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區分標準

《山東省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區分標準》是為規範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管理,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山東省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的區分標準。由山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於2021年9月29日印發,自2021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區分標準
  • 印發機關:山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 印發日期:2021年9月29日
  • 發文字號:魯民宗發〔2021〕59號
  • 實施日期:2021年10月30日
  • 有效期限:2026年10月29日
印發信息,標準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信息

山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關於印發《山東省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區分標準》的通知
魯民宗發〔2021〕59號
各市民族宗教局,機關各處室、機關黨委,各直屬單位:
現將《山東省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區分標準》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山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2021年9月29日

標準全文

山東省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區分標準
第一條 為規範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管理,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山東省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區分標準。
第二條 本區分標準所稱寺觀教堂,是指佛教的寺院,道教的宮觀,伊斯蘭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其中,佛教的寺院包括寺、廟、宮、庵、禪院等;道教的宮觀包括宮、觀、祠、廟、府、洞、殿、院等。
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是指寺觀教堂之外,規模較小、功能較少、設施簡易的供信教公民進行集體宗教活動的固定活動場所。
第三條 設立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必須具備《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條件。
  第四條 寺觀教堂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場所獨立,四至清楚,產權清晰,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與其他單位、個人無權屬爭議;
(二)布局合理,不違背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以及各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其他有關規劃,不得設在影響學校教學秩序的地點,不妨礙周圍其他單位和居民的正常生產、生活,擬設立地一定距離範圍內沒有同一宗教的活動場所;
(三)功能完備,建築格局和設施完整,主體建築以及其他配套建築符合本宗教傳統規制,融入中華文化元素,體現中國風格、地方特色和宗教元素的協調統一;
(四)建築具有一定規模,佛教寺院、道教宮觀的建築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伊斯蘭教清真寺和天主教、基督教教堂的建築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
(五)有健全的民主管理組織和完善的管理制度,配備符合國家規定的財務人員,有合法的經濟來源和完全自養的條件;
(六)周邊經常進行集體宗教活動的信教公民不少於300人;
(七)有依法認定備案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固定主持宗教活動。
第五條 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場所相對獨立、固定,新建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不得租用土地建設;
(二)布局合理,不妨礙周圍其他單位和居民的正常生產、生活,擬設立地一定距離範圍內沒有同一宗教的活動場所,不得設在影響學校教學秩序的地點;
(三)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建築面積不高於寺觀教堂的建築面積標準;
(四)周邊經常進行集體宗教活動的信教公民不少於50人;
(五)有依法認定備案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主持宗教活動。
第六條 本區分標準第四條、第五條中規定的一定距離,由縣級宗教事務部門根據本地自然地理條件、宗教歷史沿革、信教公民分布情況等確定。
第七條 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在履行登記手續時,應當在場所類別上註明是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並且不得使用第二條第一款中寺觀教堂的名稱。
第八條 本區分標準施行前已依法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原登記類別不變。本區分標準施行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需要變更為寺觀教堂的,須符合本區分標準。
第九條 各設區的市宗教事務部門批准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情況,應當在履行完審批手續後30日內報省民族宗教委。
第十條 本區分標準自2021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9日。《山東省宗教事務局關於印發新修訂<山東省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區分標準>的通知》(魯宗發〔2018〕40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2021年9月22日,近日《山東省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區分標準》第二次修訂並通過。修訂後的《區分標準》共十條,分別從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定義特點、布局規劃、功能設施、建築面積、管理制度、信教公民數量、宗教教職人員情況等方面進行了界定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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