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保護林木暫行辦法,山東省臨時參議會通過,山東省戰時工作推行委員會公布施行。共十七條。規定:保護範圍為本省各根據地內公有私有樹株;各地政府、軍隊、民眾團體及全體人民均有保護公私樹株之義務;公有林木不經主管機關批准,任何軍政民機關、團體不得擅自採伐;機關、團體、部隊所植樹木、在私有地內者屬於土地所有人,在公地者,所有權隨公地,公有荒地植樹造林,樹木歸栽植者所有;為鞏固土壤以防水患,山間野生灌木,不得掘采根株;封山村林必須砍伐時,須經區公所以上機關批准,違者處二倍以上的罰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保護林木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山東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