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令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286號
《山東省寄遞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1月13日省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2015年2月26日
管理辦法
山東省寄遞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社會公共安全和寄遞信息、寄遞物品安全,維護用戶和寄遞企業的
合法權益,規範寄遞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山東省郵政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
行政區域內寄遞安全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寄遞,是指將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裝上的名址遞送給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活動,包括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
本辦法所稱寄遞企業,是指從事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全部或者部分環節活動的單位,包括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以及其他相關企業等。
第四條 寄遞安全管理實行屬地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企業負責、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內寄遞安全管理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寄遞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明確相關部門配合郵政管理機構做好寄遞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省及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寄遞安全管理工作。公安、國家安全、海關、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檢驗檢疫等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做好寄遞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用戶交寄物品應當遵守國家關於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如實填寫寄遞物品詳細信息,不得通過寄遞活動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寄遞企業是寄遞安全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的寄遞安全承擔主體責任。
寄遞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寄遞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寄遞安全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寄遞安全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並落實寄遞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開展寄遞安全標準化建設;
(三)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寄遞安全教育和培訓計畫;
(四)保證寄遞安全資金的投入和有效使用;
(五)督促、檢查寄遞安全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並實施寄遞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寄遞安全事故。
第九條 寄遞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設定寄遞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寄遞安全管理人員,並報所在地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備案。寄遞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寄遞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寄遞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十條 以加盟方式從事寄遞活動的企業,被加盟人對加盟人負有安全管理責任。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寄遞活動的被加盟人應當在本省設立省級網路寄遞安全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協調本網路寄遞安全等相關工作,並向省郵政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寄遞企業應當在營業網點、處理中心、分撥中心以明顯方式公示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名錄、收寄驗視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規定和安全標識等內容。
第十二條 寄遞企業應當執行收寄驗視制度,制定收寄驗視操作辦法,並報所在地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備案。
寄遞企業收寄物品時,應當提示用戶如實填寫寄遞詳情單,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名址和聯繫方式以及物品名稱、類別、數量、重量等;對信件以外的寄遞物品,應噹噹場驗視內件;不能確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應當要求用戶出具相關部門的安全證明。
用戶拒不如實填寫寄遞詳情單、拒絕驗視或者拒不提供安全證明的,寄遞企業不予收寄。
第十三條 寄遞企業在收寄過程中發現用戶交寄國家規定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拒絕收寄。
寄遞企業對已經收寄的禁止寄遞物品,應當立即停止轉發和投遞;對其中依法應當沒收或者銷毀的,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並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理;對不需要沒收、銷毀的,寄遞企業應當與用戶取得聯繫,妥善處理。
對在寄遞過程中發現武器、彈藥、毒品以及危險化學品等重大危害性禁止寄遞物品的,寄遞企業在報告有關部門處理的同時,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所在地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四條 寄遞企業應當落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寄遞安全培訓,並建立培訓檔案。
郵政管理、公安、國家安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檢驗檢疫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寄遞企業安全教育培訓的業務指導。
第十五條 寄遞企業應當採用技術手段,對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實行安全監控,防止寄遞物品在寄遞過程中短少、丟失、損毀。
監控設備應當二十四小時運轉,監控資料保存時間不得少於三十天。
第十六條 寄遞企業的處理中心、分撥中心應當配備符合國家標準、具備透視探測功能的安全檢查設備,對寄遞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第十七條 寄遞企業新建、改建和擴建處理中心、分撥中心的,其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寄遞企業應當在竣工驗收後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 寄遞企業在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應當做到規範操作,嚴禁拋扔、踩踏、坐壓或者以其他危險方式造成寄遞物品損毀。
第十九條 運輸寄遞物品的車輛應當符合國家和省道路交通運輸技術規範和要求,並採用統一的運輸專用標識。公安部門和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交通狀況,為寄遞運輸車輛提供通行便利。
收寄和投遞寄遞物品的車輛應當封閉,標明寄遞企業標識。
第二十條 寄遞企業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寄遞物品投遞安全。
高等院校、集中辦公場所、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部門應當為寄遞企業收寄、投遞物品提供通行和車輛臨時停放等便利條件。
第二十一條 寄遞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制定應急預案,根據情勢變化適時修訂。
寄遞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機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處置突發事件的應急演練,並記錄在案。
第二十二條 因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的,寄遞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及時向郵政管理機構和負有相關職責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國家安全等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因突發事件等原因造成服務阻斷或者暫停經營活動的,寄遞企業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進行先期處置。寄遞企業應當對處置前款所列事件有關的資料進行記錄和保存。相關資料和書面記錄至少保存一年。
第二十四條 以加盟方式從事寄遞活動,因糾紛造成寄遞物品滯留、積壓的,加盟人、被加盟人應當及時協商處理,避免寄遞物品延誤、丟失、損毀。
第二十五條 寄遞企業應當建立寄遞詳情單以及電子信息檔案管理制度,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用戶信息泄露、損毀、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信息泄露、損毀、丟失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
寄遞詳情單的實物保存應當滿足相關標準規定的檔案保管期限。保管期滿後,按照規定銷毀。
第二十六條 郵政管理機構在寄遞安全管理活動中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與監督寄遞企業落實安全責任制,督促企業加強企業內部安全管理;
(二)組織處置或者聯繫其他部門共同處置寄遞安全突發事件;
(三)及時受理處理用戶的申訴、舉報;
(四)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被檢查寄遞企業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保密;
(五)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二十七條 寄遞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安全規範,引導會員企業提高寄遞安全管理水平,促進寄遞企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自開拆、隱匿、毀棄或者非法扣留、扣查他人寄遞物品;
(二)以圍堵、聚眾鬧事等形式,擾亂寄遞企業生產經營場所正常秩序;
(三)非法攔截、強登、扒乘寄遞物品運輸車輛;
(四)盜竊、冒領、倒賣寄遞物品;
(五)倒賣用戶信息;
(六)其他影響寄遞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法律、法規未規定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郵政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寄遞安全管理活動中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寄遞安全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寄遞活動的被加盟人未在本省設立省級網路寄遞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未按要求備案的,由省郵政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寄遞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郵政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在營業網點、處理中心、分撥中心以明顯方式公示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名錄、收寄驗視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規定和安全標識等內容;
(二)監控設備未二十四小時運轉,或者監控資料保存時間少於三十天;
(三)未建立寄遞詳情單或者相應電子信息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對在寄遞過程中發現重大危害性禁止寄遞物品,寄遞企業未按規定在二十四小時內向所在地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報告的,由郵政管理機構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寄遞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郵政管理機構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拋扔、踩踏、坐壓或者以其他危險方式造成寄遞物品損毀;
(二)因突發事件等原因造成服務阻斷或者暫停經營活動,寄遞企業未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進行先期處置;
(三)因糾紛造成寄遞物品滯留、積壓,加盟人、被加盟人未及時協商處理,寄遞物品延誤、丟失、損毀。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未按規定保管或者銷毀寄遞詳情單的,由郵政管理機構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私自開拆、隱匿、毀棄或者非法扣留、扣查他人寄遞物品;
(二)以圍堵、聚眾鬧事等形式,擾亂寄遞企業生產經營場所正常秩序;
(三)非法攔截、強登、扒乘寄遞物品運輸車輛;
(四)盜竊、冒領、倒賣寄遞物品;
(五)倒賣用戶信息。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解讀
《山東省寄遞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省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以省政府令第286號發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現就《辦法》解讀如下: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辦法》是保障用戶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的迫切需要。近年來,我省郵政行業始終保持了持續、高速發展態勢,多種所有制並存、多元主體競合、多層次服務共生的市場發展格局已經逐步形成。與此同時,行業安全形勢不容樂觀,利用寄遞渠道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性原料、毒品、槍枝彈藥、非法出版物等禁寄物品現象時有發生,已成為困擾行業健康發展和影響社會安全穩定的突出問題。為從源頭上治理和杜絕此類事件,確保人民民眾用郵安全,制定出台《辦法》已迫在眉睫。
(二)制定《辦法》是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強化執行力的現實需要。現行郵政法律法規對寄遞市場安全作出了原則性規定,為加強寄遞市場安全管理、減少公共安全事故發生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從現實來看,這些規定仍然不能完全適應我省寄遞安全現狀和滿足安全管理工作需要,亟需通過地方立法來細化落實和彌補上位法空白。
(三)制定《辦法》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行業安全發展的客觀需要。隨著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郵政業已成為涉及千家萬戶的基礎性服務業,在人們的生活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時,寄遞渠道暴露出來的安全問題業日趨凸顯,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通過制定《辦法》規範寄遞行為,引導企業正確處理髮展與安全的關係,確保寄遞市場安全、規範,已經成為郵政業安全發展的前提基礎和客觀需要。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和重點說明的問題
《辦法》共37條,通過對寄遞物品收寄、分揀、運輸、投遞全過程環節的制度設計,進一步明確和落實寄遞企業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寄遞安全管理保障工作機制。
1.明確了政府及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為確保寄遞安全,充分發揮政府部門合力作用,《辦法》確定了分級管理與屬地管理相結合的監管原則,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內寄遞安全管理協調機制,明確相關部門配合郵政管理機構做好寄遞安全管理工作。與此同時,《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省級及以下郵政管理機構對寄遞安全監督管理的職能,並要求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做好寄遞安全管理工作。
2.強化了寄遞企業的主體責任。為有效落實企業寄遞安全主體責任,加強寄遞安全管理,《辦法》從兩個方面做出明確規定:一是規定了寄遞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職責。二是規定了寄遞企業的寄遞安全管理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安全規章制度公示制度、寄遞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安全檢查設備配備、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服務阻斷或暫停經營先期處置、寄遞詳情單以及電子信息檔案管理制度等。
3.規範了加盟經營模式的寄遞安全管理。加盟經營模式是目前寄遞企業經營擴張的主要形式,但在寄遞安全管理等方面也存在不少弊端。《辦法》規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寄遞活動的被加盟人應當在本省設立省級網路寄遞安全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協調本網路寄遞安全等相關工作,並向省郵政管理機構備案,同時要求加盟人、被加盟人應當及時協商處理糾紛,避免寄遞物品延誤、丟失、損毀。
4.明確了寄遞信息安全管理具體措施。寄遞詳情單詳細記載了寄件人、收件人的姓名、地址、電話號碼、單位名稱等,涉及用戶個人信息和通信秘密。一旦泄漏,將嚴重損害用戶個人權益,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辦法》明確了寄遞企業保障用戶信息安全的責任和制度措施,並規定寄遞詳情單在檔案保管期限滿後,按照規定集中銷毀。
5.細化了相關法律責任。針對我省寄遞安全突出問題,《辦法》在與上位法銜接的基礎上,從規範和安全管理的角度出發,對寄遞企業未按規定設立省級網路寄遞安全管理機構、監控設備或監控資料未按規定運轉保管、未按規定報告重大危害性禁止寄遞物品、未按規定保管或者銷毀寄遞詳情單等違法行為設定了行政處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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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寄遞安全管理辦法》將於5月1日起施行。其中,要求寄遞企業實行各環節24小時全程監控;若出現寄件被拋損等情況,將最高受罰三萬元。
據發解,這個辦法所稱寄遞,是指將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裝上的名址遞送給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活動,包括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辦法所稱寄遞企業,是指從事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全部或者部分環節活動的單位,包括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以及其他相關企業等。
根據這個《辦法》規定,寄遞企業是寄遞安全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的寄遞安全承擔主體責任。寄遞企業收寄物品時,應當提示用戶如實填寫寄遞詳情單,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名址和聯繫方式以及物品名稱、類別、數量、重量等;對信件以外的寄遞物品,應噹噹場驗視內件;不能確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應當要求用戶出具相關部門的安全證明。用戶拒不如實填寫寄遞詳情單、拒絕驗視或者拒不提供安全證明的,寄遞企業不予收寄。
寄遞企業應當採用技術手段,對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實行安全監控,防止寄遞物品在寄遞過程中短少、丟失、損毀。監控設備應當24小時運轉,監控資料保存時間不得少於30天。寄遞企業的處理中心、分撥中心應當配備符合國家標準、具備透視探測功能的安全檢查設備,對寄遞物品進行安全檢查。違反上述要求的,由郵政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這個《辦法》還規定,寄遞企業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寄遞物品投遞安全,在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應當做到規範操作,嚴禁拋扔、踩踏、坐壓或者以其他危險方式造成寄遞物品損毀。以加盟方式從事寄遞活動,因糾紛造成寄遞物品滯留、積壓的,加盟人、被加盟人應當及時協商處理,避免寄遞物品延誤、丟失、損毀。違反本《辦法》,寄遞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郵政管理機構處 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拋扔、踩踏、坐壓或者以其他危險方式造成寄遞物品損毀;(二)因突發事件等原因造成服務阻斷或者暫停經營活動,寄遞企業未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進行先期處置;(三)因糾紛造成寄遞物品滯留、積壓,加盟人、被加盟人未及時協商處理,寄遞物品延誤、丟失、損毀。寄遞企業應當建立寄遞詳情單以及電子信息檔案管理制度,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信息泄露、損毀、丟失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對於未按規定保管或者銷毀寄遞詳情單的,由郵政管理機構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