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湖北商會

台州市湖北商會

台州市湖北商會正式成立於2017年3月12日。在浙江省、湖北省、台州市有關領導和領導機關的關懷支持下,經台州市民政局批准登記,台州市湖北商會成為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組織。它由在台經商的湖北籍人士自願組成,是代表湖北省在台州市的商會組織。

2020年11月,獲得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抗擊新冠肺炎疫情先進商會組織”通報表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台州市湖北商會
  • 外文名:Hube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Taizhou
  • 地點:台州市
  • 成立時間:2017年3月12日
  • 辦公地址:台州市路橋區泰隆街1288號C1區
  • 批准部門:台州市民政局
商會領導,商會章程,所獲榮譽,

商會領導

會長
王小華
秘書長
杜立祥
執行會長
劉新軍

商會章程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三章 會員
第四章 組織機構的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州市湖北商會(英文名稱:Hube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Taizhou 縮寫:HCCT)
第二條 本會性質:在台州投資興業的湖北籍工商企業界人士自願組成地域性、行業性的非營利性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積極踐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心全意為台州轄區內的湖北籍企業及個體工商戶服務,密切企業和政府的聯繫,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引導會員守法經營,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樹立良好的楚商品牌形象;組織會員充分發揮和綜合群體的優勢,為台鄂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積極的貢獻。同時也吸引更多的湖北企業來台州發展,成為台鄂經濟技術合作的橋樑和紐帶,不斷促進台鄂兩地經濟社會發展;發展成為一個政治上可靠,具有旺盛生命力的區域性、綜合性的社團組織。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台州市工商業聯合會、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台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橋區泰隆街1288號C1區132-134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提倡愛國愛會、敬業務實、誠信守法、合法經營,引導會員提升自身素養,遵紀守法,相互合作,共謀發展。
(二)代表並維護會員的正當合法權益,向地方黨委、政府和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引導會員積極參政議政。
(三)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進、扶危濟困、共同富裕,義利兼顧、德行並重,熱心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四)發揮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體的助手作用,成為政府和會員之間溝通與交流的橋樑和紐帶。
(五)為會員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會計、審計、融資、諮詢、培訓等服務,促進會員健康發展。
(六)為會員提供有關證明,協調關係,調解糾紛,化解矛盾,和諧發展。
(七)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對內對外展銷會、交易會,組織會員出國、出境考察訪問,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八)開展與地方其他商會組織的聯繫與合作,促進經濟、技術交流和貿易合作的發展,協助引進資金、技術、人才。
(九)組織會員開展各類聯誼活動,增進和溝通鄉情,開展橫向聯繫,團結互助,增強商會凝聚力;
(十)組織會員積極參與台州市政府,市工商聯,市民政系統開展的各項活動。
(十一)接受台鄂兩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委託,為兩地開展經濟、技術、文化、貿易、人才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幫助。
(十二)承辦台州市委市政府,市工商聯,市民政系統委託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須經工商部門核發登記的湖北籍的工商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 自願申請入會;
(三) 湖北籍人士在台州開辦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四) 其他能對台鄂兩地經濟、文化發展具有一定推動作用的企事業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本會秘書處審查核實,交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及表決權;
(二) 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不參加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組織和活動;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期交納會費;
(五) 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資料、信息;
(六) 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七) 接受本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八) 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自願退會或因工作調動及其他正常情況需要退會的,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到會人數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本會每屆五年。召開會員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後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達到50人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有組織領導能力,受會員擁護並熱心本會工作;
(三) 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多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主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果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社會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本會設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人數根據本會不同時期的發展情況而定。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批准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執行情況,督促落實;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特殊情況可委託常務副會長代行上述職責。
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 維護本會形象,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二) 本會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主持本會日常工作。在會長離職期間代行會長職責行使職權。
(三) 根據會員大會決定和會長班子的分工,決定和處理本會的工作;
(四) 商討,議定本會重大事宜、發展目標及重要工作。
為促進本會的健康發展,本會聘請德高望、一貫支持本會工作的老領導、老同志和工作在在浙江省、台州市各界熱心本會工作的專家、學者、經營管理型等人才為我會名譽會長、高級顧問、專業諮詢委員會(簡稱專委會)顧問和特邀會員。名譽會長、高級顧問專委會主任可列席本會理事、會長辦公會議。
為表彰和肯定曾擔任過本會會長對商會工作的貢獻,本會設立榮譽會長,任期與本屆會長同步,可出席本會各種會議。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五) 協調本會與政府有關部門及兄弟社團之間的關係,並加強對外界的聯絡工作;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3人組成,監事從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和財務人員以外的會員中推舉,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
(八)監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生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接受國內外團體、單位、個人的捐贈和資助;
(三) 政府部門和其他部門、單位的經費補助;
(四) 政府和其它有關部門委託本商會承擔某項事務所撥付的專項經費;
(五)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年度收繳會員會費,收繳辦法和會費標準由會員大會表決後另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進行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社會待遇等由理事會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和市場物價綜合考慮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7年3月12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獲榮譽

2020年11月,獲得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抗擊新冠肺炎疫情先進商會組織”通報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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