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關於科學技術研究機構改革的暫行規定

《山東省政府關於科學技術研究機構改革的暫行規定》是山東省人民政府1986年8月20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政府關於科學技術研究機構改革的暫行規定
  • 發布文號:魯政發[1986]95號  
  • 發布日期:1986-08-20  
  • 生效日期:1986-08-20
【發布單位】815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東省人民政府檔案
(魯政發〔1986〕95號)
關於科學技術研究機構改革的暫行規定
各市人民政府,各行署,各縣人民政府,各大企業,各大專院校,省政府各部門:
根據《中共中央關於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擴大科學技術研究機構自主權的暫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對科學技術研究機構(以下稱研究所)改革作如下規定。
一、改善政府部門對研究所的巨觀管理,擴大研究所的自主權。
政府主管部門對研究所要簡政放權,加強巨觀管理,做好服務工作。其主要任務是:負責監督研究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科研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指導編制科研發展規劃;建立信息網路,組織科技交流;任免研究所的領導幹部;搞好重大科研項目的組織協調;考核研究所的全面工作。
研究所在保證完成國家下達科研任務的前提下,有權按照國家規定,根據經濟、社會和市場發展的需要自行調整科研任務,同企業、設計單位和高等院校等建立各種協作關係和進行各種形式的聯合,接受外單位委託的科研任務,轉讓自己所有的科技成果;有權按照國家規定自主使用研究所的經費,拒付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攤派;有權在核定的編制員額和規定的結構比例內調整內部科研組織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調出調入和聘用人員,拒收不適宜到研究所工作的人員和安排富餘人員從事本所其它工作。實現事業費完全自給的研究所,在遵循國家人事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自主聘用各類人員。
二、改革研究所的領導體制,實行所長負責制。
研究所實行所長負責制,由所長主持本所的業務和行政工作。所長由上級任命或聘任。副所長由所長提名,按規定程式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任免。中層行政幹部由所長任免。所長提名副所長,任免中層領導幹部,要廣泛徵求民眾的意見,認真聽取黨組織的意見。
所長、副所長均實行任期制,任期為三至五年,可以連任,在任期內實行目標管理。不連任的,擔任什麼職務,享受什麼待遇。
尚未實行所長負責制的單位,要明確黨政分工,加強所長的業務、行政領導職權,並要創造條件,儘快實行所長負責制。
三、研究所要加強民主管理。
(一)建立健全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成員由科技人員民主選舉或推薦學術水平高、作風正派、有民眾威信的人組成,也可聘請所外專家。學術委員會推選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所長不兼學術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主要負責審議科研方向、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學術論文、科研成果等。
(二)建立職工民主管理制度。百人以上的研究所建立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由職工選舉產生,任期兩年,代表數額由研究所自定;百人以下的研究所建立職工大會制度。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負責審議所長的工作報告和所里的重大事項,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三)定期召開所務會。所務會由所長召集,所級領導和有關中層領導參加,討論研究所里的重要業務、行政事項。
四、促進科研與經濟、社會的緊密結合。
(一)研究所必須堅持以科研為主,擴大服務領域,加強技術經營工作,改單純的研究型為研究開發經營型,多出成果,為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
(二)研究所要加強實驗基地的建設,搞好技術配套。工業方面的研究所要建立中試車間或試驗工廠,進一步完善小試科研成果,為市場提供可靠的技術商品;農業方面的研究所要建立科技成果綜合運用的示範基地,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醫學方面的研究所要和臨床緊密結合,為防病治病服務。
(三)研究所要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同企業建立各種形式的科研生產聯合體,上級部門應當給予鼓勵和扶持。
五、實行課題承包責任制,擴大課題組長的職權。
研究所實行課題承包責任制和各類工作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做到職責明確。課題組長按“五定”(定任務、定經費、定時間、定技術指標、定獎罰)的要求與研究所簽定承包契約。課題組長有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地管理使用經費;有權組合課題組人員;有權根據個人貢獻大小確定課題組成員的獎勵。
六、合理安排研究所的收入分配。
(一)研究所要積極組織合理的收入,節約開支,增強自我發展的能力。研究所按照財政部(86)財稅字第081號檔案《關於對科學技術研究機構收入徵稅的暫行規定》納稅,稅後的純收入不上交,用於建立專項基金。事業費完全自給的研究所,科技發展基金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集體福利基金不得高於百分之二十,獎勵基金不得高於百分之二十五,後備基金占百分之五;正在向事業費自給過渡的研究所,實行差額撥款,其純收入分別用於沖抵事業費撥款,提取科技發展基金、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不留後備基金),其中福利基金、獎勵基金都不得高於百分之二十;事業費包乾的研究所,完成國家或上級規定的任務外還能取得合理收入的,其純收入不超過本單位當年包幹事業費百分之十的,全部留給本單位,超過百分之十部分,一半用以沖抵下一年度的單位事業費撥款,一半留給單位。單位留用部分,分別用作科技發展基金、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其中福利基金、獎勵基金都不得高於百分之二十。
(二)承擔國家、部、省重大科研項目的研究所,較好地完成任務的,經驗收單位批准可從項目經費中提取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三用於獎勵科技人員。除特殊的不可預料的因素外未能按期完成任務或技術經濟指標達不到原定計畫要求的,承擔單位也應按項目經費的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三給委託單位以補償。項目經費實行全部有償使用的,提取的獎勵費可在回收的經費中予以扣除。
(三)研究所進行技術轉讓,按照國務院國發〔1985〕7號檔案有關規定執行。
(四)研究所按國家規定留成的外匯收入不上交,全部用於發展科研事業。
(五)各類研究所、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金,仍由原渠道解決。
七、建立研究所的資產管理制度。
事業費完全自給的研究所,要比照企業有關規定,實行固定資產折舊,並有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除國家投資的大型、精密儀器設備以外的多餘儀器設備和物資。正在向事業費自給過渡的研究所,可根據事業費自給程度,逐步試行固定資產折舊制度。
研究所要積極開展大型、精密儀器設備的對外服務和租賃業務,所得收入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要用於本單位固定資產的更新。
研究所的科研基地建設項目和大型、精密儀器設備,國家擇優支持。
八、加強科研隊伍的管理和建設。
(一)研究所要根據科研任務的需要,合理確定各類人員的比例。社會公益事業、科學技術服務和技術基礎工作的研究所,直接從事科技活動的人員不應少於百分之七十,以開發研究為主的研究所,直接從事科技活動的人員不應少於百分之六十。
研究所技術人員的技術職務聘任,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研究所要制定各類人員的培養計畫。中級以上科技人員,每年要給予一至二個月的學習進修時間;青年科技人員,特別是有突出成績的,要重點培養;科技輔助人員,要結合從事的工作進行培養。加速培養技術開發經營人才,增強研究所的活力。
(三)研究所要建立健全各類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和考核制度,全面考核德、勤、智、績。考核結果存入檔案,作為獎懲和使用的主要依據。對長期不出科研成果的研究人員,應當調換工作。新調入科研人員,入所前要進行考察,擇優錄用。
(四)研究所的科研人員在保證完成上級下達科研任務的前提下,可承接社會委託任務。但對外承接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工作要納入所里的計畫,在酬金、獎金分配上按照多勞多得的原則統籌兼顧,以利於國家研究任務的正常進行。
九、本規定只適用於各級政府主管部門所屬的獨立研究所。
十、本規定由省科委負責解釋。
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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