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木品種審定及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林木品種審定及管理暫行辦法
  • 省份:四川省
  • 關於:林木
  • 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二章 品種審定委員會,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三章 申請和受理,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四章 審定和公告,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五章 編號和命名,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五章 品種管理,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六章 附則,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科學、公正、及時、有效地審定我省主要林木品種(以下簡稱品種),規範品種審定程式,促進良種推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四川省境內的林木品種的審定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林木是指《種子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主要林木。主要林木品種由國家林業局和省林業廳確定和公布。

第二章 品種審定委員會

第四條

四川省林業廳設立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四川省省級林木品種審定工作。

第五條

品種審定委員會的主要任務為:研究制定省林木品種審定辦法和標準;組織審定林木品種,對通過審定的品種進行登記、編號、命名、頒發林木良種證書,並提請省林業廳予以公告;組織和指導全省林木品種區域試驗;對全省林木良種選育、繁殖、示範和推廣工作提出建議;推薦本省參加全國審定的林木品種。

第六條

品種審定委員會由科研、教學、生產、推廣、管理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委員應當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副處級以上行政職務。品種審定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五年,委員採取聘任制。
品種審定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1~2名。

第七條

品種審定委員會設立秘書處。秘書處掛靠省林木種苗站,負責品種審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設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2~3名。

第八條

品種審定委員會設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園林樹種及花卉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1名,由品種審定委員會指定委員擔任。各專業委員會委員實行臨時聘任制,由秘書長會同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根據每次申報審定的樹種和品種,在本屆委員中提出名單,報請品種審定委員會主任委員批准。

第九條

品種審定委員會委員對本會的工作有監督、檢查、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同時也有宣傳執行本辦法,參加本會活動和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任務的義務。

第三章 申請和受理

第十條

報審範圍
凡屬下列範圍之一的均可報審:
(一)本省野生鄉土樹種,經多年栽培馴化,證明具有生產使用價值的優良樹種。
(二)經區域試驗證實,在特定區域內生產上有較高使用價值,性狀表現優良的樹種、品種。
(三)依照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程建設的林木良種生產基地生產的種子、穗條及其它繁殖材料。
(四)優良種源區內的優良林分,經去劣留優改造的採種基地中生產的種子。
(五)有特殊使用價值的樹種類型、家系、無性系、品種。
(六)引種馴化成功的樹種及其優良種源、家系和無性系。

第十一條

報審條件
向品種審定委員會申報審定的林木品種,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嚴格按照林木品種選育程式或引種馴化程式進行選育。
(二)在產量、抗性、品質、觀賞價值等方面顯著優於特定對照種、品種,並具有相對穩定性。
(三)已行成配套的繁殖技術,並具備一定數量種子或穗條(種根)的生產能力。
(四)經過區域化試驗,確定了適生範圍。

第十二條

報審材料
報審者按要求認真填寫《四川省林木品種審(認)定申請書》(見附屬檔案),並附以下材料:
(一)林木品種選育報告。報告應對品種的親本來源及特性、選育過程、區域試驗規模與結果、主要技術經濟指標、主要優缺點、繁殖栽培技術要點、抗逆性、適宜種植範圍等方面進行詳細說明。同時提出擬定的品種名稱。
(二)已通過科技成果鑑定或獲得新品種權的,附相應證書複印件。
(三)林木品種特徵標準圖譜(如葉、莖、根、花、果實、種子的照片)。
(四)轉基因品種應當提供安全評估報告。
(五)屬協作育種的,附協作協定和報審委託書。

第十三條

報審程式
(一)報審者自願提出申請,填寫《四川省林木品種審(認)定申請書》,並附相關材料。
國(境)外企業、組織或個人申請審定,應委託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的機構代理。
(二)報審者所在單位審核簽章。國(境)外組織、個人、企業申請審定的品種,由所委託代理的機構審核簽章。
(三)報審者為試驗現場核查做好準備。
(四)區域試驗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簽章。
第十四條 報審者應於每年報審截止日期以前(以郵戳為準),將完整的報審材料一式12份呈報審定委員會秘書處。
報審截止日期由省審定委員會確定。
第十五條 審定委員會秘書處在收到完整的申請材料一個月內,應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報審者。
對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不予以受理。申請者可以在二個月內陳述意見或進行修正。仍不符合條件的,駁回申請。
第十六條 申請者需繳納一定審定費用,於接到受理通知後一次交清。複審不收費。
具體收費標準由省審定委員會確定。

第四章 審定和公告

第十七條

審定委員會應當在決定受理之日起10個月內完成審定工作。

第十八條

審定執行有關國家和省標準。

第十九條

各專業委員會進行初審,並視情況核查現場之後,採用無記名投票表決。同意票數超過三分之二者,即通過初審。參加初審的專業委員應不少於9人。

第二十條

初審通過的品種,由專業委員會提出審定意見及適宜推廣種植區域,報主任委員會審核。審核合格的,即通過審定。

第二十條

通過審定的品種,由審定委員會統一登記、編號、命名,頒發良種證書,並報省林業廳公告。
審定公告在相應媒體上發布,公告的內容包括:品種名稱、簡稱、良種編號、選育者、親本來源、品種特性、適宜種植範圍等方面。公告的品種名稱,即為該品種的法定名稱。

第二十一條

審定未通過的品種,由審定委員會在一個月之內通知報審者。報審者對審定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接到通知的一個月內向品種審定委員會或國家品種審定委員會申請複審。

第二十二條

申請複審的品種,由審定委員會經進一步考察後,在10 月內作出複審結論,並通知報審者。複審未通過,不再進行第二次複審。

第二十三條

品種審定實行迴避制度,品種審定委員會秘書處認為可能影響審定結果公正性的,可以要求有關人員迴避。

第二十四條

在品種選育、區域試驗、報審、審定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進行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在品種選育、區域試驗、審定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省林業廳給予獎勵。

第五章 編號和命名

第二十五條

經審定通過的品種,其編號由審定委員會簡稱、審定或認定標誌、品種類別代碼、樹種代號、品種順序編號和審定年份等六部分組成。
(一)品種審定委員會簡稱川。
(二)審定或認定標誌,S代表通過審定,R代表通過認定。
(三)品種類別代碼,為品種類別的英文縮寫:
引種馴化品種 ETS
優良種源 SP
優良家系 SF
優良無性系 SC
優良品種 SV
母樹林 SS
實生種子園 SSO
嫁接種子園 GSO
無性系種子園 CSO
種源種子園 PSO
種子園類別代碼後用阿拉伯數字(加括弧)表示代數,如(0)為初級種子園,(1)為一代種子園,依次類推。
(四)樹種代號:以樹種屬名、種名(拉丁名)的第一個字母組成,如果與其它樹種有重複,則再加種名的 第二個字母,依此類推。如杉木Cunninghamia Lanceolata代號為CL。
(五)品種順序編號,由三位數組成。
(六)通過審定的年份,由四位數組成。
如編號:川S-CSO(1)-CL-001—2001表示,四川審定委員會2001年審定通過的第1號杉木第一代無性系種子園良種。

第二十六條

通過審定的良種,其命名由品種名稱+樹種名(+品種類別)(+良種)構成,如洪雅杉木無性系種子園良種、小紅光板栗。品種名稱及簡稱由選育者提出,品種審定委員會審核通過後確定。
品種名稱中不得含有速生、優質、高產等字樣或其它暗示品種速生、優質、高產、抗逆性強等的宣傳性詞語。
品種審定委員會確定的品種命名,即為品種的法定名稱。

第五章 品種管理

第二十七條

審定通過的品種,報審者有義務向同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種子管理機構提供一定數量的原種,用於種質資源收集保存。

第二十八條

審定通過的品種只能在公告的適宜種植區推廣;要擴大適宜種植區的,必須經區域試驗,重新申請審定。

第二十九條

審定通過的品種在生產、經營、推廣、宣傳、廣告活動中應當使用審定公告上的法定名稱,需要使用其它名稱的,必須同時註明法定名稱。

第三十條

審定通過的品種在廣告、宣傳品中應當註明良種證書編號。品種的宣傳廣告用語中關於品種特性、經濟技術指標、適宜種植範圍等方面應當與品種的公告相符,不得擅自誇大。在良種的經營、推廣過程中,必須出示良種證書或省林業廳的品種審定公告,並在種子標籤中註明品種的適宜種植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未經審定或審定未通過的林木品種,不得作為良種生產、經營、推廣。在經營、宣傳、廣告活動中不得有下列情形,否則,將按照《種子法》及相關法規進行處罰。
(一)自稱該品種為良種或優質品種、速生品種、高產品種等。
(二)自稱該品種在生長量、產量、品質、抗逆性、特殊使用價值、經濟價值等方面明顯優於當地同類主栽品種。
(三)不明確品種的適宜種植區域或泛稱該品種適生範圍廣泛、適宜大面積推廣。
(四)引用數據和結論以支持或暗示上述說法而不註明出處或無權威出處。
數據、結論的權威出處是指:正式出版的學術專著、省級以上學術期刊、國外核心科技期刊、審定委員會審定意見、科技成果鑑定結論、由品種審定委員會指定的機構作出的結論。

第三十二條

以下林木品種,不經審定,不得生產、經營、推廣。
(一)轉基因品種。
(二)從國(境)外或從國內非同一適宜生態區引進的樹種。

第三十三條

審定通過的品種,在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不可克服的缺陷,育種者、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有義務向審定委員會報告。品種審定委員會應當在接到報告後一年內作出結論,應當暫停或終止使用的,取消或暫停良種資格,並由省林業廳公告。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審定包括認定;選育包括引種、馴化;區域試驗包括生產試驗、引種馴化試驗。

第三十五條

品種審定所需工作經費、區域試驗經費、品種資源保存經費,列入省林業廳財務專項經費預算。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林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原四川省林業廳1993年10月8日印發的《四川省林木良種審定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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