教學過程可進行監控與管理。
第六條結構布局
(一)省內高校在同一縣(市、區)只能設1個站點。省外高校原則上只能設在設區的城市,開設專業原則上為我省急缺的、該校“雙一流”建設學科專業,在我省設定的站點最多不超過3個。
(二)同一設點單位最多承接3所主辦高校的站點。
第七條站點命名
站點的命名規範為:××大學(學院)×××函授教育輔導站(現代遠程教育學習中心、開放教育教學點)。
第三章 函授站的備案
第八條新增函授站的登記程式
新增函授站由主辦高校向省教育廳提出登記申請。主辦高校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設立函授站登記的公文。
(二)開展函授教育的有關批文複印件。
(三)對依託建設單位的相關管理辦法。
(四)與依託建設單位簽訂的合作辦學協定書。
(五)高等繼續教育函授站備案登記表。
(六)對擬新增函授站的考察論證報告,包括依託建設單位的辦學資質檔案、辦學地點、首設專業、學習場地、配套設施、輔導教師、管理人員、管理方式、教學模式、質量保證措施、安全保障、網路環境、運行機制、可持續發展性等。
(七)省外高校還需提供所在省(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同意設點的檔案。
省教育廳依據本辦法對符合條件的新設函授站點進行登記。
第九條新增函授站的公布
省教育廳對滿足登記條件的新增函授站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函授站的變更
函授站設站單位變更,應重新履行函授站設定登記相關手續。
第四章 站點的管理
第十一條站點實行設點單位自我約束管理,主辦高校承擔主體管理責任,省教育廳負責監督管理的管理體制。
第十二條主辦高校主要職責
(一)負責統一收繳學費、制定教學計畫、選用和發放教材及教學指導書目等工作。
(二)依照協定,認真履行義務。
(三)全面負責站點的教學和教學質量監控。派遣主講教師,聘任或派遣輔導教師,保證面授時間;負責考試命題、考試安排、組織和評分工作。負責站點的考試考風、考紀的監督和指導。
(四)負責學生的學籍管理,包括新生註冊、學籍異動、畢業證書發放、畢業生電子註冊等工作。
(五)負責組織站點招生工作,指導站點依法進行招生宣傳,規範招生行為。負責對站點的招生宣傳資料、廣告進行審核,監督招生過程。對站點的招生對象、招生專業、招生學歷層次、辦學形式等事項進行審核檢查指導。
(六)負責定期對站點工作進行檢查評估,及時掌握各站點的辦學情況,並採取有效措施,確保站點辦學規範有序。
(七)負責定期召開站點工作會議和舉辦業務培訓,不斷提高站點工作人員的管理水平,及時研究解決辦學、教學中的問題。
第十三條省教育廳主要職責
(一)負責制訂並組織實施全省高等學校高等繼續教育校外教學站點管理辦法。
(二)負責新增站點的登記及結果公布。
(三)負責部署站點的年檢工作,公布年檢結果,對各主辦高院校年檢結果進行抽檢或復檢審核。
(四)每3年組織1次站點的專項評估檢查。
(五)巨觀指導站點建設和發展,協調處理站點辦學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
第十四條站點依託單位主要職責
(一)按照主辦高校的招生規定,依據站點開設專業和招生計畫做好招生宣傳和生源組織工作。協助主辦高校做好新生註冊、畢業生電子註冊和畢業證書發放等工作。
(二)根據教學計畫,協助主辦高校認真組織面授、教學輔導、考試考查、作業批改,做好集中教學期間學員的後勤服務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負責站點管理人員和學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健全行政、教學、後勤、財務等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規範化。
(四)定期進行工作自查,積極配合主辦高校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檢查。及時向主辦高校匯報並妥善解決學生、教學、學籍等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第五章 站點年報年檢
第十五條各主辦高校每年11月應對所有站點進行1次年檢。年檢包括以下方面的內容:
(一)學生、專業、教師、管理人員等基本情況;
(二)招生人數、專業、層次及招生秩序;
(三)教學組織及教學過程管理;
(四)學生管理與學籍管理;
(五)收費及財務管理;
(六)建點協定履行情況及辦學條件建設;
(七)行政、後勤、安全等方面管理。
第十六條年檢結果評定
各主辦高校在年檢工作結束後,應根據年檢情況,對受檢站點作出合格或不合格評定。
(一)合格
設點單位認真履行建點協定和本辦法規定的各項工作職責;依法辦學,管理、招生、教學秩序良好;生源穩定,學員反映良好;在籍學生在100人以下(含100人)的,原則上管理人員不得少於3人;在籍學生在100人以上的,按每增加100人增加1名管理人員配備。
(二)不合格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年檢確定為不合格:
1. 違反國家招生規定,發布虛假招生廣告、採取欺詐手段招生、或存在嚴重擾亂招生秩序行為;
2. 違規收費,擅自增加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3. 違反國家財經管理制度,經費管理混亂;
4. 教學管理混亂,教師資質達不到規定要求,教學輔導時間不能保證,教學質量低劣;
5. 管理秩序混亂,擅自設點外點、點外班;
6. 擅自更改站點設點單位或站點法人代表;
7. 其他嚴重違規行為和責任事故。
第十七條年檢不合格的處理
對年檢不合格的站點,主辦高校應視情況做出以下處理:
(一)當年停止招生,限期整改;
(二)沒有整改或經整改後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銷。
第十八條年報年檢程式
(一)站點自檢。站點應對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認真做好自評,並按時上報自評報告。
(二)主辦高校檢查。主辦高校按照年檢工作要求,根據本管理辦法,組織專門人員,對所轄站點進行年度檢查,並對受檢站點逐一作等次評定,根據相關要求,撰寫年檢工作總結報告,於每年12月底前報送省教育廳。
(三)省教育廳復檢審核。省教育廳組織對主辦高校上報的年檢結果進行覆核,並視需要,組織對站點進行實地復檢,公布年檢結果。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19年6月1日起執行,2024年5月31日自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