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中小企業協會章程

中國中小企業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Association of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英文縮寫為CASME。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中小企業協會章程
  • 性質:協會章程
  • 國家:中國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修改,笫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笫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中小企業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Association of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英文縮寫為CASME。
第二條 本會是全國中型、小型和微型企業、企業經營者及中小企業服務機構自願組成的全國性、綜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發揮協會的促進、服務、維權、自律作用,圍繞提升中小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市場競爭能力,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中小企業家素質、維護中小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而開展各項活動。宣傳貫徹國家關於支持鼓勵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法律法規,及時反映中小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研究中小企業發展的體制和機制,為政府制定政策措施提供建議,在政府與中小企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引導中小企業誠信守法,積極承擔社會義務。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協助政府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研究和探討中小企業的發展方向、體制、政策、管理等理論和實際問題,調查了解並及時反映中小企業的訴求和建議,為政府決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議和依據;
(三)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諮詢、投資融資、技術創新、節能減排、企業信息化、人才引進、對外合作、會議展覽和法律諮詢服務,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信用評價和培訓認證等服務;
(四)建立信息平台,收集和發布中小企業所需要的各種信息,為中小企業開發新品、開拓市場、引進智力與技術、參與政府採購與國際採購提供服務;
(五)維護中小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六)受政府委託研究與制定職業經理人評價與推薦制度,建立職業經理人資格認證、培訓評價、交流推薦體系,加快中小企業經營管理人才職業化、市場化進程;
(七)積極開展與不同國家和地區中小企業協會和經濟組織的聯繫,組織會員參與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八)開展中小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培訓工作,開展理論研討,舉辦相關會議,不斷提高中小企業家的綜合素質;
(九)組織推廣先進經驗,宣傳優秀中小企業與企業家,促進中小企業品牌建設和自主創新;
(十)加強行業自律,引導企業誠信守法,提升職業道德,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十一)編輯、出版、發行會刊和年鑑等出版物;
(十二)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各項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申請入會者,應: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自願入會並積極承擔和履行會員的各項責任與義務。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企業會員或團體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中國境內依法登記註冊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業;
(二)管理規範、業績突出的地方中小企業社團組織;
(三)熱心支持並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大型企業和社會機構;
(四)從事中小企業發展理論研究並具一定影響的社會組織;
(五)其他有關單位。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中小企業家和企業高層管理人員;
(二)從事中小企業理論研究並有較高學術水平的專家學者;
(三)關心與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各界知名人士;
(四)其他有關人士。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其中個人會員還須提交所在單位或本會會員的推薦意見;
(二)填寫會員登記表;
(三)經本會常設辦事機構審核、會長同意後,報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本會常設辦事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國(境)內外活動;
(三)獲得本會提供的各類信息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或建議,實施監督;
(五)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尋求本會的保護和支持;
(六)自由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關心和支持協會工作,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及時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所需的有關信息、統計數據和有關資料;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自覺維護本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會員資格即終止:
(一)會員自願退會,並書面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
(二)會員連續兩年不參加本會活動或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三)企業會員或團體會員單位解散或依法註銷,並書面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不遵守本會章程或不履行義務的會員,視情節輕重,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同意,本會有權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
(三)審議本會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本會會費標準;
(五)表決通過本會的終止;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獲得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贊成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換屆不得超過1年。
笫十八條 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每屆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三)提出增補或改選理事的建議名單,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取消會員資格;
(七)決定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九)制定行業自律制度並監督執行;
(十)對違反本會章程、決議、自律制度以及行業公約的會員作出處理決定;
(十一)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二)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或理事授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出席會議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工作需要時,由會長或2/3以上理事提議,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情況特殊時,也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笫二十二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是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對理事會負責,人數原則上不超過理事的1/3。常務理事每屆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常務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第十九條的一、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名。副會長、秘書長由會長提名,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同意後推薦,按本會章程規定的程式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和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有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政治素質好;
(二) 認真學習、宣傳、貫徹國家關於鼓勵、支持、引導中小企業發展的有關法律法規,了解和熟悉中小企業現狀,熱心支持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查同意,並經民政部批准方可任職;
(四)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五) 身體健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決策能力,能勝任本職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換屆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含2/3)會員表決通過,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查同意,並經民政部批准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任免副秘書長、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
(五)代表本會參加重大活動。
第二十八條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會長指定一名副會長代行其職權。
第二十九條 實行會長辦公會制度。會長辦公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由會長、專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必要時可邀請有關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需2/3以上成員出席,出席人員2/3以上同意,通過會議決議。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或受會長委託的副會長主持,研究決定提交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審議的事項。經常務理事會授權,代理行使下列其部分職能: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執行理事會決議,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提出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需要討論的各種議案;
(五)提名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制定行業自律制度並監督執行;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 秘書長主持秘書處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和會長負責,定期向會長辦公會報告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人選,經會長同意後提交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
(五)審核會員入會事務,核准會員自動退會事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可指定副秘書長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一條 秘書處為本會常設辦事機構。
第三十二條 根據工作需要,經有關部門批准,本會可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從事各項專業活動,承擔本會交辦的工作。分支機構名稱為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委員會等;代表機構名稱為代表處、辦事處、聯絡處等。
第三十三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負責人,可作為特邀代表出席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根據需要,可特邀部分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負責人列席。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笫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的會員會費;
(二)國(境)內外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三)政府和有關方面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和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主要用途為:
(一)本會所需固定資產及管理費用支出;
(二)本會舉辦各項活動或服務支出;
(三)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薪金等支出;
(四)其他與本會相關的支出。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民政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二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笫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笫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1年11月4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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