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林木品種審定辦法

《山東省林木品種審定辦法》,山東省出台的關於林木品種審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林木品種審定辦法
  • 實施地區:山東省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科學、公正、及時地審定山東省林木品種,規範審定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山東省林業種子苗木管理條例》、國家林業局《主要林木品種審定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的主要林木品種及其他林木、花卉品種審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審定包括認定;主要林木是指國家林業局和山東省林業廳公布的喬木、灌木、藤本及竹類;林木品種包括品種、家系、無性系以及種子園、母樹林、採種基地和種源區種子等。
第二章 品種審定委員會
第四條 山東省林業廳設立山東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全省的林木品種審定,主要任務為:
(一)制定林木品種審定辦法和標準。
(二)審定全省選育的林木品種,對審定通過的品種進行登記、編號、命名、頒發林木良種證書,並提請山東省林業廳予以公告。
(三)指導全省林木品種區域試驗。
(四)對全省林木良種選育、繁殖、示範和推廣工作提出建議。
第五條 品種審定委員會由科研、教學、生產、推廣、管理、套用等方面的在職專業人員組成。委員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或處級以上職務。品種審定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委員採取聘任制。
品種審定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常務副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3名。
第六條 品種審定委員會設立秘書處,秘書處設在省林木種苗和花卉站,負責品種審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設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3名。
第七條 品種審定委員會下設用材和防護林、經濟林、觀賞樹木和花卉三個專業委員會,負責品種初審。各專業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名。各專業委員會參加年度初審的委員由秘書處會同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根據年度報審者、樹種和品種情況在本屆委員中產生。
第八條 品種審定委員會設立主任委員會,由品種審定委員會主任委員、常務副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和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組成,負責品種審定委員會重大事項的確定。
第九條 品種審定委員會委員對本會的工作有監督、建議的權利,宣傳執行本辦法,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交給的任務以及調研全省林木品種選育、審定等方面的情況,並向品種審定委員會報告的義務。
第三章 申請和受理
第十條 報審範圍
凡屬下列範圍之一的均可報審:
(一)在一定區域範圍內性狀表現優良的品種。
(二)本省野生鄉土樹種,經多年栽培馴化成功並具有生產使用價值的優良樹種。
(三)依據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程建立的種子園所生產的種子。
(四)在優良種源區內選擇優良林分,經過去劣留優改造,建成的母樹林所生產的種子。
(五)引種成功的樹種。
第十一條 報審條件
申報審定的樹種或林木品種,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採用各種育種技術改良並按照選育、引種、馴化程式獲得。
(二)在產量、抗性、適應性或品質、觀賞價值等方面顯著優於特定對照種、品種,並具有相對穩定性。
(三)繁殖技術成熟,並能夠生產出一定數量種子、穗條(種根)或其他繁殖材料。
(四)經過區域試驗,確定了適宜種植範圍。
(五)已通過國家、省、市級相關主管部門或有資質機構組織的項目驗收、成果鑑定或成果評價。
(六)品種智慧財產權清晰、無糾紛。
第十二條 報審程式
(一)報審者自願提出申請,填寫《山東省林木品種審(認)定申請書》,並附相關材料。國(境)外企業、組織或個人申請審定,應委託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的機構代理。
(二)報審者單位審核簽章。國(境)外企業、組織或個人申請審定的品種,由所委託代理的機構審核簽章。
(三)報審者為試驗現場核查做好準備,並在能體現品種主要特性的適宜時期前15日向秘書處提出申請。
(四)區域試驗林所在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級林木種苗管理機構審核簽章。
第十三條 報審材料
(一)《山東省林木品種審(認)定申請書》。
(二)林木品種選育報告和區域試驗報告。選育報告包括親本來源和特性、選育方法和過程、品種特性、繁殖技術要點等。區域試驗報告包括區域試驗規模與結果分析、主要技術和經濟指標、主要優缺點、抗逆性、栽培技術要點、適宜種植範圍等內容。同時提出擬定的品種名稱。
(三)項目驗收、成果鑑定或成果評價證書(複印件);獲得植物新品種權的品種,應當附相應證書(複印件)。
(四)林木品種特徵標準圖譜(如整株、葉、莖、根、花、果實、種子的照片)以及母樹、試驗林照片。
(五)轉基因品種須附國家有關部門發放的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複印件);經濟林品種須附有資質機構出具的品質檢驗檢測報告(複印件)。
(六)屬協作育種的,須附協作協定複印件和報審委託書。
(七)代理機構代理申請林木品種審定的,須附代理機構與委託人簽訂的代理委託書。
第十四條 報審時間
報審者應於每年7月31日前將完整的報審材料一式9份呈報秘書處。
第十五條 報審受理
秘書處收到完整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對報審者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並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規定的,予以受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通知報審者,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報審者可以在30個工作日內陳述意見或進行修正。仍不符合條件的,駁回申請。
第四章 審定和公告
第十六條 品種審定委員會應在當年完成受理品種的審定工作。
第十七條 審定依據國家和《山東省林木良種審定規範》等有關標準進行。
第十八條 品種審定委員會受理的審定申請,秘書處可根據實際需要組織各專業委員會成立現場核查小組,根據報審者申請和品種主要特性進行現場核查,並形成現場核查意見。現場核查小組人數不少於3人。
第十九條 各專業委員會依據報審材料和現場核查意見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參加初審的專業委員會委員應不少於5人。
第二十條 初審意見提交參加年度審定的全體委員進行表決,表決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同意票數超過三分之二者,即通過評審,報主任委員簽發。
第二十一條 主任委員簽發的品種,即通過審定。
認定的品種,認定有效期不超過5年。同一品種只能認定一次,有效期滿後,林木良種資格自動失效,但可以重新申請審定。
第二十二條 通過審定的品種在山東省林業廳網站公示,公示後無異議的品種,由品種審定委員會統一登記、編號、命名,報山東省林業廳公告,頒發良種證書。
審定公告在媒體上發布,公告的內容主要包括:品種名稱、良種編號、報審者、品種特性、適宜種植範圍等方面。公告的品種名稱,即為該品種的法定名稱。
第二十三條 經審定未通過的品種,由品種審定委員會在30個工作日內通知報審者。報審者對審定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接到通知的30日內向品種審定委員會或國家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申請複審。
第二十四條 申請複審的或公示期存在異議的品種,由品種審定委員會經進一步考察後,在一年內作出複審結論,並通知報審者或有關人員。複審未通過的,不再進行第二次複審。
第二十五條 林木品種審定實行迴避制度。品種審定委員會秘書處認為可能影響審定結果公正性的,可以要求有關人員迴避;報審者或者相關利害關係人認為參加審定的委員可能影響審定公正的,可以向品種審定委員會提出迴避申請;參加審定的委員認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自行提出迴避申請。
第五章 編號和命名
第二十六條 經審定通過的品種,其編號由品種審定委員會簡稱、審定或認定標誌、品種類別代碼、樹種代號、品種順序編號和審定年份等六部分組成。
(一)品種審定委員會簡稱魯審。
(二)審定或認定標誌,S代表通過審定,R代表通過認定。
(三)品種類別及代碼。
引種馴化品種 ETS 母樹林 SS
優良種源 SP 實生種子園 SSO
優良家系 SF 嫁接種子園GSO
優良無性系 SC種源種子園 PSO
優良品種 SV 無性系種子園 CSO
優良砧木 SST轉基因品種 TGV
(四)樹種代號:以樹種拉丁學名的屬名和種加詞的第一個字母組成,如果與其它樹種有重複,則再加種加詞的第二個字母,依次類推。
(五)品種順序編號由三位數組成。
(六)通過審定的年份由四位數組成。
第二十七條 通過審定的品種,其命名由品種名稱+樹種名(+品種類別)(+良種)構成,由報審者提出,品種審定委員會審核通過後確定。
品種名稱中不得含有速生、優質、高產等字樣或其它暗示品種速生、優質、高產、抗逆性強等宣傳性詞語。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八條 審定通過的品種只能在公告的適宜種植區推廣;要擴大種植區的,必須經過區域試驗,重新申請審定。
第二十九條 審定通過的品種,在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不可克服的缺陷,選育者、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和各市、縣林業主管部門有義務向品種審定委員會報告。品種審定委員會應當在接到報告後一年內作出結論,應當暫停或終止使用的,取消或暫停良種資格,由山東省林業廳公告。
第三十條 委員在審定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撤銷委員資格。
第三十一條 報審者對其申報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5年內不受理其品種報審申請。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選育包括引種、馴化;區域試驗包括生產試驗、引種馴化試驗。
第三十三條 品種審定所需工作經費列入山東省林業廳財務專項經費預算。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林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6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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