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湖北商會章程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名稱:
山東省湖北商會,英文名稱:Hube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dong。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為
湖北省的自然人和法人在山東投資的企業自願組成的全省性、非營利性
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團結會員企業,努力營造一種彼此相安、相助、相利、相長的和諧穩定的發展環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弘揚積極的社會道德風尚;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密切會員與黨和政府間的聯繫;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
山東湖北兩地經濟交流與合作,為鄂魯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做貢獻。
第四條 本會根據獨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內部事務的原則,建立同其他協會組織的友好合作關係。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業務指導,接受登記管理機關
山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會住所:山東省濟南市英雄山路89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 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引導會員積極參加國家經濟建設並充分運用當地政府的優惠政策和措施。研究企業發展的特點及規律,促進湖北籍各界人士企業及其事業的健康發展。
(二) 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維護會員之間、行業之間公平競爭和權利,保障正常的生產和經營秩序,使會員正當權益不受損害,在會員與政府之間發揮橋樑作用,當好政府的助手。
(三) 組織和引導會員積極參與
湖北和
山東兩地的經濟貿易和技術交流活動,幫助會員開拓市場,促進兩地的經貿往來。
(四) 積極協調會員與當地黨政機關的關係,為會員在當地投資、經商辦企業開展服務,為會員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難提出幫助。引導會員先富幫後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五) 組織會員參加有關地方經貿、招商活動,進行區域經濟市場考察以及項目開發,參加上級組織的有關對外交流活動等,拓展會員經營渠道。
(六) 規範會員企業的運作秩序,促進有序競爭和公平競爭,做到合法經營。
第三章會 員
第八條本商會是以湖北的自然人和法人在山東投資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資或控股企業單位組成,本商會只設單位會員,不設個人會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履行會員義務;
(四) 遵紀守法,誠實守信。
第十條本會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向本商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 提交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表證以及入會人的身份證複印件等其他相關資料;
(三) 由秘書處審議批准;
(四) 批准後,由秘書處向入會人發出同意入會和繳納會費的通知。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 分享信息,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在本會會議和網站上參加討論並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五)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 會員如有需求,可向本會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可獲得符合法律和商會職能的支持和幫助。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為本會提供有價值的信息,為鄂魯兩地經濟發展獻計獻策;
(四)接受本會交辦的任務和相關事項;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和除名:
(一)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並經批准;
(二) 會員如超過一年時間不能履行會員義務的,可視為退會;
(三)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會予以除名:
1、違反國家法律、受刑事處罰的;
2、被會員檢舉或本會發現從事非法活動被查實的;
3、個人行為對本會名譽有重大損毀的;
4、違反本會制度和章程,情節嚴重的。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 通過理事會的年度工作計畫、預算報告及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山東省發改委審查並經山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時間不能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理事會設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聘任秘書長,聘請顧問。
第十八條理事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山東省發改委審查並經山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三) 負責會員代表大會的籌備和召集工作;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審查商會財務預算和決算,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財務報告;
(六) 決定設立區域性辦事機構,領導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 制定商會中長期及年度工作和發展計畫,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有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至兩次。會議形式以鄭重、便捷、實效、節儉為原則。
第二十二條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對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增加或減少開會次數。緊急情況下可採取書函或其他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擔任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等商會主要領導職務,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
(四) 熱愛商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繼續任職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山東省民政廳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督導商會各類決議的貫徹落實;
(三)代表商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 代表商會參加重大社會活動;
(五) 行使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二)根據會長提議,參與制定本會工作安排;
(三)受會長委託行使會長授權職責。
(四)參加會長辦公會,研究、決策商會發展規劃和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本會聘任專職秘書長一名,由會長提名,報理事會通過;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常設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 完成會長交辦的工作任務。
第三十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成員三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會成員。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年度工作;
(二) 監督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 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 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第五章資產的管理、使用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員按規定交納的會費;
(二) 接收會員、企業和有關人士的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的費用支出:
(一) 辦公費用;
(二) 業務費用;
(三) 資料、會刊費用;
(四) 會議暨聯誼活動費用;
(五) 其他雜項支出。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和對外借貸。
第三十四條根據《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和監督機制,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實行會長在職及離任審計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財務人員,確定完整的工作職責和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執行。接受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接受山東省主管機關和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報經山東省主管機關審查同意,然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修改的章程後,在十五日內報經山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經山東省民政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會經山東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後的財產,在山東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經山東省湖北商會2011年4月8日全體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山東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