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商會2016年7月份開始籌備,在南昌縣委縣政府、縣工商聯(總商會)及省商會的大力支持和關懷下,在南昌縣籍在京優秀企業家卜海國、塗根印、陳春枊、姜旭、萬江勇等五位大力資助下,在中共南昌縣(北京)支部委員會呂水金書記的積極努力和全力推動下,於2017年1月6日正式註冊成立。首屆會長由北京江西商會常務副會長、
海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卜海國擔任,黨支部書記呂水金兼任秘書長,塗根印擔任執行會長,陳春柳、姜旭、萬江勇擔任常務副會長。
商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搭建政府和企業之間的交流平台,團結南昌縣在京企業,促進北京和南昌縣兩地間經濟交流與合作。樹立南昌縣在京企業形象,打造南昌縣
企業品牌,為促進兩地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貢獻力量。
南昌縣位於江西省中部偏北,南昌市南部;是江西省首府首縣,2008年開始每年入選全國百強縣,是江西省第一個百強縣。南昌縣是擁有四通八達的交通,千年歷史文化底蘊,工業經濟增值超百億,素有"魚米之鄉"和"江南糧倉"之譽的農業大縣。在北京的南昌縣人有數萬人之多,分布在北京的各個區縣,涉足房地產開發、金融投資、能源、法律、礦產、軟體開發、汽車、家具、物流、通訊、製藥、教育、食品、旅遊、五金、建材、服裝、機電、百貨、餐飲、娛樂、文化傳播等多個行業和領域。而北京南昌縣企業商會成立的目的就在於凝聚在京南昌縣商力量,不僅要為首都經濟成長和市場發展貢獻智慧和力量,還要樹立南昌縣在京企業形象,打造南昌縣
企業品牌,為促進兩地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貢獻力量,成為商業文明的積極塑造者和社會財富的模範創造者。
北京南昌縣企業商會既是南昌縣縣委、縣人民政府發展外向型經濟的要求,也是在京發展的南昌縣籍企業家的強烈願望,是搭建企業互信合作共贏的平台、構建南昌縣加速轉型跨越的橋樑、擴大宣傳南昌縣的重要視窗, 是把首都豐富的信息、人才、資金等資源有效嫁接南昌縣發展的重要渠道。北京南昌縣企業商會將發揮商會的橋樑與紐帶作用,在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企業與社會各界之間加強交流與合作,實現“信息互通,資源共享”,為北京和南昌縣經濟的創新與發展創造良好的服務平台和合作環境。
職能和任務
(一)以“服務會員、宣傳政策、協調關係、發展經濟”為主要職責,弘揚愛國、敬業、守法、重譽的道德風尚;
(二)為政府提供本地區在京企業情況和商會發展的建議,向會員傳達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推動會員企業發展;
(三)加強與政府部門的溝通,協調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充分發揮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
(四)充分利用兩地企業的互補性,發揮商會的各種資源優勢,促進兩地交流合作與經濟社會的共同發展;
(五)加強與其他省市商會的聯繫,促進會員間的溝通與合作,開展形式多樣的考察、學習、交流等聯誼活動;
(六)心繫家鄉,幫助家鄉人民,救助貧困學生,扶持家鄉人民在京創業;
(七)利用商會擁有的各方面專業優勢,增強本會企業與其它區域企業的商務合作,為會員提供專業培訓和信息、法律等方面的諮詢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建立商會網站,編輯發行簡報、刊物,組織新聞媒體宣傳報導會員企業的成功經驗和先進事跡;
(九)開展誠信建設,提升本商會的凝聚力和影響力,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組織會員參與各類公益慈善活動,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
(十)承辦政府委託的其它工作。
商會章程
北京南昌縣企業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北京南昌縣企業商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英文名稱為:BeijingNanchangCountyEnterprises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縮寫BJNCCECC。
第二條本會由江西南昌縣籍駐京企業家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搭建政府和企業之間的交流平台,團結南昌縣在京企業,促進北京和南昌縣兩地間經濟交流與合作。樹立南昌縣在京企業形象,打造南昌縣企業品牌,為促進兩地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貢獻力量。
第四條本會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
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十八里店鄉周莊新村148號匯中園五號院。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以“服務會員、宣傳政策、協調關係、發展經濟”為主要職責,弘揚愛國、敬業、守法、重譽的道德風尚;
(二)為政府提供本地區在京企業情況和商會發展的建議,向會員傳達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推動會員企業發展;
(三)加強與政府部門的溝通,協調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充分發揮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
(四)充分利用兩地企業的互補性,發揮商會的各種資源優勢,促進兩地交流合作與經濟社會的共同發展;
(五)加強與其他省市商會的聯繫,促進會員間的溝通與合作,開展形式多樣的考察、學習、交流等聯誼活動;
(六)心繫家鄉,幫助家鄉人民,救助貧困學生,扶持家鄉人民在京創業;
(七)利用商會擁有的各方面專業優勢,增強本會企業與其它區域企業的商務合作,為會員提供專業培訓和信息、法律等方面的諮詢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建立商會網站,編輯發行簡報、刊物,組織新聞媒體宣傳報導會員企業的成功經驗和先進事跡;
(九)開展誠信建設,提升本商會的凝聚力和影響力,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組織會員參與各類公益慈善活動,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
(十)承辦政府委託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組成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南昌縣駐京企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和代表性;
(四)願意履行本會義務。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登記表》;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損害本會名譽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或暫停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召開會員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後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本會設理事會,作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計畫和重要會務問題,提出下屆理事會候選人建議名單;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三條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人數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四條本會常務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和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會費;
(四)利息;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會費標準必須經會員大會1/2以上的會員無記名投票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本會建立嚴格的
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
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收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本會因各種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三十八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條本會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經2016年 11月 3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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