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湖北企業商會(英文名稱是Hube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縮寫HBCCB)。
第二條 本團體由在京湖北籍企業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高舉楚商旗幟,弘揚楚商文化,凝聚楚商力量,彰顯楚商典範,激勵楚商奮鬥,倡導楚商合作,成就楚商事業,服務京楚發展。商會堅持“會員辦會、按章管會、服務立會、活動興會、開放活會、實力強會、品牌揚會、學習振會”的辦會方針,團結全體湖北在京企業和湖北企業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維護在京湖北企業的合法權益,全心全意為在京的湖北企業服務。商會以“營造一個家園:在京湖北籍企業家的共同家園;打造兩個共同體:感情共同體、事業共同體;構建三個平台:政商溝通平台、學習交流平台、事業發展平台;創建四型商會:服務型商會、學習型商會、自律型商會、品牌型商會”的願景,引導會員守法經營、踐行公益慈善、彰顯社會責任,不斷擴大商會影響力、提升凝聚力、增加榮譽感、強化歸屬感,樹立在京湖北企業良好的整體形象,使商會成為湖北人在首都的一張閃亮名片。同時積極加強與北京市、其他各省(市、區)及有關國際組織的經濟技術聯絡與合作,積極引導其他省市和地區的企業到湖北投資發展,使商會成為服務北京、湖北兩地經濟、社會發展的橋樑和紐帶。
第四條 本團體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暫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條件的,可以通過建立聯合黨組織或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指導開展黨的工作。
本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湖北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辦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南大街36號湖北大廈1606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引導會員誠實守信、開拓創新,為北京和湖北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做出貢獻;
(二)定期組織開展講座培訓、聯誼交流活動,提高會員素質,加強溝通交流,增進友誼團結,促進優勢互補,實現協作發展,樹立湖北在京企業良好形象;
(三)組織商務考察活動,加強與異地商會、協會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學習先進管理經驗,開闊視野,轉變理念,為會員企業持續發展提供借鑑;
(四)建立商會網站,定期更新維護,編輯發行商會簡報、刊物,傳達中央、北京、湖北有關政治、經濟、文化、科技、金融、商貿等方面的政策信息,介紹北京、湖北政治經濟社會動態,報導商會工作動態,交流會員發展經驗,刊登會員企業供求信息,指導會員企業開展各項業務;
(五)組織北京、湖北兩地新聞媒體宣傳報導在京湖北籍企業家成功發展經驗,擴大影響,提高會員企業和湖北籍企業家知名度;
(六) 協助開展湖北與北京的橫向經濟合作與科技、文化交流,聯繫中外湖北工商界人士來京或回湖北投資創業,為首都北京經濟建設和湖北經濟發展作貢獻;
(七) 加強湖北在京企業的黨團、工會等組織建設,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會員企業健康發展;
(八) 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積極為會員企業提供法律諮詢、人才招聘、融資牽線、企業診斷、投資理財等各項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 (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在京湖北籍人士投資創辦或參與投資的非公有制經濟企業;湖北企業在京分支機構;其它有關企業;
(五) 自願加入本團體,執行本團體決議,積極參加商會活動;
(六) 按時交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提交有關證明檔案或材料(營業執照、法人代表或個人身份證等複印件)
(三) 經商會秘書處資格審查後報理事會議討論通過;
(四) 由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獲得本團體編髮的有關資料和信息刊物的權利;
(五)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關心和積極完成本團體交辦的活動和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召開換屆會員代表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後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籌備召開理事會;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理事會;
(七)推舉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和聘請顧問建議名單;
(八)審議商會年度工作總結及規劃下年度工作安排;
(九)審查會費收支情況,制定會費使用的年度預、決算方案;實施理事會通過的會費使用規則;
(十)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十一)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二)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三)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四)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的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會長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連任不超過兩屆。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研究、討論、部署商會重大工作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秘書長為專職人員,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擬定本團體工作報告和有關檔案草案;
(五)提出需要理事會討論的重大事項;
(六)具體負責本團體的財務管理和資產管理,負責組織擬定本團體的年度預算和決算草案;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由5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按照會員代表大會制定或修改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收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18年12月26日三屆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