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湖北企業商會
- 會長:陳東升
- 監事長:毛振華
- 秘書長:何勇
商會簡介
商會將本著“聯繫楚商、團結楚商、宣傳楚商、服務楚商,立足北京,發展湖北”的目的,以全心全意為在京湖北企業服務為宗旨,把湖北精神、“楚商”文化與北京的經濟、文化、區位優勢融會貫通,努力為在京湖北企業提供一個交流信息、聯絡鄉情、共享資源、合作共贏的服務平台,並通過商會吸引更多的企業到湖北投資興業,讓商會成為北京、湖北兩地經濟發展的橋樑和紐帶。
商會領導
常務副會長汪潮湧
常務副會長陳軍
常務副會長孟凱
副會長劉合炳
副會長楊四知
副會長張照華
副會長陳顯寶
副會長鄭鋼
副會長曾凡亞
副會長雷軍
副會長潘立宏
副會長魏卓夫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北京湖北企業商會,英文譯名為:Hube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
第二條 本商會由湖北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牽頭,並與在京的湖北企業、湖北企業家共同發起,由在京湖北企業自願聯合成立的組織,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是“團結、交流、協作、服務”,即團結全體湖北在京企業和湖北企業家,擁護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維護湖北在京企業的合法權益,全心全意為在京的湖北企業服務。商會以誠信為本、服務為基,努力加強在京企業間的交流和合作,組織會員充分發揮綜合和群體的優勢,使之溝通信息、交流經驗、互通有無、共享資源、協作發展,引導會員守法經營,樹立良好的湖北企業整體形象。加強與北京市、其他各省(市、區)及國際組織的經濟技術聯絡與合作,積極引導其他省市和地區的企業到湖北投資發展,使商會成為北京、湖北兩地經濟技術合作的橋樑和紐帶。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湖北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和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引導會員誠實守信、開拓創新,為北京和湖北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做出貢獻;
(二)定期組織開展講座培訓、聯誼交流活動,提高會員素質,加強溝通交流,增進友誼團結,促進優勢互補,實現協作發展,樹立湖北在京企業良好形象;
(三)組織商務考察活動,加強與異地商會、協會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學習先進管理經驗,開闊視野,轉變理念,為會員企業持續發展提供借鑑;
(四)建立商會網站,定期更新維護,編輯發行商會簡報、刊物,傳達中央、北京、湖北有關政治、經濟、文化、科技、金融、商貿等方面的政策信息,介紹北京、湖北政治經濟社會動態,報導商會工作動態,交流會員發展經驗,刊登會員企業供求信息,指導會員企業開展各項業務;
(五)組織北京、湖北兩地新聞媒體宣傳報導在京湖北籍企業家成功發展經驗,擴大影響,提高會員企業和湖北籍企業家知名度;
(六)開展湖北與北京的橫向經濟協作與科技、文化交流,聯繫中外湖北工商界人士來京或回湖北投資創業,為首都北京經濟建設和湖北經濟發展作貢獻;
(七)加強湖北在京企業的黨團、工會等組織建設,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會員企業健康發展;
(八)構建北京湖北企業服務中心,為會員企業提供法律諮詢、人才招聘、融資牽線、企業診斷、投資理財、職稱評定等各項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商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實行入會、退會自願原則。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商會,執行本會決議,積極參加商會活動;
(三)按時交納會費。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檔案或材料(營業執照、法人代表或個人身份證等複印件);
(三)經商會秘書處資格審查後報會長會議討論通過;
(四)由商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關心和積極完成本商會交辦的活動和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逾期不交納當年會費或l年不參加本商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查批准本商會的財務預算和決算;
(十一)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商會設會長會議,會長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會長會議可根據工作需要建議增補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本商會的總顧問、特邀顧問、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具體人選由會長會議決定。
第二十二條 本商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熱愛商會工作;
(四)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三條 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會長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 秘書處是本會的日常工作機構,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會長會議決定;
(四) 聘用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報會長決定;
(五)擬定本商會工作報告和有關檔案草案;
(六)提出需要理事會討論的重大事項;
(七)具體負責本商會的財務管理和資產管理,負責組織擬定本商會的年度預算和決算草案;
(八)完成會長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
本商會設監事會,由3人組成,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商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等級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商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商會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商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商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商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二十七條 為便於開展會員活動,經本會同意,報北京市社團管理部門批准,可設立分會。分會對本會負責。各分會理事長經分會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其職責、義務、權利與本章程相同,分會領導人選舉後報本會批准。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9年3月29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