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海南省林業廳關於印發《海南省主要林木品種審定辦法》的通知
瓊林〔2016〕73號
各市縣林業局、農委、農林局: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林木品種管理,規範林木品種引進、選育和推廣工作,公正、公開、科學、及時審定、認定適宜推廣的林木品種,促進海南省林木良種推廣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國家林業局《主要林木品種審定辦法》和《林木良種審定規範(GB/T14071-1993)》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我廳制定了《海南省主要林木品種審定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海南省主要林木品種審定辦法》
海南省林業廳
2016年4月18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海南省主要林木品種審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林木品種審定、認定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林木品種,是指按照《種子法》確定的適宜海南省生態區域範圍內推廣的林木品種,包括品種、家系、無性系以及種子園、母樹林、採種基地和優良種源區種子等。
第四條 品種審定所需工作經費、區域試驗經費、品種資源收集保存經費,列入省林業財務專項經費預算。
第二章 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
第五條 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省級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承擔本省主要林木品種的審定、認定工作。
第六條 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研究制定省林木品種審定辦法和標準;組織審定林木品種,對通過審定的林木良種進行登記、編號、命名、頒發林木良種證書,並提請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告;認定生產上急需的主要林木品種;對全省林木品種選育和林木良種繁殖、示範、推廣工作提出建議;建立包括申請檔案、品種審定試驗數據、種子樣品、審定意見和審定結論等內容的審定檔案,保證可追溯;推薦本省通過審定的林木良種參加全國林木品種審定;推薦林木良種申請報獎。
第七條 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委員由林業科研、教學、管理、生產、推廣和使用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每屆任期5年,委員採取聘任制,可以連任。
第八條 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下設生態林、用材林、經濟林、觀賞植物等專業組,承擔相應林木品種審定的初審工作。
各專業組,可根據審定工作的需要,聘請臨時委員,報請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批准後聘任。臨時委員的比例不得超過專業組委員總數的30%。
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設立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海南省林木種子(苗)總站,負責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日常工作。
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主任委員承擔林木品種審定的終審工作。
第九條 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的具體組成辦法、委員的權利和義務等由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章程規定。
第三章 申請和受理
第十條 申請人可以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主要林木品種,向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提出審定申請:
(一)經區域試驗證實,在一定區域內生產上有較高使用價值、性狀優良的品種;
(二)優良種源區內的優良林分或者種子生產基地生產的種子;
(三)有特殊使用價值的種源、家系或無性系;
(四)引種馴化成功的樹種(或品種)及其優良種源、家系和無性系。
第十一條 選育的林木品種屬於職務育種的,由選育林木品種的單位提出審定申請;屬於非職務育種的,由選育林木品種的個人提出審定申請;屬於協作育種的,經其主要選育成員協商簽訂委託書後,由主持協作的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申請。
前款所稱職務育種是指為單位、組織、企業工作或者執行其交辦的任務,以及主要利用單位、組織、企業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育種工作。
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符合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種子企業,對其自主研發的主要林木品種可以按照審定辦法自行完成試驗,達到審定標準的,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應當頒發審定證書。該種子企業對試驗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 在本省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在本省申請林木品種審定的,應當委託具有法人資格的國內種子科研、生產、經營機構代理,並簽訂委託書。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所屬的林木種苗管理機構對選育人不清,但在生產上有較高使用價值、性狀優良的林木品種,可以直接向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提出審定申請;對選育人不申請審定的林木品種,可以根據與選育人簽訂的協定,直接向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提出審定申請。
第十四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申請人分別就同一個品種提出審定申請的,由申請人自行協商確定申請權的歸屬,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由申請人在60日內提供證明自己最先完成該林木品種選育的證據,提交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逾期不提供證據的,視為放棄審定申請。
第十五條 申請人應當向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南省主要林木品種審定、認定申請書,一式15份;
(二)林木品種選育報告,內容包括:林木品種的親本來源及特性、選育過程、區域試驗規模與結果、主要技術指標、經濟指標、林木品種特性、繁殖栽培技術要點、主要缺陷、主要用途、抗性、適宜種植範圍等,同時提出擬定的林木品種名稱(以品質、特殊使用價值等作為主要申報理由的,應當對品質、特殊使用價值做出詳細說明),一式15份;
(三)林木品種特徵(整株植物、根、莖、葉、花、果實、種子、試驗林分)的圖像資料或者圖譜1份;
(四)林木品種的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測試結果;
申請審定的林木品種已通過科技成果鑑定或者獲得植物新品種權的,應當附相應證書複印件。
屬協作育種的,應當出具協作協定或申請委託書。
代理機構代理申請林木品種審定的,應當附代理機構與委託人簽訂的代理委託書。
第十六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提交的各種材料應當使用中文,並採用國家統一規定的科技術語。沒有統一中文譯文的科技術語,應當註明原文。
申請人提交的各種材料,須提供電子版本1份。直接送至或郵寄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七條 申請人在每年7月1日前,向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提出審定申請的,列入本年度的審定範圍;7月1日以後提出審定申請的,列入下一年度的審定範圍。
第十八條 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在收到申請材料後,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並在20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申請,予以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予受理的申請,由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請人接到書面通知後30日內可以向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陳述意見,或修改補充有關材料後重新申請。
林木品種審定申請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不予受理:
(一)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規定格式的;
(二)字跡不清或者有嚴重塗改的;
(三)有爭議或爭議協商未果的。
第四章 審定和公告
第十九條 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應當在年內完成本年度的審定工作。
第二十條 林木品種審定執行國家、行業和地方有關標準;暫無標準的,執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相關技術規定。
第二十一條 生產急需或有特殊用途的主要林木品種,可以由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予以認定,具體要求由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規定。
第二十二條 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決定受理的審定申請,交由相應專業組進行初審。
參加初審的專業組委員應為單數,參會委員不少於5人。
初審結果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同意票超過半數,即通過初審。
第二十三條 通過初審的林木品種,由專業組明確提出該林木品種的特性、栽培技術要點和適宜推廣的生態區域,並根據初審結果提出初審意見,報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審核。
第二十四條 林木品種審定實行迴避制度。
申請人或者相關利害關係人認為參加審定的委員可能影響審定結果公正的,可以向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提出迴避的申請。
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經過核實認為迴避申請合理的,應當要求有關人員迴避;參加審定的委員認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自行提出迴避申請。
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委員為申請人的,對自己申請審定林木品種的審定,應當自行迴避;未迴避的,通過審定的結果無效。
委員的迴避由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主任委員決定;主任委員的迴避由審定委員會會議決定。
第二十五條 應當審定的林木品種經審定未通過,但申請人同時申請認定且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可予以認定。認定的有效期限:園林樹種、花卉、果樹和竹藤類為3年,其他品種為5年。通過認定的林木品種可以作為林木良種在規定的有效期和適宜範圍內推廣。
同一林木品種只能認定一次。
第二十六條 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對審定、認定通過的林木品種統一登記、編號、命名,頒發林木良種證書,並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告。
公告的主要內容包括:品種名稱、樹種、學名、通過類別、良種編號、品種特性、栽培技術要點、種植範圍和審定意見情況等;認定通過的林木良種同時公告認定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七條 對經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告的林木良種,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應當在公告後30日內報國家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八條 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應當在審定結束後30日之內將審定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對審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後90日內,向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或者國家級審定委員會申請複審。
第二十九條 向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申請複審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重新提交申請材料和有關補充材料。
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對於申請複審的林木品種,應當在收到複審申請後1年內按照本辦法關於審定的規定進行複審。複審仍未通過的,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不再進行第二次複審。
第三十條 審定、認定通過的林木良種出現不可克服的嚴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繼續推廣、銷售的,經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審核確認後,撤銷審定,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公告,停止推廣、銷售。
第三十一條 認定通過的林木良種,在有效期限屆滿後,林木良種資格自動失效,不得再作為林木良種進行生產、經營和推廣,但是可以申請品種審定。
第五章 林木良種的名稱和編號
第三十二條 經審定、認定通過的林木良種,由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統一編號,其編號由審定委員會的簡稱、審定通過或認定通過漢語拼音的第一個字母、品種類別代碼、樹種代號、品種順序編號和審定年份等六部分組成:
(一)海南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簡稱“瓊”;
(二)審定或認定標誌,S代表審定通過,R代表認定品種;
(三)品種類別代碼,用英文縮寫表示:
種子園代號後加(阿拉伯數字)表示代數,如(0)為初級種子園,(1)為一代種子園,依次類推。
(四)樹種代號:以樹種屬名、種加詞(拉丁名)的第一個字母組成,如果與其它樹種有重複,則再加種名的第二個及以後的字母至相區別為止。
(五)林木良種順序編號,由三位阿拉伯數字組成。
(六)通過審定、認定的年份,由四位阿拉伯數字組成。
第三十三條 林木良種的名稱由申請人提出,應當具備與相同或者相近的屬或者種內已知品種的名稱相區別的適當名稱,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認定後予以確認。下列名稱不得用於良種命名:
1、違反社會公德的;
2、僅以數字組成的;
3、含有速生、優質、高產等字樣或其它暗示品種速生、優質、高產、抗逆性強等宣傳性詞語;
4、對品種特徵、特性或者育種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誤解的。
經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後確認的林木良種名稱,即為該林木良種的法定通用名稱。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通過審定、認定的林木品種,申請者應當向省級林業種苗管理部門提供一定數量的原種(種子、穗條、苗木),用於種質資源收集保存。
第三十五條 通過審定、認定的品種只能在審定、認定公告的適宜種植區內經營、推廣;要擴大種植區的,應當經過區域試驗證明,並重新申請審定、認定。
第三十六條 通過審定、認定的林木品種在生產、經營、推廣、宣傳、廣告活動中應當使用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告確認的法定名稱。
第三十七條 通過審定、認定的林木品種在廣告、宣傳品中應當註明品種證明編號。品種的宣傳廣告內容應當與省林木品種審定公告或《林木良種證》相符,不得擅自誇大。在品種的經營、推廣過程中,必須出示《林木良種證》,作為林木良種生產、經營和推廣的品種還必須出示省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林木良種公告》,並在種子標籤中註明品種的適宜種植範圍。
第三十八條 申領主要林木良種生產許可證或主要林木良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林木良種證》和《林木良種公告》或其複印件申請辦理。發證機關應在生產種類和經營種類中使用品種的法定名稱,並同時註明品種編號。
第三十九條 未經審定、認定通過的主要林木品種,均不得作為良種經營、推廣。
第四十條 引種推廣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屬於同一適宜生態區域的主要林木品種,應當通過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審核,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引種推廣。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報審的林木品種,在申請審定的同時可以申請認定。
申報審定的試驗期限條件:慢生樹種不少於四分之一輪伐期(為實現永續利用,伐盡整個經營單位全部成熟林分之後,到可再次採伐成熟林分時所用的期間);速生樹種不少於二分之一輪伐期;引種成功樹種不少於三分之二輪伐期;短周期定向培育樹種不少於一個生產周期。經濟樹種要有連續四年以上的正常產量記錄。
第四十二條《海南省主要林木品種審定、認定申請書》及附表由海南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統一印製或在網際網路上提供下載。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林木種子(苗)總站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