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宗旨
凝聚湖北商界精英、整合在粵鄂商資源、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提升湖北商人形象、構築政商溝通平台、謀求企業共同發展、促進鄂粵經濟繁榮。本會指導思想是:堅持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三個服務”(為會員服務、為企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發揮會員所在地及湖北地緣、人緣、人才、信息、經濟優勢,加強經貿合作與交流,為推動鄂粵兩地的經濟發展做出貢獻。
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引導會員堅持依法誠信經營,加強會員自律建設,維護公平競爭和經濟秩序,努力提高會員整體素質;
(二)協調在粵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係,促進交流合作,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三)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諮詢,編輯信息刊物,蒐集市場信息,宣傳兩地投資環境,開展業務培訓;
(四)開拓投資融資渠道,幫助企業增強發展能力;開展招商引資、經濟考察、展覽展銷、經貿合作等商務服務,促進企業發展和兩地經濟發展;
(五)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
(六)開展會員聯誼活動,組織會員開展考察、交流、互訪、學習、培訓等活動,增進相互了解,謀求企業共同發展;
(七)接受兩地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事項;
(八)出版內部刊物、建立商會網站,擴大宣傳,提高商會影響力;
(九)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創辦經濟實體。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商會的名稱:廣東省湖北商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英文譯名Hube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Guangdong 。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湖北籍自然人或法人在
廣東省投資興辦經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自願發起組成的全省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凝聚湖北商界精英、整合在粵鄂商資源、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提升湖北商人形象、構築政商溝通平台、謀求企業共同發展、促進鄂粵經濟繁榮。本會指導思想是:堅持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三個服務”(為會員服務、為企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發揮會員所在地及湖北地緣、人緣、人才、信息、經濟優勢,加強經貿合作與交流,為推動鄂粵兩地的經濟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解放北路603號廣東迎賓館綜合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引導會員堅持依法誠信經營,加強會員自律建設,維護公平競爭和經濟秩序,努力提高會員整體素質;
(二)協調在粵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係,促進交流合作,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三)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諮詢,編輯信息刊物,蒐集市場信息,宣傳兩地投資環境,開展業務培訓;
(四)開拓投資融資渠道,幫助企業增強發展能力;開展招商引資、經濟考察、展覽展銷、經貿合作等商務服務,促進企業發展和兩地經濟發展;
(五)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
(六)開展會員聯誼活動,組織會員開展考察、交流、互訪、學習、培訓等活動,增進相互了解,謀求企業共同發展;
(七)接受兩地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事項;
(八)出版內部刊物、建立商會網站,擴大宣傳,提高商會影響力;
(九)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創辦經濟實體。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為企業會員和團體會員,不吸收個人會員。會員企業須為湖北省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廣東省投資興辦,持有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營業執照”,最近連續三年無不良經營記錄。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企業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依法註冊登記的湖北籍在粵企業法人,連續三年以上經營情況良好;
(四)在本業務(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和影響力。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團體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二)有10名以上有一定規模和經濟實力的企業家發起人,有30名以上會員;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一定的經費來源,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本單位營業執照、經營狀況、法人資格情況或團體組織情況;
(三)由理事會授權機構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五)定期將新入會會員名單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參加本會活動;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五)入會自願、自由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維護本會團結、促進本會發展;
(三)完成和承擔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 , 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本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有關知名人士為商會顧問或名譽職務,但不具備會員身份,不具有表決權。
第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會費標準的制定和修改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經全體半數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審議通過的會費標準在 30 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以及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七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商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授權機構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八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須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常務理事、理事(須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召開2-3次,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召集。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 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 1/2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二十三條 本會制訂或修改章程、會費標準,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常務理事、理事須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對正式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反對票或者另選他人、也可以投棄權票。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副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組成,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商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商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商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授權處理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和名譽會長、顧問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電視、電話會議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1/2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時,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可以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二條 本會根據需要可設立會長辦公會議,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各分會會長組成,對常務理事會負責,副秘書長和各分會秘書長可列席。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按章程規定經常務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報常務理事會審核;
(二)部署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章程規定的其他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會長辦公會議至少3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會長辦公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全體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長辦公會議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常務理事公告。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會長辦公會議成員可以提議召開會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依照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 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全體1/2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五條 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商會秘書長以上負責人(包括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不得來自於同一單位。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企業具有較大規模和較強經濟實力,在所從事行業中具有較高地位和較大影響力,在湖北人群中具有一定號召力;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八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受會長委託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二)受會長委託行使會長部分職權、負責本會某一方面的工作;
(三)代表本會出席會議或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選任制(或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如選任制的,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享有對其的選舉權及罷免權。如聘任制,理事會享有對其聘任權及解聘權。
第四十條 本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
(三)協調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交會長辦公會或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或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屆中理事會成員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會員公告,並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四十二條 本會會長在任期內,因某種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會長的,會長單位應提前2個月書面報告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可推薦其他相應人選作為會長繼任人選。理事會在收到會長單位報告後,應在30天內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研究,並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
第四十三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長變更後,本會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相關材料。
第五章 內部管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和在法律允許前提下創辦經濟實體獲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的經費審批許可權由本會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四十七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商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九條 本會每年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審計結果向全體會員公告。商會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五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二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方、會員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捐贈方、會員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五十三條 本會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四條 本會印章、秘書處印章及財務專用章的使用審批許可權由本會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五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會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檢材料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七條 本會開展重大活動如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修改章程,涉及領導機構及負責人的選舉,法定代表人和秘書長以上負責人變更等會議;舉辦大型研討論壇,組織展覽展銷活動,創辦經濟實體,參與競拍、投資或承接大型項目,開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區)活動,接受境外1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以上的捐贈或贊助,發生對商會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等,應向登記管理機關作書面報告,並自覺接受相關業務指導單位的指導。
第五十八條 本會開展面向商會會員及會員以外的對象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須提前60天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十九條 本會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會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和程式,其中必須載明: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促進本會規範運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分支機構管理
第六十條 分支機構是由本會批准設立、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登記的二級機構,不具法人資格,不另制定章程,接受本會的領導和管理,按照本章程所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開展工作。
第六十一條 分支機構的任務是:傳達貫徹本會的檔案精神,執行本會決議,參與、配合本會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任務,及時反饋會員的意見和建議;經本會授權委託發展會員,收繳會費;積極開展有益促進鄂粵經濟發展、促進本會、會員企業發展的活動。
第六十二條 分支機構的冠名:對外稱廣東省湖北商會XX分會、廣東省湖北商會XX專業委員會。英文譯名應與中文名稱一致。
第六十三條 分支機構設定原則:多種形式並存、分級分類管理、逐步規範治理。
第六十四條 設立分支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承認本會章程;
(二)有10名以上發起人或有一定規模和實力的企業作為發起人,另有30名以上會員對象;
(三)符合本會章程所規定的業務範圍;
(四)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一定的經費來源。
第六十五條 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必須符合本章程第三十六條所規定的任職條件。
第六十六條 分支機構設立程式:
(一)由分支機構籌備小組向本會提出申請和提交規定的書面材料;
(二)本會組織對分支機構擬任負責人進行考察;
(三)召開常務會長辦公會或會長辦公會議進行表決,並報理事會批准;
(四)下發設立分支機構及其負責人的批覆,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登記;
(五)分支機構召開成立大會,選舉產生分支機構的領導班子,報商會理事會通過。
第六十七條 分支機構發展的會員是本會的會員,分支機構收繳的會員會費是本會的會費,其日常管理,由本會秘書處根據本章程和有關規定具體組織協調,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六十八條 分支機構不履行本會義務、不遵守本會章程、違反本會的管理規定的或者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的,由本會理事會表決進行除名或者作解散處理。
第七章 公務活動管理
第六十九條 本會公務活動是指以本會名義或以在本會所擔任的領導職務的名義(非自然人)組織舉辦重大活動或應邀參加各種與本會密切相關非私利性的公開活動。
第七十條 本會公務活動的主要形式和範圍:
(一)公務活動主要形式包括:宣傳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協調商會會員與地方政府及部門的關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和推動商會會員在經濟、技術和貿易等方面的聯合與協作;組織會員進行交流互訪、項目考察、學習培訓等;協助地方政府開展招商引資;組織、協助商會會員參加商展和會展;開展會員聯誼、慶典;組織成立分支機構和檢查指導分支機構工作等活動。
(二)公務活動的主要範圍:應邀參與縣級以上(含縣級)地方黨委、政府以及相對等的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組織的活動;經研究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它公務活動。
第七十一條 本會的公務活動由秘書處統一安排,負責參與人員的提名、組織、協調、接洽、制定方案、辦理報批、備案手續。
第七十二條 本會和分支機構舉辦或應邀參加公務活動,嚴格以組織和實施主體全稱冠名,嚴禁高套冒用或精簡稱呼。由分支機構舉辦或應邀參與的公務活動,只能冠名“廣東省湖北商會XX分會” 或“廣東省湖北商會XX專業委員會”,不宜冠名為“廣東省湖北商會”或直接稱呼為“湖北XX商會”和“廣東省XX湖北商會”。
第七十三條 參加公務活動時能代表本會的只能是會長和經會長授權的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能代表分會的只能是分會會長和經分會會長授權的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除經特別授權外,副秘書長職務以下的(含副秘書長)不能代表本會出席公務活動。
第七十四條 應邀參與規模較大的重要公務活動,由秘書處根據活動的任務、目的、形式、規模等,提出參與人員,制定活動方案,呈會長審定。應邀參與一般性的公務活動,原則上尊重邀請方意見和安排,由秘書處安排。受邀請方點名邀請的個人參與公務活動的,被邀請人應告知秘書處備案。
第七十五條 分支機構以本會名義跨區域開展公務活動,或應邀參與省級重要公務活動,應書面報告本會審批、備案。本會領導成員以本會名義或以其在本會所任職務名義到分支機構檢查指導工作,須經會長同意,由秘書處統一安排。不能擅自借本會職務或以個人名義、為了達到個人目的而組織或者參與公務活動。
第七十六條 所有組織或參加公務活動的檔案、領導講話以及對外發布訊息,由商會秘書處把關、審核定稿。公務活動參與人員親臨現場或通過媒體等途經,發表講話、接受採訪、刊登文章、題字(詞)、拉贊助等活動應事先報秘書處同意,未經授權的不得擅自對外宣傳。
第七十七條 公務活動參與人員必須遵紀守法,不能向邀請方索要錢物,不能參與黃、賭、毒活動。在公務活動中如需個人繳費的,與會人員必須按規定自行繳納。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七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九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八十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
(二)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八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通過。
第八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並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八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八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章 附 則
第八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6年6月1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於2010年12月28日會員代表大會進行修訂。
第八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八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