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江西企業商會章程

北京江西企業商會章程

《北京江西企業商會章程》是2013年1月15日通過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基本準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江西企業商會
  • 外文名:Beijing Jiangxi Enterprise Chamber of Commerce
  • 通過時間:2013年1月15日
  • 基本準則: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北京江西企業商會章程
(2013年1月15日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江西企業商會(英文名稱是:Beijing Jiangxi Enterprise Chamber of Commerce縮寫:BJJXECC)。
第二條 本團體由江西在京企業、單位、個人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傳承贛商優良傳統,弘揚贛商文化,凝聚在京贛商力量,促進在京贛商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維護會員在社會經營活動中的合法權益,踐行社會道德風尚,引導會員做愛國、敬業、守法的模範,不斷提高自身素質,提高會員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為促進京贛經濟發展,構建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江西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辦公住所:北京市豐臺區東鐵營橫一條8號江西大廈十七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政策宣傳:向會員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使企業能守法經營;
(二) 經驗交流:組織成功企業介紹經驗,供會員學習和借鑑,增進企業間的合作,使江西在京企業互相促進、共同發展;
(三) 搭建平台:利用商會平台,舉辦各種相關活動,拓展江西在京企業和各界的聯繫空間,增進了解,增強凝聚力,使企業的發展更具活力;
(四) 協調維權:關心了解江西在京企業業務開展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向北京市有關部門反映他們的建議和要求,共同探求解決問題的辦法,幫助企業處理危急、解決困難;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五) 信息服務:通過各種渠道,廣泛收集信息,為會員提供優質的信息服務,做好法律、法規、政策、財稅、項目、人才等方面的諮詢、服務工作。
(六) 編輯專刊設立網站:定期編輯發行商會刊物,設立網站,傳達中央、北京市及江西省有關經濟建設的政策、法規,介紹京贛兩地政治經濟動態,推介商會活動,加強在京企業會員之間及會員與社會的信息交流。
(七) 專業培訓:根據需要邀請國家和北京有關部門領導、各領域專家、優秀企業家介紹國內外經濟形勢,組織業務培訓,幫助會員把握市場脈搏,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水平。
(八) 組織考察:組織會員到國內外進行考察,尋求合作商機。
(九) 承辦委託:充分利用商會的各種資源優勢,承辦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各項事宜,承辦受會員企業委託的各種活動以及業務、商務溝通協調等事項。
(十) 開展公益事業:關注江西貧困地區發展,積極幫助贛商回報家鄉,擔當社會責任,展示樹立贛商良好形象。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自願申請加入本團體;
(三) 在本團體的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四) 按時繳納會費;
(五) 江西人在北京開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守法經營企業、江西企業在北京的分支機構、江西企業的駐北京辦事機構、江西在京各市縣商會及在京江西籍企業家、經濟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工商財經界知名人士等。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授權商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四) 繳納會費。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權;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完成本團體委託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不按時繳納會費,拖欠達6個月或不履行會員義務,視為自動退會,本團體將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 3 年 。召開會員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後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江西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審查並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推舉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顧問和聘任法律顧問;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地址的變更;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 審議修改本章程的方案;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由72名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五)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 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九)決議新一屆組織機構候選人,聘任名譽成員,提交理事會表決通過;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熱愛商會工作,有公益事業心;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工作會、常務會長辦公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代表本團體出席重大活動。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協助會長工作;
(二) 受會長委託代表本團體出席重大活動。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常設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由 5 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 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 出席理事會;
(三) 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 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 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商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 對本團體財務收支狀況進行監督;
(七) 對本團體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部門和其它組織的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會員大會制定或修改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監事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收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江西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江西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經北京市民政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3年1月1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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