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山東商會

湖北山東商會是經省工商聯同意、經省民政廳批准的,由山東籍投資者在湖北省依法註冊登記的企業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於2007年5月16日在武漢成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山東商會
  • 成立:2007年5月16日
  • 總部:武漢
  • 職能:組織協調
宗旨,職能,章程,

宗旨

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三個服務”(為會員服務、為山東企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發揮山東地緣、人才、信息、經濟優勢,加強經貿合作與交流,為推動山東與湖北的經濟發展作出貢獻。

職能

(一)牽線搭橋。一是為會員與會員之間,山東與湖北之間的經濟交往、文化交流、人才交流牽線搭橋;二是為會員對外招商引資、經濟合作牽線搭橋。從而使本會成為山東在湖北的“視窗”,山東人在湖北的紐帶,山東通往湖北的橋樑。
(二)組織協調。組織會員開展有益的活動,如引資引商、洽談項目、組織培訓、展銷、參加考察,以及開展聯誼活動等。從而使本會成為山東企業在湖北的“娘家”和“領頭羊”。
(三)綜合服務。包括信息服務、中介服務、代理服務、維權服務等。使本會成為會員在湖北創業的“參謀”和“助手”。
(四)會員辦會,團結興會,實力強會。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湖北省山東商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Shan 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hubei Province.縮寫SDCC。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山東省的投資者在湖北省依法註冊登記的企業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三個服務”(為會員服務、為山東企業服務、為政府服務),加強山東與湖北兩地經貿投資與交流,為推動山東與湖北的經濟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湖北省工商聯;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北省民政廳。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江大路111號北斗大廈。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省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引導會員堅持依法經營;
(二)團結聯絡會員,推動山東與湖北經濟技術貿易聯合協作;
(三)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組織會員進行交流、互訪、考察、學習、培訓等活動;
(五)協助政府或企業開展各種會展和招商引資活動;
(六)為會員提供信息諮詢,開展行業自律,協調與政府部門的關係;
(七)開展會員聯誼活動;
(八)在具備條件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興辦並依法註冊相關實體,以壯大自身經濟實力,增強服務功能。
(九)承擔政府所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實行會員制。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是山東省的投資者在湖北省依法註冊登記的企業。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理事以上會員如一年不繳納會費或會員三次以上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會員企業違反行規行約,損害消費者利益和行業形象,或者會員採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理事會決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同業制裁、除名等懲戒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本會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予以重處。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和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本會每四年召開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湖北省民政廳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1/5以上會員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會議。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人數不超過會員數的1/3。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獎罰;
(五)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副會長總人數不得超過理事總數的1/3,最多不超過10人。會長、副會長經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秘書長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或由會長提名理事會聘任,秘書長為專職人員。
第二十三條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臨時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為本會優秀企業家擔任。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善於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熱愛商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上述負責人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檢查和指導副會長、秘書長的工作;
(五)檢查會員大會、會長辦公會議、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第二十八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列席理事會會議;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通過;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本會設立監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人選從本會會員中推薦,其職權是:
(一)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監事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係。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定和修改經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並獲得2/3以上的會員通過後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後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為本會違法收費或違法開支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5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舉辦展覽會、展銷會等,應在事前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在活動開展前7個工作日報社團登記機關備案。本會開展涉及重大政治、經濟、理論等方面跨組織、跨領域的活動以及組織涉外研討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辦理審批手續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開展評比、達標(排序、授牌)、表彰、比賽活動,應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或理事會決定。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會員單位派駐商會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並不得低於在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券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宜。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7 年5 月2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2010年5月28日一屆第三次會員會議對部分章節進行修改並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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