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饒商會

北京上饒商會,於2006年3月12日成立。是以在北京市上饒籍企業為主體,團結上饒籍在京工作的各界人士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商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北京市投資促進局(北京市投資促進局為北京市人民政直屬的負責招商引資、投資促進專業化服務的正局級事業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上饒商會
  • 成立時間:2006年3月12日
  • 性質: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 地區:北京
商會宗旨,成員簡介,商會章程,

商會宗旨

是“團結、交流、協作、服務”,即團結全體上饒在京企業和商務人士,使之溝通信息,交流經驗,互通有無、資源共享、協作發展;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引導在京會員遵紀守法,誠信經營,參予社會公益和光彩事業;努力提高會員素質、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社會競爭力;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竭盡全力為會員企業提供各項服務。

成員簡介

首任會長為全國工商聯副主席、全國人大代表、用友軟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裁王文京先生(現為北京上饒商會名譽會長)。現任會長為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錢衛清先生。商會現有名譽會長4名、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8名,副會長12名,秘書長1人,專職副秘書長1人。商會現有會員150餘位,正在不斷發展中。

商會章程

北京上饒企業商會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上饒企業商會
(英文譯名:SHANGRAO ENTERPRISES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縮寫:SRECCBJ)
第二條 本商會由在京上饒企業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以支持服務為基礎,以創新發展為目標,以回報社會為願望。幫助政府宣傳政策,規範企業行為;幫助企業了解市場,尋找投資機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人為本,促進會員企業科學持續穩定地發展,為和諧社會建設發揮作用。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投資促進局、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的監督管理,同時也接受上饒市政府駐京聯絡處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商會所在地: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以聯絡在京上饒商人為主,同時聯合全國各地上饒商會,為會員提供商務考察及經濟交流合作的機會,並全程安排簽證、住宿、法律、交通、翻譯等相關事宜。
(二)為會員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融資、諮詢及政企溝通等服務。
(三)開展專業培訓,幫助會員不斷改善經營管理,樹立文明經商意識。
(四)積極組織會展、交流會、招商引資等經貿活動,為會員開拓國內、國際市場服務。
(五)協調政府與企業之間的關係。
(六)促進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橫向聯繫,加強信息溝通,鼓勵資源共享,推動企業快速發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商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京上饒籍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個人和上饒企業駐京機構及在京經濟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工商財經界知名人士等;
(二)承認本商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並按時交納會費的團體和個人;
(三)擁有本商會的章程,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四)遵紀守法,信譽良好,無不良記錄。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向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處考察審核並報上級批准;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放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商會的章程,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商會的委託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不按時交納會費,拖欠達6個月或連續3次不參加本商會的活動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理事會授權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組織形式
本會設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組成領導機構;
設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日常工作機構;
設監事會組成內部監督機構。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會員大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 審議理事會、 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每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協商聘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顧問,推選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八) 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審議修改本章程的方案;
(十二)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經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商會的發展戰略;
(二)確定統一的對外宣傳口徑;
(三)制定本商會的經營方針與經營策略;
(四)處理臨時發生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副會長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副會長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各自的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熱愛上會工作,有公益事業心;
(四)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會長屆任期3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報上級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
本商會設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商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商會成員違反本商會紀律,損害本商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商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商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二十八條 其他內設機構
(一)在作出重大決議和決定之時,或者新舊換屆之際,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事前應徵求、聽取高級顧問、名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的意見和建議,並定期向他們通報情況。
(二)當高級顧問、名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提議或要求時,會長辦公室、常務理事會商議重大決議和決定,應當適時邀請他們列席會議。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會員和社會各界捐贈;
(三)政府部門和其他組織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商會按照本會《會費收取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經費的管理:建立健全財會制度,收繳的經費在銀行開立賬戶,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經費開支。按日常一般性經費開支由秘書長審批,經費大的開支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由會長授權秘書長審批執行。商會全年收支明細賬在會員大會或以通訊方式向全體會員公布,接受會員和有關部門監督、審查。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進行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聘用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社會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相應手續。
第三十八條本商會可聘請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擔任財務顧問。
第六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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